对赌协议若干问题研究 _陆欣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发布时间:2017-06-26
摘要:【作者简介】 赵金龙, 法学 博士,河北大学政 法学 院教授,主要 研究 领域为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金融法和商法。 昝凌霄,法律硕士,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干部。 【注释】 [1]参见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
【作者简介】 赵金龙,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金融法和商法。 昝凌霄,法律硕士,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干部。 【注释】 [1]参见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2期。 [2]参见程继爽、程锋:“‘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载《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年第5期。 [3]陈外华:“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对赌协议及其法律问题探析”,载《创新》2009年第3期。 [4]罗青军:“对赌协议:内涵、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载《浙江金融》2009年第6期。 [5]参见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2期。 [6]《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每一当事人承担的给付或作为义务大体等于他方对其承担的给付或作为义务时,此种契约为等价契约。当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2982条规定:“射幸合同是当事件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由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相互协商一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7]谢海霞:“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傅穹:“对赌协议的法律构造与定性观察”,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李岩:“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探讨”,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8辑。 [8]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9]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2期。 [10]参见周玉姣:“我国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1]王贺:“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载《金融实务》2011年第11期。 [12]、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3]2009年无锡华软与赢时胜签订对赌协议,但在上市前夕,废除了相关条款,因为证监会认为对赌协议是霸王条款,禁止拟上市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14]赵晓琳:“对赌协议欠缺法律支持”,载《上海证券报》2012年6月5日版。 [15]参见宣頔:“我国对赌协议的运用风险及法律对策”,载《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第22期。 [16]吴慧元、牟昕盼:“对赌协议案例分析”,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6期。 [17]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18]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至第152条详细地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述行为后,股东的救济方法。 [19]张迎亚:“太子奶集团企业管理的失误及启示”,载《时代经贸》2011年第13期。 [20]关于海富投资案参见:“海富投资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及对PE投资者的启示”,载 ?id=China-bulletin-2012-12-01(Slanguage=zh-cn ,2014年4月16日访问。 [21]参见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2期。 [22]参见张诗伟:《离岸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23]尚德董事长兼CEO施正荣设定一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40%,保证了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股权。此外,他为公司董事、员工和顾问争取到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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