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万变压器货不对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举证立功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15
摘要:某材料公司从某变压器公司订购6台单相电石炉变压器,变压器结构形式油箱为平钟罩式,总价款710万元。材料公司已付货款640万,未付货款为70万元。交货后,材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变压器结构有问题,认为变压器结构形式不是合同约定的平钟罩式而是桶式结构。
某材料公司从某变压器公司订购6台单相电石炉变压器,变压器结构形式油箱为平钟罩式,总价款710万元。材料公司已付货款640万,未付货款为70万元。交货后,材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变压器结构有问题,认为变压器结构形式不是合同约定的平钟罩式而是桶式结构。向变压器公司提出异议,拒绝支付未付货款。变压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材料公司的要求,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变压器的结构形式进行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单相电石炉变压器油箱结构为筒式,非平钟罩式,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相关规定的要求。 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材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油箱为平钟罩式的变压器,系未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影响了变压器公司对该变压器的合理使用管理。材料公司就变压器结构形式向变压器公司提出异议属于质保期内,故变压器公司应向材料公司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材料公司已支付了货款的10%作质保金外的其余货款情况下,变压器公司主张材料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7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变压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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