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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奇案判决的看法_豫之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露心雨 发布时间:2017-06-10
摘要:这则奇案,我是从连岳公众号上读到的。 市民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芳芳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死者家人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

这则奇案,我是从连岳公众号上读到的。

市民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芳芳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死者家人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连岳说,从一个正常的人角度来分析,陈先生是无任何过错的,他反而是受害者,朋友在自己家自杀,精神打击就不说了,这房子还成为凶宅,要贬值。真要告,也是陈先生告死者家属求偿。

如果事实真如上面所描述的那样,我是赞成连岳的看法的。

芳芳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陈先生虽系芳芳的朋友,也确邀请芳芳到其家里,但芳芳自杀完全在其意料之外,其既没有教唆、刺激芳芳自杀的言行,也没有阻止芳芳自杀的条件和可能,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不妥。

但是,案件的真实情况,肯定不会如连岳文章中描述的那么简单。

房屋中只有两个人,一男一女,女方已经死去,男方又坚称自己无过错,证实男方存在过错确实存在难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女方父母既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那么输掉官司也就在所难免。

只是,作为法官,从内心确认来说,相信肯定不会认定男方没有过错。

毕竟,女方没有精神病,在没有人对其说什么做什么的情况下,却突然跳楼自杀。

这怎么听着都不符合常理。

除非,陈先生的房子就是凶宅,而芳芳确实遇见了鬼。

鬼才信呢。

所以,尽管法庭审理后认为,芳芳的死和陈先生并无直接关系,但仍然判决陈先生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不过,法庭是靠证据说理的地方,它的判决肯定不会拿我上面的推理作为依据。否则,肯定会招致舆论类似彭宇案的责难。

连岳说这是个和稀泥式的判决,我没意见。但认为这个判决让“坏人总容易得益,好人总容易受罪”,并导致“好人越来越少,坏人越来越多”,我就多少有点不同意了。

法院也许是在和稀泥,但它背后有常识常理的支持。陈先生的辩解,并不意味着他是好人而芳芳的父母就是坏人。何况,这还是个极其偶然事件,并不具有普遍性,在发生概率上,远比彭宇案要小,怎么可能导致“好人越来越少,坏人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法露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