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监控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撞倒在斑马线上,出租车司机肇事后快速逃逸,女子被撞后试图起身,但因受伤力不从心,约一分钟后,又遭一辆SUV二次碾压,最终死亡。 这段视频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除了肇事司机外,更多的指责指向了“路人太冷漠”。很多人将此案与6年前发生在广州的小悦悦被碾压无人施救案相提并论。然而,事实却是“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但是无人敢轻易挪动伤者。” 毕竟,对于不专业的路人来说,挪动伤者确实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何况,当时下雨,视线不好,且路面情况复杂,施救者自身安全也难以保障。 更不用说,女子被两辆车撞,间隔还不到1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内,能有十几个人拨打电话,实话说确实已经很不错了。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指责路人冷漠有点过了。 关键是肇事司机的责任。 首先是红色肇事出租车司机的责任。 出租车司机通过人行横道,未能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之后,明知交通事故发生,不仅未停车施救,反而逃离现场,并导致受害人遭二次碾压而死亡。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后逃逸”无疑。问题是,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这直接关系到对出租车司机的定罪量刑。 如果没有第二辆碾压车辆的介入,这个问题很好判断。 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即使重伤,因肇事司机逃逸,其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7年有期徒刑。死亡的,则加重处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现在介入了第二辆肇事车辆,且第一辆肇事车辆肇事后,被害人并未立即死亡,而是被第二辆肇事车辆碾压之后才死亡。那么问题来了: 第一辆肇事车辆司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吗? 这要看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一般说来,站住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如果认为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大,则第一辆肇事车辆就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反之,则不应当。 从事发现场来看,雨夜,车流量不小,路况复杂,被害人被后面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所以,肇事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且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其次是肇事SUV车辆司机的责任。 肇事SUV车辆司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能减速慢行,也未能慎重观察路面情况,对受伤女子造成二次碾压,最终导致女子死亡。对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致受害人死亡,也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因无逃逸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是两辆肇事车辆的民事责任。 在民事赔偿上,两辆肇事司机是共同侵权行为,多因一果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是过失犯罪,是否赔偿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直接关系到对二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驻马店警方表示,涉案司机已被逮捕,赔偿也已到位。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两辆肇事车辆的司机均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则第二辆肇事车辆司机,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法院亦可以判处缓刑;第一辆肇事司机也会减轻处罚,如果有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判缓刑也是有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