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发生“两只鹦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当事人王鹏因出卖两只家养野生物种鹦鹉,被判刑五年。 因为家养鹦鹉比较常见,该判决一被媒体报道,自然招来大量质疑。 有网友将该案和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大妈摆摊打气球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三个案件,并称“四大奇案”。 2 根据媒体报道,王鹏是个鹦鹉爱好者,通过自学养殖技术,将原本只有几只的鹦鹉养到后来四十几只。 2016年4月初,王鹏将自己孵化的6只小太阳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但是,6只中只有两只是小太阳鹦鹉,另外4只是玄凤鹦鹉。 小太阳鹦鹉(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王鹏出售的鹦鹉,虽属人工驯养繁殖,但从形式上看,仍然可能触犯法律。定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故意。如果王鹏明知所售鹦鹉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就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王鹏本身为鹦鹉爱好者,显然不可能不知道,其所养的鹦鹉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 所以,单纯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并非没有道理。 3 但是,法院的判决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固然,野生动物应当受到保护,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亦然。 但是,在保护上,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应当有所区别。类似大熊猫、东北虎这种人工驯养繁殖不易、不常见的大型动物,与鹦鹉这种驯养繁殖容易的、常见的动物显然有所不同。 鹦鹉繁殖性极强,出售鹦鹉这种驯养繁殖容易的、常见的家养动物,根本不可能加剧其濒危程度。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对王鹏定罪超出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也说明了这一点。 4 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力受限,指责判决错误对法官来说,也是不公平。 尽管如此,遇到类似王鹏出售自养鹦鹉的案件,也并非只有冒着“顶触大众”风险,一味作出判决这一条路子。 刑法第63条规定的很明确,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窃认为,在王鹏案件中,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不予刑事处罚,不是不可以考虑。 5 问题是,法官在断案的时候,可能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案件判决可能会超出一般人的认可。 这涉及到,在断案时,法官该如何评判并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对待常识常情常理。 王鹏的上诉律师徐昕、斯伟江称,法律不应远离民众。 这是对的。 否则,“奇案”不断,司法的公信力又怎可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