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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为“一带一路”“铺路搭桥”_古风听竹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勇思谨律 发布时间:2017-05-16
摘要:“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一项宏伟事业,也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其一,必须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切实彰显人民法院的历史责任和时代担当。我国是“一带一路”的倡议者和受益者,更是践行者和贡献者。与沿线国家共同构建“一带一路”互利合作网络、共创新型合作模式、开拓多元合作平台、推进重点领域项目,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也即,在“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上,人民法院角色非常重要,作用十分关键。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时代使命,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内涵与基本要求,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同时,要立足国内发展、放眼国际需求,找准职责位置、发挥职能优势,通过在管辖权、司法协助、法律适用、与商事仲裁衔接、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等方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和和谐稳定、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

其二,必须紧扣“一带一路”工作重点,积极回应参与主体的利益关切和需求。“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致力于开拓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以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一系列领域的改革和国际合作,对外涉及亚欧大陆众多国家,对内囊括从沿海到内陆的广阔地区,推进中必然会遇到诸多涉外法律问题、新型法律纠纷和一系列问题挑战,需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渠道予以解决。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中基础设施、能源、通信合作不断拓展,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领域互动持续加深,教育、文化、旅游、医疗、科技交流进一步扩大,以及双边或者多边区域贸易、自由贸易区等蓬勃兴起,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会更加繁重,案件法律争议会更加复杂。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和全局,突出强调审判功能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作用,积极回应和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精心审理好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每一起案件,平等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外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涉外审判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果。

其三,必须完善“一带一路”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们要在发展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考虑和照顾其他国家利益,坚持正确义利观,以义为先、义利并举,不急功近利,不搞短期行为。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工作机制,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来推动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提升。一是要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善于向国际社会积极传导中国司法秉持的法律平等、司法公正等法治价值理念,唱响中国法治“好声音”,增进沿线各国对中国法治和社会义利观的内心认同,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二是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重视在与沿线各国司法协助合作交流中传播“中国元素”,充分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三是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重视参与“一带一路”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治理秩序的构建,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增强各类新规则的可操作性,合理恰当地解释双边多边条约,切实提升我国司法的大国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更好地推动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和服务。

其四,必须顺应“一带一路”战略大势,着力加强专业化司法人才的培养。《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经验总结和工作指导,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实效和水平。人民法院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专业化司法人才建设是根本,“智慧法院”建设是保障。由于中国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倡议国,各国必然十分关注我国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运行情况,加之“一带一路”建设构筑起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在沿线各国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多元风俗习惯和多重法律体系,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注重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培养,加强与高校法学院的合作,着力培养一大批谙熟各领域业务与精通国际法律规则的复合法律人才和涉外法律人才,积极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对涉外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交流机制,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等为平台,加强司法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增进沿线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责任编辑:勇思谨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