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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重复使用问题刍议_晏贵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戈壁斜阳 发布时间:2017-05-16
摘要: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重复适用强制措施的现象,这不仅没有对刑事诉讼起到有

   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重复适用强制措施的现象,这不仅没有对刑事诉讼起到有效保障的作用,反而对刑事诉讼形成干扰,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复使用强制措施也有侵犯人权之嫌。

一、   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重复现象

我们就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为例,对于一般简单模式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则通过提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讯问等展开审查工作。如果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往往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相同的强制措施,只是需要检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由侦查机关继续来执行。

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简单模式,就拿金昌市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盗窃案件来说,一些盗窃惯犯经常性的进行扒窃、或盗窃价值较小的一些物品,入电瓶车电瓶等等案件中就大量出现重复使用强制措施情况。金昌市公安局下辖的三个分局,对上述刑事案件均有侦查权,每个分局下设的刑警队、各派出所也都有查办刑事案件的权限。比如说A派出所破获了一起李某某扒窃案,上报分局进行立案侦查,但由于涉案简直较小,不符合逮捕羁押条件,即使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也不会被批准逮捕,只能对李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在此阶段,李某继续扒窃,又被B派出所抓获,也立案侦查,并且也同样采取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此阶段,李某又因盗窃电瓶车,被另一个分局的刑警队抓获,同样也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笔者在金川区检察院刑检部工作,发现类似上述这种重复使用强制措施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是几个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重复,比如说几个取保候审重复,或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现实中监视居住无法正真执行,也就是给犯罪嫌疑人办理法律手续,告知限制其人生自由)重复,也有几个监视居住重复的现象。也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重复情况,例如前面被一个派出所取保候审,后来由于盗窃数额较大,符合逮捕条件,被另一个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还有后罪已经判决,被告人已经送往监狱服刑,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前罪才被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和监狱服刑的羁押措施也存在重复的现象。

笔者近期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是由一个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的, 卷内反映的2起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16年3月、6月,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案发后被监视居住,后由于监视居住到期,解除后于2016年12月份取保候审,但是根据卷所附判决来看,犯罪嫌疑人仅2016年就被其他侦查部门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过2次,2017年4月2日再次由另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以盗窃罪判处刑罚,现因数罪并罚在金昌监狱服刑。就在笔者接到该案件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是继续被取保候审的,而他却实实在在时在监狱内服刑。笔者在监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他反映除我核实的这2起之外,还有其它一个派出所、另外一个分局的派出所各查证落实了2起犯罪事实,也都办理了取保候审。笔者退查,要求收集漏罪,并案移送审查起诉,派出所以各自考核各自任务,互相之间没有隶属管理不好沟通,无法并案为由不予并案。

二、   强制措施重复存在的弊病

强制措施的重复显然是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会发现出现很多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重复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不符合。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显而易见强制措施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如果重复使用就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重复限制或者剥夺了人身自由。虽然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在现实中具有排他性,只能执行一个,不能重复限制或剥夺,但是同时被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自由,显然与法理和立法原意相违背。

(二)强制措施重复容易对正常的诉讼形成干扰,并浪费司资源。有时候检察人员正在对一起案件审查起诉的时候,突然又有一个侦查部门以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只能将案件退回,并告知侦查部门并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有时候也有对前一犯罪事实已经提起公诉,并且法院判决书已经下达,侦查部门又以同一行为人不同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这样不但使案件来回撤换,对正常的诉讼形成干扰,而且无形之中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重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社会效果不好。就拿前面的笔者所办理案件来说,一年内多次盗窃,如果并案处理,无论从盗窃次数、盗窃数额都达到逮捕标准,审查起诉、审判都能够一次完成,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很好。各派出所、刑警队各自为政,你查处一起,我查处一起,但都不够逮捕标准,故而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这样一来老百姓就感觉公安机关抓了放了,放了抓了好像没有力度,也解决不了问题,放出来又开始作案,如此反复,老百姓苦不堪言,司法机关也疲于应对,社会效果不佳。

三、革除弊病,解决重复强制措施问题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强制措施问题,就得从办案理念、办案模式等方面入手,革除弊病,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考评机制,建立公检法沟通协调渠道,及时串并案件,集中侦查处理。

(一)规范侦查阶段的串并案机制。在侦查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不简单以破案任务数为考核指标,要综合评价办案工作情况,对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主要犯罪侦查的部门,对移送方和被移送方都要有合理的考评方法,调动各侦查部门互通有无,及时移交案件的积极性。对压案不移交,造成人为漏罪,要追究责任,扣除相应考评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关有漏罪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则对案件不予受理,并且依法对侦查机关发检察建议,要求整改,杜绝同一人案件分数次移送起诉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戈壁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