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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重复使用问题刍议_晏贵宾(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戈壁斜阳 发布时间:2017-05-16
摘要:(二)利用网络办案系统杜绝强制措施重复。当下网络发达,司法机关均有自己的办案系统,在系统内设置监控功能,如果对同一个人出现重复采取强制措施系统立即提示,在系统内无法再次办理强制措施,并建议和已经立案

(二)利用网络办案系统杜绝强制措施重复。当下网络发达,司法机关均有自己的办案系统,在系统内设置监控功能,如果对同一个人出现重复采取强制措施系统立即提示,在系统内无法再次办理强制措施,并建议和已经立案的案件并案侦查,一同处理。

(三)强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力度。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如果加大执行力度,让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执行再不流于形式,那么无论那个机关,重复采取几个强制措施,最终执行的派出所都是唯一的,这就能够及时发现重复采取了强制措施,派出所可以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相关部门就可以做到及时撤销,及时并案处理。

责任编辑:戈壁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