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区超容积率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容积率 【遥远按】《处理办法》在认定和处理违法建设方面多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而且不周延,对“合理误差”的幅度及其与一般违法建筑、严重违法建筑的关系未作规定。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天水市市区超容积率违法建筑处理办
容积率 【遥远按】《处理办法》在认定和处理违法建设方面多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而且不周延,对“合理误差”的幅度及其与一般违法建筑、严重违法建筑的关系未作规定。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天水市市区超容积率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48号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天水市市区超容积率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天水市市区超容积率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天水市规划局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切实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合理的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擅自加大建筑密度或加大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秦州区、麦积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自2015年2月1日以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对实施违法建筑工程的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违法建筑按实际情形分为一般违法建筑和严重违法建筑两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建筑 1. 建筑密度超出审批建筑密度,但未超过5%。 2. 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3%。 3. 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15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但未超过2000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建筑 1. 建筑密度已超出原审批建筑密度的5%。 2. 地上建筑面积已超出原审批面积的3%。 3. 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其地上建筑面积已超出审批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允许存在一定的“合理误差”。“合理误差”指建筑施工图中面积计算符合规范并且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实测面积所超出的项目批建面积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合理误差”面积不计入违法建筑面积。 第六条 违法建筑一经发现,由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对其违法情形进行认定。并由市规划局将违法建筑认定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停办该违法建筑的施工、预销售,以及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对于认定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般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于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待其改正并缴纳罚款后,有关部门可以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竣工验收,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但经市规划局认可能够保留的,由市综合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待补缴罚款和相关规费后,有关部门可以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认可保留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规定时限,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拆除。不能按期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于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补缴行政规费,并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待改正并缴纳规费和罚款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竣工验收,进行不动产登记。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或无法达到改正要求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拆除。不能按期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单体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八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由市房管局暂时代管,视其功能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用途。 第九条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经鉴定符合质量安全的,有关部门可组织竣工验收,并对符合规划审批的部分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违法部分待市政府确定用途后再依法按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凡违法建筑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篡改地形图等原始基础资料、经济技术指标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并对违法建筑出具了正式设计施工图纸的(包括未经施工图审查但内容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由市住建局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或由市住建局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住建局(或由市住建局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建违法建筑或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或由市住建局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住建局(或由市住建局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监理单位为违法建设建筑实施监理的,由市住建局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或由市住建局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违法建筑涉及的相关人员,由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函告其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并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在网站公布,不良行为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要采取措施进行业务限制或必要的制裁。限制方式主要包括:不受理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报建文件;不允许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参与土地招拍挂、棚户区改造;不向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供应土地;不允许相关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办理施工许可,不受理(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申请,不同意(或建议原发证机关不同意)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等。具体限制的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和违法情形分别制定。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诚信档案每半年更新一次,在两次更新间隔内被处罚未超过2次的,按照1次记入;连续3年内再未涉及违法建筑的单位将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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