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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卫过当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来源:宋公明 作者:宋公明 发布时间:2017-06-02
摘要:对防卫过当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宋公明 有人认为,正当防卫应当遵循所谓相对原则。对方没有使使用工具,所以于欢也不应用刀。于欢身体没有受伤,所以也不应将对方剌伤。这种所谓对等,是用同态复仇来套正当防卫。同态复仇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处理纷争的一种方式
对防卫过当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宋公明 有人认为,正当防卫应当遵循所谓相对原则。对方没有使使用工具,所以于欢也不应用刀。于欢身体没有受伤,所以也不应将对方剌伤。这种所谓对等,是用同态复仇来套正当防卫。同态复仇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处理纷争的一种方式。就是你打我一下,我也还你一下,互相扯平。这种看似公平的方法,实际上很落后野蛮,也起不到平息纷争的作用,反而是冤冤相报没完没了,互相报复不断升级。用这种所谓对等原则要求正当防卫,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不法侵害是强奸,绑架,自卫如何与之相对等呢?强奸犯说我只性侵,不伤害你的身体,那受害者岂不是不能自卫了? 法律只规定自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不是要求对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注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中的“明显”二字。因为自卫中谁也不可能精确把握尺度,所以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才构成防卫过当。那么什么是明显呢?一是一眼就可以看出,二是得到大家公认。具体到于欢案,当时的情况是于欢一人面对多人,处于劣势和被动状态,这都是一眼可以看出而且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但是对于欢的自卫是否过当,却存在巨大分歧。网上大多数人认为于欢防卫没有过当,案发时在现场的警察当时也没有认为于欢是防卫过当,否则就不会让对方当事人自行离开。对方能从容自行离开,说明防卫不是明显过度。因此于欢案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事实。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犯罪未能惩罚,而无罪的人却被重判,这就与刑事审判目的背道而驰了。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正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方面。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没有对等的要求,也不苛求自卫者一定要准确适度,这是从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侵害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从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角度考虑。因此在适用正当防卫时,也应当从有利于防卫者的角度判别。这样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支持和鼓励人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伸张正义,震慑犯罪,顺应民心。这是头顶国徽的国家司法人员应当理解应当做到的事。 2017,6,1,
责任编辑:宋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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