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裁判要旨:虽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期间作出了侵占被害单位财物的供述,但事后,根据被害人、检察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害单位的期末结余金额为负数,也就是说被告人担任出纳期间,被害单位支出大于收入,不能排除被告人不但没有侵占被害单位财物,反而存在垫款的可能性。 12.2来源:(2014)浙金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13.部分证人指证被告人侵占被害单位财物,部分证人否认,如何处理? 13.1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补偿款予以截留,进行私分的主要依据是四名证人的证言,但也有四名证人对此进行了否认,同时指证截留的证言在分脏人数、时间、地点等细节上不一致,并且本案存在“赔偿登记表”等相关书证显示涉案赔偿款均已被村民领取,故认定被告人侵占被害单位补偿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13.2来源:(2013)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1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14.1裁判要旨: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的关键证据是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由于改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于被害单位提供的盘点表,而且该盘点表显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对盘占优人员的身份、盘点依据、盘点过程进行确认,盘点结论也没有得到被告人或第三方确认,因此不能以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 14.2来源:(2013)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15.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常识认为被告人多领的补偿款属于侵占吗? 15.1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垫资为被害单位修桥,与被害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与被害单位约定可能领取修桥补偿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领取的补偿款远超过了其垫资的修桥款,但由于没有对桥梁的具体补偿标准,也没有就桥梁价值这个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人员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侵占被害单位的财物。 15.2来源:(2015)广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16.无法确定侵占的财物性质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16.1裁判要旨:被告人属于承包方,被害单位属于发包方,同时被告人在被害单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是定额上缴,自负盈亏,所以企业的财产属于被害单位,被告人上缴承包费后,余下的收益由被告人享有的。由于被告人已经上缴了承包金,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侵占的财物属于企业的财产,还是被告人承包收益,从事实存疑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其所占有的财产是承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益。 16.2来源:(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17.会计帐本不能全面反映被害单位收支情况且存在帐外支出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17.1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占李某新11989元货款的关键证据是被害单位决算报表中没有被告人将此笔货款入帐的记载。但是由于被害单位的做帐方式不科学,不能全面反映被害单位的经营支出,不能排除被告人将货款交还被害单位可能性;同时根据相关证人证言、收条可以证明被告人工作期间存在购买礼品有于拓展业务的行为,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将货款用在拓展业务方面的支出的可能性。 17.2来源:(2015)兵八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18.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还没有结算,能认定被告人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物吗? 18.1裁判要旨:根据约定,被告人可以向被害单位借生产资金维持生产,对于被控侵占的44331.88元,实际上是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多借出的生产资金,在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还没有就双方帐目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被告人对多借的资金还没有归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18.2来源:(2015)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19. 价格鉴定基准日与变卖涉案财物时间不一致,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