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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批判:反恐视野下对“严打”政策的考察

来源:hezhiwei 作者:hezhiwei 发布时间:2017-05-16
摘要:反思与批判:反恐视野下对“严打”政策的考察 何志伟 【摘要】:近年来,我国暴恐犯罪屡屡发生,其手段之凶残、后果之恶劣远远超出社会的容忍限度,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迅速、及时、有效应对暴恐犯罪的危害与威胁,
反思与批判:反恐视野下对“严打”政策的考察 何志伟 【摘要】:近年来,我国暴恐犯罪屡屡发生,其手段之凶残、后果之恶劣远远超出社会的容忍限度,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迅速、及时、有效应对暴恐犯罪的危害与威胁,在以新疆为主阵地的反恐斗争中“严打”政策于2014年再次“登场”,历时一年,反恐之“硕果”不容质疑,但能否标本兼治尚不宜武断的作出定论。因为,爆恐犯罪是“三股势力”在新疆的蔓延,是多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思“严打”的实然与应然价值,反恐就应该“对症下药”,民族的问题由民族措施解决、宗教极端主义通过宗教的方式处理,肃清境内爆恐犯罪的土壤,断绝网上的市场,多管齐下逐步缩减甚至是彻底清除恐怖主义,还社会以安宁、稳定。 【关键词】:爆恐犯罪 “严打” 刑法修正 犯罪预防 一、异军突起:暴恐犯罪的本土叙事 在我国社会转型、民族复兴的战略推进中,具有经济支柱力的东南沿海遭遇美、日等重重封锁、围堵、羁绊,尤其以南海诸岛、钓鱼岛主权纷争为重,偌大的太平洋已容不下我国的“船舰”......东南受阻,必然要开辟新的“航路”,纵观我国的四邻,西进沿“丝绸之路”拓展新时期的发展新潮是不二之选择,也是可预见的唯一“出路”。 如此看来,新疆——一个经济、文化极其落后的地域就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大局发展成败的关键和枢纽,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正所谓“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当然,境外敌对势力也很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逐步将由民族、宗教为思想载体的恐怖主义“祸水”东引,于新疆广大的土地上“生根、发芽”,时至今日已经“开花、结果”,甚至还愈演愈劣至难以收场之地步,尤其以2013年、2014年更为猖獗和疯狂,也让国人震惊和惶恐,而一时手足无措。当然,暴恐犯罪不是弹指之间、一蹴而就的,其在我国新疆抬头是必然的和逐步推进的过程,概言之,“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辽阔的边疆地域就是滋生暴恐犯罪的沃土。其实,2008年恐怖主义事件就已经正式“登台表演”了,只是当时并未导致社会的恐慌和激起人们心中的“恐惧”,也是由于其他种种因素所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无谈治理这一“毒瘤”。几年后的现在,西北的暴恐犯罪问题和东南的东海南海争端问题似乎成为足以阻碍中华复兴的重大因素,似乎山雨欲来风满楼,大有重演晚清时期疆防海防两面受敌的态势,因而引起国人的担忧、疑虑甚至惊恐。[]爆恐犯罪也就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重点和难点,但由于条件所限,鲜有深入新疆一线切身体验、考察爆恐犯罪的现状,其研究范本多以间接资料、传来素材为基准。为便于更准确的解释爆恐犯罪的真实情况和特征表现,有必要详细考察历次暴恐事件,[]从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损害后果进行纵向分析,进而准确把握我国暴恐犯罪现状、态势,也有利于精准、有效、有力的进行反恐。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新疆喀什爆炸袭击案件开始直至现在,对于历次暴恐事件[]汇总如下: 时间地点事件伤亡情况2008-08-04新疆喀什爆炸袭击事件(两名暴徒驾车袭击边防支队并引发爆炸物)。伤亡32人(其中16死16伤)。2009-07-05新疆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严重暴力的打砸抢烧,纵火200多处,过火面积56850m2)。伤亡1897人(其中197死1700伤)2009-09-02新疆乌鲁木齐(街头)等多地均有发生针刺事件。531人受伤,被扎群众有汉族、维吾尔族、回族、哈萨克族、蒙古族等。2011-07-18新疆和田市纳尔巴格派出所有组织、有预谋的纵火、爆炸、杀人、攻击基层政法机关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伤亡10人(其中4死6伤)。2011-07-30、31新疆喀什市美食街路口、喀什市香榭街一餐厅两名罪犯劫持卡车,持刀杀人,纵火。伤亡53人(其中13死40伤)。2011-12-28新疆皮山县南部山区劫持人质后,暴徒拒捕行凶过程中杀害公安干警。2人伤亡(其中一死一伤)。2012-02-28新疆叶城县幸福路步行街街头砍杀事件。30人伤亡(其中14死16伤)。2012-06-29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6名歹徒暴力劫持飞机。9人受伤。2013-03-07新疆库尔勒暴徒持长匕首于街道杀人。伤亡15人(其中5死10伤)。2013-04-23新疆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4·23”暴力恐怖犯罪案(暴恐分子砍杀警察与社区工作人员,泼洒汽油纵火,劫持摩托车冲击派出所并纵火)。15人全部死亡。2013-06-26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多名暴徒袭击国家机关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烧警车。伤亡47人(其中24死23伤)。2013-10-28北京天安门3人驾车撞击金水桥护栏。伤亡40人(其中2死38伤)。2013-11-16新疆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派出所阿布拉艾海提等9名暴徒持刀斧袭击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派出所。伤亡4人(其中两死两伤)。2013-12-15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多名暴徒投掷爆炸装置并持砍刀袭击民警。2人死亡。2013-12-30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公安局9名暴徒持砍刀袭击县公安局,投掷爆炸装置,纵火焚烧警车。没有人员伤亡。2014-01-24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城暴徒投掷爆燃装置袭击并引燃爆炸物自取灭亡。1名警察受伤。 2014-02-14新疆乌什县暴徒带爆炸物袭击警察。4人受伤。2014-03-01云南昆明火车站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砍杀无辜民众。死伤172人(其中29死143伤)。2014-04-30新疆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徒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站口接人处持刀砍杀群众,同时引爆爆炸装置。伤亡82人(其中3死79伤)。2014-05-08新疆阿克苏地区暴徒在遇到民警查车时袭警并投爆燃装置。1人受伤。2014-05-22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暴徒驾车冲撞隔离铁栏,碾压人群,引爆爆炸装置。伤亡143人(其中39死94伤)。2014-06-15新疆和田市暴徒肆意砍杀棋牌室群众。4人受伤。2014-06-20新疆和田市暴徒冲击派出所并纵火。伤亡5人(其中2死3伤)。2014-06-21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大楼暴徒驾车冲击公安局办公大楼,后引爆爆炸物。3人受伤。2014-07-28新疆莎车县数名持刀斧袭击艾力西湖镇政府、派出所,打砸焚烧车辆,砍杀无辜群众。伤亡50人(其中37死13伤)。2014-09-21新疆巴州轮台县农场、派出所等地爆炸袭击事件。伤亡60人(其中6死54伤)。2014-10-10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公安局怀孕两月的科克铁热克乡派出所民警帕立丹·克热木同志在县城公安局旁老巴扎被2名手持利器骑摩托车暴徒残忍袭杀。1人死亡。2014-11-28新疆莎车县美食街一伙暴徒驾车在莎车县美食街投掷爆燃装置并砍杀群众。伤亡18人(其中4死14伤)。2015-01-12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商业区的炸弹暴恐案件。无人员伤亡。2015-09-18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一伙暴徒袭击一山区偏远煤矿并设伏袭击前往处置的民警。伤亡34人(其中16死18伤)。 2008年是我国首次举办奥运会,世界及国人的目光都焦聚北京,就在开幕式前夕,新疆喀什发生爆炸袭击事件,造成32人伤亡。2009年乌鲁木齐爆发打砸抢烧事件,伤亡1897人,是最恶劣的暴恐事件,击碎国人“心扉”,残暴恶果令人惊悚。2010年开展了为其七个月的“严打”行动,暴恐犯罪稍有沉寂,随后的2011年、2012年相继发生多次严重暴恐事件,2013年、2014年达至“高潮”,发生频率之快、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远远超出可预见的范围。从时间维度纵观历次暴恐事件和探究引发暴恐犯罪的幕后起因,不难得出一些显著特征: (一)案发时间、地点出现波动性 在历次事件中,2008年1起,约占总数的3.3%、2009年2起,约占总数的6.6%、2011年3起,约占总数的9.9%、2012年2起,约占总数的6.6%、2013年7起,约占总数的23.3%、2014年13起,约占总数的43.3%、2015年2起,约占总数的6.6%。这样看来,暴恐犯罪不是增减的单线发展趋势,而是呈现波动性,2013、2014年至最高点。30起案件中,除云南昆明火车站事件和北京天安门暴恐事件外,其余28起均发生于新疆,以南疆为主,北疆也有出现,这就足以可见,暴恐犯罪集中于新疆腹地,但有向外渗透之势,多发生于城市、发达地区,以造成最大的社会恐慌。 (二)暴恐犯罪手段残忍、结果严重 进入人们视野、见诸媒体报道的暴恐事件多是暴恐分子以杀、烧、抢、爆等手段寻求最大恶果而为之,暴恐分子多是经过严密训练、仔细分工、多地区零散化团体作案,是有组织、有预谋“精心酿造”而成的。往往选取国家领导人视察、全国“两会”等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或敏感时期进行,导致巨大的人员(尤其是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无法计算的心灵创伤与社会紧张、恐怖氛围。 (三)暴恐犯罪案件多具有极端化的倾向 前述两个方面均是暴恐犯罪表现于外的事实特征,而极端化的动机则是从犯罪产生的根源进行的说明。暴恐犯罪最先产生于境外,多将三股势力解读为“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民族分裂和极端宗教思想是暴徒进行恐怖活动的思想根源,境外的暴恐组织利用我国新疆(尤其是南疆)贫困地区、欠缺素质文化教育的青少年以及一些信仰宗教人士为工具,对其进行洗脑,灌输极端化思想,宣扬“圣战”,为组建“东突厥斯坦共和国”而进行暴恐犯罪。 当然,暴恐犯罪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点,比如田刚博士指出:暴恐犯罪得逞率较高、多有一定的鲜明政治目的而支配犯罪行为、以城市为主,犯罪影响波及全国。[]暴恐犯罪网络化蔓延,逐渐隐秘,不易察觉和收集证据。[]应当说以上三点特征是暴恐犯罪区别于一般暴力犯罪的显著特征。就在暴恐犯罪“气势汹汹”席卷我国(主要以新疆为主,也逐步在向内地渗透)之际,中央再次启动“严打”政策,进一步遏制暴恐犯罪。 二、我国反恐情势下“严打”政策的解读 “严打”是我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应对社会矛盾聚集一以贯之的做法,对于短期内的实际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其最早可追溯至秦朝商鞅变法,重刑、弱民、抑商和禁旅,“诸侯毕贺”的军事强国并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短短数十载,秦也亡于暴政。而明朝将其发挥到极致。元末明初,社会不宁,明太祖称之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并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严惩犯罪,即使新中国成立后依旧受到“重典”思想的影响,从而在不同时期推行严打政策[]。 “严打”具体说来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中央针对当时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自此以后,这一政策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一直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1983年,中央率先出台严打的文件,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以决定的形式颁发了严打的规范文件,针对“十年动乱”结束后社会形势不稳,杀、烧、抢、奸、流氓作案多发,历时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严打“战役”,期间刑事立案数量大幅增加,使得监狱人满为患。1996年重大抢劫案件明显增多,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爆炸案件连续发生,犯罪团伙活动猖獗,特别是李沛瑶副委员长被害事件等一些严重刑事案件,[]针对此情况,第二次启动“严打”政策,为香港回归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2001年第三次实施“严打”政策,为期2两年,重点打击爆、黑、恶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2004年,中央根据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第四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实际上2004年严打与2001年严打相行伴影,如出一辙,成效尚浅。2010年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第四次启动为期7个月的“严打”政策,遏制各类突出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2014年,正值我国暴恐犯罪如火如荼之际,为遏制“三股势力”渗透和新疆社会的安宁有序,以新疆为主战场为期1年的第五次“严打”斗争再次“启程”。2014年中央指出:“......要坚决反对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要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使宗教极端势力渗透蔓延和暴力恐怖活动得到遏制......”。[]随后,新疆释明“......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是维护新疆稳定的主要任务......加强‘去极端化’、互联网管控、打击暴恐音视频等方面立法工作;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依法加强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依法开展“三非”整治......。”[]其实,早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以《决定》的形式对于反恐政策作出规范化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反恐的立场、对象和策略: 首先,暴恐犯罪是异于一般暴力犯罪的案件,往往追求但不限于一定的政治目的和动机。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秉持零容忍的态度,杜绝任何境外势力对我国暴恐犯罪进行的引诱、误导和区别对待、另眼相看,反恐立场是一贯的和庄严的、反恐对象是明确的,这就必须依据我国所认可的暴恐犯罪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等甄别案件性质,区别暴恐犯罪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准确定性、精准打击。制裁暴恐分子,更要坚决取缔暴恐组织;打击暴恐犯罪行为,更要遏制极端化思想,“断其根、灭其种”。 其次,反恐斗争最终都要落到刑罚制裁的层面,也即反恐政策的刑法化。执行反恐的刑事政策多为执法阶段的实践,对于危急的严重暴恐行为当机立断以暴制暴,可以现场致命,前述30余起暴恐事件中暴恐分子多被当场击毙,其余的暴徒才真正进入刑事司法视野,而对于这部分暴徒就需要反恐法律进行制裁,从而刑法中反恐条文及反恐法应运而生,这已经超越本部分论述范围,于后文详细展开。 最后,我国的反恐是一种现实倒逼式的拷问。上世纪末我国已经略显暴恐犯罪的雏形,只是当时国家重心在助推东南沿海经济发展,西北边疆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008年、2009年恶果爆发,到2013、2014达到“顶峰”,情急之下,实行“严打”。暴恐犯罪不是单纯的暴力犯罪行为,仅凭事中、事后严厉制裁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事前进行严密防范,从苗头打起,将暴恐犯罪扼杀于摇篮之中。实际上,就是反恐力量介入的前置化。 依法严厉打击暴恐犯罪强调“从快”、“从重”、“从严”遏制暴恐分子、暴恐组织,惩罚暴恐行为......而刑事政策具有抽象性,就顶层设计到反恐实践运用,还必须有法律规范的配套实施,方可具体于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三、“严打”政策与刑法的嬗变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不是并列或对立的两个概念,或者说不是同一层次的范畴、概念,刑事政策是上位概念,刑事法律是下位概念,二者之间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表现之一,刑事政策引导刑法的发展方向。2014年为应对暴恐犯罪中央出台“严打”刑事政策,同年随即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正,这也被梅传强教授称之为“现实对立法的倒逼式拷问”,[]反应速度之快世所罕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后文简称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纵观《修正案(九)》,无论从其内容还是修正篇幅、思想都体现了“严打”政策的要求,可以说这次刑法修正是“严打”政策对法律规范的倒逼式拷问,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就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指出:“......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草案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提高了法定刑......。”[]足以可见,暴恐犯罪在《修正案(九)》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将《修正案(九)》中关涉暴恐犯罪条款置于“严打”政策和刑法体系下思考 甚有必要。限于篇幅,在此不将《反恐怖主义法》展开分析。[]此次“严打”刑事政策执行可以从是否进入刑事司法视野进行界分,尚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反恐实则就是对于暴徒和暴恐组织实施的暴恐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与尚处萌芽阶段的暴恐活动进行预防处置,这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暴恐分子通过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依法惩处,可以说刑法修正与否影响不大。而实际上,自启动“严打”政策后即开始酝酿刑法的修订,以配合反恐的需要,在已发生的典型暴恐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暴徒当场被击毙,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是一少部分,如此以观,“严打”政策的要义应当在于执行时于事中事后的打击和事前的防范,而不是刑法的快速修正、通过。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直接涉及暴恐犯罪的有6个条文,约占总数的11.6%,但6个条文的字数篇幅约占全文的15%,其中仅《修正案(九)》第七条(即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就占全文篇幅的12%。这仅仅是直接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的规定,暴恐分子和组织具体实施的杀人、抢劫、爆炸等行为适用刑法分则对于相关犯罪的具体规定。《修正案(九)》虽经三次审议,但就反恐条款来说,在刑法体系中多有不适当之处。(一)预备行为实行化 犯罪(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简言之,犯罪必须是行为,[]这里的行为指的是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中具体规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类型性法益侵害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利于结果发生的行为类型,就法益侵害而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有质的不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修正案(九)》中却将暴恐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例如,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将导致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早期化,违反刑法谦抑性。(二)帮助行为实行化 所谓帮助行为,是帮助实行行为而言,没有实行行为的存在,帮助行为根本不可能进入犯罪的视野,刑法分则预设的违法行为类型就是对实行行为的架构,帮助行为从属、加功于实行行为。二者对于法益侵害与威胁上的差别也是质的不同。而《修正案(九)》却把帮助行为实行化,以致于刑法前置,容易侵害人们的权利与自由。正如《修正案(九)》第六条规定的那样,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情节严重的......。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将资助暴恐活动与实施暴恐犯罪等同视之,这也正是“严打”政策本身导致的“恐怖”。(三)暴恐犯罪处罚扩大化与刑罚加重化“严打”政策不但直接催生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实行化,突破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原则,造成刑法过早的介入社会生活,还增加了暴恐犯罪的行为类型和单位成立暴恐犯罪的数目,扩大了暴恐犯罪的处罚范围并加重了暴恐犯罪的刑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皆为生动写照,同时,增加财产刑,提高暴恐犯罪的法定刑。对于“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软化恐怖主义犯罪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严厉其惩罚规则,[]入罪标准宽松和法定刑提高于刑法体系内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尽管刑法对恐怖犯罪作出集中回应,体现出“反恐立法刑法为先”的特点,然而从整体上看,还是以打击惩治为主,有关防控的立法设计缺乏;同时,即使是刑罚惩治,也有待于“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等概念及认定标准的法定化和明确化。[]在刑法修正之后,《反恐怖主义法》也迅速通过并实施,但依旧没能彻底解决以上问题,且其本身更是问题重重,这已超出本文的视野范围,不展开论述。“严打”已经结束,但边疆依旧处于高压、“恐怖态势”之中,不妨回顾过去、立足眼下、展望未来就实际效果对“严打”的刑事政策进行理性考察。四、打之不尽、灭之不完:“严打”政策的理性分析如今,一年的“严打”政策已经结束,随之出台的《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都实施已久,“严打”刑事政策对于短期内打击暴恐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暴恐犯罪是否真正打尽、灭完?新疆社会是否恢复平稳、安宁?无辜民众的心灵创伤是否愈合?暴恐犯罪的“毒瘤”是否彻底清理干净?这诸多的问题不得不令我们回顾、反思与批判。(一)应然层面: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在刑事政策中与刑法一样,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的需求或者说是主体的需要就成为刑事政策孜孜以求的目标。人的需要是指人基于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条件的某种缺乏而力求满足的一种内心倾向,是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外界事物的各种要求。[]从人不同的需求出发可以归纳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概括言之,人的物质需要在刑事政策上就体现为效率价值,人的精神需要在刑事政策上则体现为公正价值;人的个体需要在刑事政策上就体现为自由价值,人的社会需要在刑事政策上则体现为秩序价值。效率与公正是一组对应的价值目标。效率是刑事政策在对刑事司法资源配置上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也即刑事资源的投入与犯罪防控产出之间的比率,缘于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之矛盾,往往刑事政策很注重效率价值,“严打”更是如此,暴恐犯罪猖獗,亟待扑灭这团“鬼火”,对“严打”报以极大期待,以求快速有效打击甚至是消灭暴恐犯罪。而公正则关注在动用国家力量打击、防控犯罪过程中对于人们现实利益的影响甚至是损害,防控犯罪在“严打”中符合人们的普遍利益,保护人们生活的安宁不被侵犯,权利得以切实维护,“严打”中往往忽视对犯罪的防控,就存在侵犯人权之嫌疑,如刑讯、同罪质不同罚等。这样,效率与公正就成互相制衡的价值目标,不可为追求任一价值的最大化而损害另一价值。自由与秩序也是一组对应的价值目标。人之为人,最基本的就是生命和自由,个体自由的最大化始终是我们追求的根本利益和最大化的价值需求,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寻求自由的最大化,就会存在交叉、冲突,就需要为自由划定一个圈,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人是社会中的人,个体自由是在社会秩序下的自由,而不是泛自由主义,维护一定的秩序旨在使得个体生活的幸福,各自自由能够得到保护,也可用哲学上的辩证统一来形容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可以说,“严打”一方面是对惩罚的正义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秩序价值的追求,[]我国的刑事政策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安宁等为要旨,忽略个体自由的保护,在“严打”政策中更是如此。(二)实然层面:“严打”政策的拷问“重刑不足以止奸”,这早已被历史所佐证。“严打”政策在刑事司法中把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即可定案。正如前文所述,暴恐分子进入司法层面的只是少数,相当一部分暴徒被当场打掉,因为反恐斗争中实际操作上就是“以暴制暴”,多为武装部队、警察力量冲锋在反恐一线,在严峻的暴恐犯罪情势下,当机立断“一枪毙命”成为常态。这样看来,“严打”政策实际上已经超越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的范畴,逾越了罪刑法定的“藩篱”,突破了构成要件定型性,打破了实行行为的“红线”。反恐的重心聚焦在事中的打击,事后的惩罚应当是第二位的,至于事前的防范则是盲点和缺失之处。这就导致在反恐中强调打击的实效,注重“严打”政策的效率价值,在动用的武装力量与打击暴恐犯罪之间求得最大的差值,与“从快从重”的要求相吻合,也就忽视了公正的价值,因为实施暴恐犯罪的人往往是受境外势力蛊惑、诱骗、威胁等而为之,手段残忍、危害严重,“严打”中强调打击其嚣张气焰,淡化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有一点毋庸置疑,出现在我们视野的暴徒大多是幕后指使者、操纵者为达政治目的的犯罪工具,换言之,“严打”略有自己人打自己人之嫌,产生暴恐犯罪行为的思想“毒瘤”并未消亡,思想支配行动,那么也就会“制造”出新一批的暴徒,所以“严打”的效率价值目标也未实现。我国的历次“严打”尤其是反恐斗争中特别注重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等等流于口号、未见实效。社会的稳定一定是人们生存安宁、生活幸福、社会有序,暴恐犯罪通过杀、烧、抢、爆等残忍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同时恐怖主义的阴霾久久笼罩在人们心头,在连番的“严打”斗争中,社会保持高压态势,西北疆域随之陷于恐怖氛围之中,汉族居民迁回内陆等即是很好的证明。简言之,为达秩序的价值目标,手段行为再次撞击人们内心的安宁,一个靠武力维持的秩序算是有序、安宁的社会秩序吗?最终秩序难存,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矛盾、边疆经济建设颓靡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严打”的后遗症。至于自由就更难以保障。那么实然层面的“严打”政策就无法实现预期应然的价值目标。“严打”往往以“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标榜,包括《反恐怖主义法》对于暴恐犯罪的预防机制作出了大量的规定,而实际回过头来看,“严打”政策可以解读为“打击有余、防范不足”,对于预防暴恐犯罪多是止于呼喊口号,没有见之于行动。我国暴恐犯罪的祸根源于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三股势力”,这是滋生暴恐犯罪的“种子”,是思想形态的东西,通过制止暴恐犯罪行为是不能消除和断绝的。所以,防范暴恐犯罪,由谁来预防?怎么预防?预防对象是什么?又怎么规制、监督预防行为本身等等,这些根本问题没有得到澄清,空谈事前预防是毫无实益的。至于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的视角批判“严打政策”的论述已如汗牛充栋、屡见不鲜,在此重复没有太大意义。当然,也不乏为“严打”政策辩护的声音。这里尤其要提 及的是熊伟博士援用雅科布斯教授“敌人刑法”理论所作的论述[]。雅科布斯教授认为,法律规范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得到适用与遵守,背离法律规范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人摒弃了市民的人格体身份和相关权利,是规范面前的“敌人”,对于“敌人”就应当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犯罪的制裁方式,从而,对于暴恐犯罪实施“严打”就是“敌人”刑法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在我国,敌人是与人民相对而言的一个政治概念,直接引入刑法应当慎重;另外,在刑法面前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法律不惩罚思想”,将犯罪人分为市民犯罪和敌人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和刑罚,突破了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定型性机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不容忽视,通过敌人刑法视角下的“严打”不利于保护私法益。正如何庆仁博士所言,“敌人刑法难以提供人民一个法理学上的基础,去对‘不义政权’行使积极的抵抗,暴虐的治国者可以自行武断的认定‘敌人’,则‘仇敌刑法’岂不是成为专制政权的利器?”[]实际上,针对暴恐犯罪所采取的“严打”政策有“敌人刑法”的影子,体现以暴制暴的思想,在现代法治国背景下应当予以反思。而“严打”并没有真正止住恐怖行为,新疆反恐呈高压之际时,暴恐势力却将“魔爪”伸向了内地,扩展暴恐主义渗透范围,这在天安门事件、昆明火车站事件中都是很好的例证,打击暴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么遏制暴恐思想,这是“严打”政策没有回答也无法回答的问题。所以说,“严打”政策的实际价值和预期目标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值得我们深思和进一步追问。五、余论刑事政策,一种作为有组织的对犯罪的反应,应当先“诊脉”再“开药方”,对症下药,才可药到病除。我国的暴恐犯罪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有着复杂的暴力、贫困、教育、极端宗教信仰、利益冲突、社会不公等内外因素,与一般的暴力犯罪具有质的不同。对于已然出现的暴恐犯罪依法制裁但不能偏爱于“严打”的方略,其只是治标之策,况且实效并不理想,治本之计还在于有效的预防措施。梁根林教授提出:“......改进和完善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加快暴恐犯罪多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底层民众的就业、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进一步促进民族和睦和社会和谐,[]加强边疆与内地的交流互动,宗教的矛盾交由宗教化解、民族的难题用民族的方式处理、恐怖主义的渗透必须从思想源头清理,事前进行积极、到位的防控,当为边疆长治久安的理性选择。在引导宗教合法发展,祛除极端化思想,树立中华民族精神的认同感、归属感的战略进程中,冯卫国教授提出的“文化反恐”[]、贾宇教授提出的“五化”[]反恐对策等都是上好的参考。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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