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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悦: 以批判性思维审视中国法制史

来源:兰州理工大学法律人博客 作者:兰州理工大学法律人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10级作业 法学16级汪悦: 探究自由思想之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从古至今涌现众多杰出人才。所谓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在他们身上得以彰显。人之所以异于森林界的动物是因为人有意识,有意识的人类利用自己的头脑,造就一切没有人的出现永远也不可能存在的事物。而思想
10级作业 法学16级汪悦: 探究自由思想之独立思考中国社会从古至今涌现众多杰出人才。所谓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在他们身上得以彰显。人之所以异于森林界的动物是因为人有意识,有意识的人类利用自己的头脑,造就一切没有人的出现永远也不可能存在的事物。而思想家们便是将这种主观的感受与认知具体化抽象化成具体某一思想领域之后受益的一个特殊群体。之所以说他们受益,不是物质层面上的富裕与收入,而是其有能力自由出入世界的超能力,使得他们不受世俗蒙蔽,不受欲望支配。仅仅利用天赋予人的大脑便足以解决任何问题。无疑,这种天赋异禀来自于其自身的醒悟与参省。倘有余暇,何妨多读。读书使人明智,这是独立思考的基础,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穆老师教给我最多的东西。这是一种方法,当你读的书多了,自然有方向,不迷茫。独立思考之二便是善问,试想,一个不够阅览群书的人,如何发问出有力量的问题。再者,善问充分体现了读书人的头脑,若非腹有诗书,怎敢妄吐芳华。最后,在有了基本的书本基底,加上善问查补漏洞,便可找到某一领域,深入的发觉下去便是。但切不可装聋作哑,每一个事件背后都有令人发省的奥秘,知识的一面指向自然奥秘的探索,另一面便是政治权利的运用。凡人不可自甘平庸,而应解读任何涉世领域,循序渐进中习得顿悟的美妙。我个人将树立自由思想之独立思考作为四年大学要实现的终极目标。虽知晓其中有诸多不顺,甚至不清楚能不能实现,但好歹努力过,不后悔也不遗憾。罗珊美: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科学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业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以下是我的认识。 1.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我们需要确立批判性的思维,法制史是复杂的、深邃的。恩格斯说“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2.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判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3.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所以我们要认识自己的不足,不断进取。《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并且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我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其次、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最后、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责任编辑:兰州理工大学法律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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