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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受贿案件口供审查现状反思

来源:袁志律师的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16
摘要:前言: 只要侦查阶段受贿人供述稳定一致,并与行贿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即便口供的形成以及口供内容本身存在很多不合情理之处,受贿人已很难有翻盘的机会。翻供常被以没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被采纳。情理、事理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是
前言: 只要侦查阶段受贿人供述稳定一致,并与行贿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即便口供的形成以及口供内容本身存在很多不合情理之处,受贿人已很难有翻盘的机会。翻供常被以没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被采纳。情理、事理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的有效方法在受贿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存在的空间,甚至都认为不合理时,但仍然按照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认定,只不过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进而出现在裁判说理时,律师给法官将讲情理,法官给律师讲印证;律师给法官讲印证,法官给律师讲情理之怪状。 受贿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更为依赖口供。检察官破案靠口供、法官定案靠口供、律师辩护围绕口供,都在围绕着口供下功夫、做文章。对口供如何审查判断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能共同言说的方法,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这样的不容回避的现状:只要侦查阶段受贿人供述稳定一致,并与行贿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即便口供的形成以及口供内容本身存在很多不合情理之处,受贿人已很难有翻盘的机会。翻供常被以没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被采纳。情理、事理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的有效方法在受贿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存在的空间,甚至都认为不合理时,但仍然按照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认定,只不过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进而出现在裁判说理时,律师给法官将讲情理,法官给律师讲印证;律师给法官讲印证,法官给律师讲情理之怪状。虽然这并不必要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但确实有可能让被告人承担不适当的刑事责任,也让判决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和接受,直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样的现实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反思。 原因之一:强势的职务犯罪案件侦办机构 职务犯罪案件侦办机构的强势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利的一面是有助于对贪污贿赂腐败份子的打击,用猛药施重典,实践也证明很多“大小老虎”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被绳之以法;但不利的一面由于职务犯罪查办机关的强势,口供一但形成并按法律程序固定,后面很难以提出挑战和质疑。任何挑战和质疑都直接涉及到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办案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合法,是直接或者间接在否定他们的工作成果。 原因之二:封闭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模式 现实中,职务犯罪的查办尤其是重大职务案件的办理一般都会通过两个阶段:纪委双规和检察院侦查。这两个阶段基本上都属于完全封闭的过程,旁人包括律师基本上都无从介入。这样的好处是有利于打消腐败份子负隅顽抗、心怀侥幸的心理,有助于突破获得有罪供述,提高办案效能;但不好的一面是虽然不能说封闭一定会导致非法取证,但至少为非法取证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会,而且事后很难以被证明。只要具体办案人员不犯低级错误,封闭的查办模式基本上阻却了可以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排除侦查阶段的供述的机会,基本上很难以从形式和程序上动摇侦查阶段供述的证据资格。 原因之三:被教条化的印证证明 现有的职务犯罪的查办模式很容易让办案人员实现受贿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甚至是高度一致。虽然说印证证明有其合理的一面,其通过一定数量证据之间的同一性和一致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完成证明任务,不仅让证明过程有坚实的证据基础,也让证明过程有迹可循,有迹可察。但如果把印证证明更被奉为圭臬,忽视心证对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之间印证关系之间的检验和验证,就将印证证明教条化。这种教条化使用印证证明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普遍,你讲情理,他讲印证;你讲常识,他讲例外;你讲例外,他讲常识;你讲是这样,他讲该那样.....总之,只要口供之间形成印证,总会有理由对你提出的怀疑轻描淡写的带过,虽然不遵守逻辑,不尊重基本常识。 原因之四:书面审理模式 证人不出庭尤其是行贿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使受贿人失去对自己不利证人当面对质的机会,而且案卷材料中所记载的事实和证据内容实质成为裁判的依据,受贿人单方面的翻供即便有情理支持,但相比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材料显得过于单薄,法官很难以做到仅因为庭审中的不供认而视侦查机构几个月工作而形成的证据材料而不顾,既缺乏这种勇气也缺乏能够被认可和完全信服人的理由。法官以庭前供述作为裁判的依据,远比依靠自己内心判断要觉得安全得多,不仅有侦查机关形成的案卷材料为依据,而且在宁左勿右的大气候下,远离了是非,免受了猜疑。即便真的存在问题,也有人分担责任不需要独立承担。现有的庭审模式以及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并没有给法官提供多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并未保障法官独立判断之人格,虽说“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但又有几人能做到“诺诺”而不是“谔谔”。 改变这种现状的路径并不复杂,方法也很多,其中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贯彻直接审理言词原则,当被告人对庭前供述提出异议时,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让行贿人出庭作证,使法庭不在仅仅依据案卷材料进行裁判,使法庭真正成为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核心和关键作用,不要在“剪不断,理还乱”,仅凭案卷材料就稀里糊涂的定案判案。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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