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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东: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1997年作)_走不出的风景(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者有疆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一百多年前,一位新闻记者问一位维也纳著名的医生:“父亲生活极不检点而患有性病,母亲患晚期肺病,一个孩子早殇,一个孩子残废,还有一个孩子有严惩肺炎。可母亲又怀孕 ,怎么办?”“随胎。”医生回答说。记者告

一百多年前,一位新闻记者问一位维也纳著名的医生:“父亲生活极不检点而患有性病,母亲患晚期肺病,一个孩子早殇,一个孩子残废,还有一个孩子有严惩肺炎。可母亲又怀孕 ,怎么办?”“随胎。”医生回答说。记者告诉医生:“你刚才杀死的是贝多芬。”

作者的上述表述不应被理解为作者对泛道德主义社会本身进行了任何性质的批评。泛道德主义社会可能同样是一种具有肯定意义的社会结构。这不是刑法学的课题,也不是刑法学能够回答的问题。作者的意思是,刑法学本岙应当如何防止泛道德认识或者对于刑法理论和实践民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指出这种影响有时候可能是与法制国家的宪法与刑法本身的任务和功能不相符的。而刑法学者的这种道德是非感对于司法实践有害的。因为,刑法规范的目的本身就在于设立一个区别或者中立于社会道德观念的单独判断体系与标准。借助于道德判断的论理形式,不仅违悖规范学的目的,而且同进也在否定法规范自身的正义价值。其结果只能是对法秩序本身的理论削弱。

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刑法的泛道德解释与执行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社会危害无需任何过渡就可是以一种道德评价,从而为刑法泛道德的介入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而我们的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却常常如此地义正词严并感情用事。对于犯罪行为,任何夫都可以义愤填膺,可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只有我们不能。我们必须理性地分析和面对这个现象,并作出理性的结论。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刑法学者的道德意识并不高于任何一个常人,更因为国家行为只能遵循理性的轨道,刑法理论更不能用道德判断来代替或者掺杂规范判断。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正义满腔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实践违悖罪刑法定原则与出入人罪的理论根据,甚至可以成为误导立法的原因:新版刑法中关于地于严重刑事犯罪进行正当防卫致行为人伤死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较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这一规定不仅背离了正当防卫的一般原理,请认真想一想,我们这是不是同时也在支持群众专政?对它承担责任的,可能只能是我们刑法学者。

刑法的社会功能是有限的,通过刑罚我们既达不到大同世界,更创造不出亿万个雷锋;甚至在控制犯罪方面,我们还有漫长的理论与实践道路要走。我们刑法学者更不是万有的,消灭资产阶级、改天换地与扭转乾坤不是我们刑法学者的理论任务,在法制的基础上为我们这个社会更有效、更准确、更科学地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控制犯罪和刑事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尽量准确并可以实际操作的理论基础和根据,才是我们的远未完成的家庭作业才是我们以科学的精神应予认真完成的本份工作。

刑罚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和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最激烈的方式,也是个人与社会发生冲突时可能产生的最严重的后果。因此,刑法在一个社会中最敏锐地体现着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社会的现实价值观念和社会对于源于本身的弊病的责任感与态度。对此,耶赛克有一句很贴切的话:“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我们文化状态最忠实的反映并表现着我们国爱占主导地位的精神状态。”

今天我们这个朝代的人,已经和过去的几代人在价值观念与精神面貌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历经变乱的中国人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上保持今天这样的走势,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这一切,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讲,从真理标准的讨论到今天,许多理论和学术领域都作出了出色的贡献。而刑法学的发展却至今仍是十分不如人意的。我们总是跟在社会的后面,一个搞活经济,刑法教科书中投机倒把罪和相关论述全得手忙脚乱、前后不连贯地改写。这一切,只能通过我们使刑法学发展成为一门具有严格的内在逻辑的规范学理论才能改变,而不能靠公布发表了天文数字的学术研究“成果”来解决的。贝卡利亚几万了的一本小册子,影响了全世界的多少刑法学者。如在今天的中国,他是不是连评助教都有问题?

无论是“法学研究幼稚”的批评还是“刑法研究到头了”的认识,都是我们理论与时代要求与发展不相一致的某种危机信号,它应当引起懈们足够的重视。今天中国的法治,尽管远未完善,却是以许多烈士与遭遇者的血泪或者一生的青春年华为代价的。我们刑法学者有责任对于法治的科学性与理论完善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我们不能忽视今天中国的发展步伐与觉醒的精神面貌,更不能忽视崭新市场经济对于刑法秩序、也是对于我们刑法学者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研究中的每一句话,不仅要符合法律,不仅要遵循规范学的原理,更不能偏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摒弃假大空,要从我们理论研究中所说的每一句话着手。我们应该努力使本领域的研究跟上时代,克服体现为亡自尊大的自卑情绪结,不懂就学,有一种面对世界的胸怀。不是为了振国威,不是为了表现我们的优越,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刑法理论更好、更有效地为一个逐渐成型中的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服务。

年轻的刑法学者,可以脚踏实地地写十万二十万字,切实解决一个规范理论上的难题,使今后十年甚至几十年中同行们还能在这本书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援引作为认定或者判决成立的根据、立法机关因为理论的逻辑性与适用性(不是因为作者的社会地位或者职称)在立法中纳入逻辑体系。这是一个刑法学者最大的光荣与满足。如果我们没有弄懂,我们首先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在刑法理论中,还有许多理论问题,是近百年来各国刑法学家共同努力仍未能基本解决的。刑法研究和任何科学领域要取得一点成绩一样,需要辛勤与脚踏实地的劳动。中国刑法学界对于“到头论”的批评是正确,刑法理论的发展远未到头。在有的地方,我们也许还未入门;有的地方之所以有到头的感觉可以是因为,我们根本就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存大的问题。

中国有许多出色的刑法学者,但中国刑法理论却面临着观念上、方法上和内容上多方面的重建。我们的刑法理论,应该对我们这个时代和这个时代的人表现出足够的自知和社会责任感。

《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序言 法律出版社19985月版

责任编辑:刑者有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