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自1979年7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公布,已经快十七个年头过去。今年10月1日,进行了大范围技术性修改的新刑法典生效。在这十七年里,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刑法的发展,也许只有以此为专业者才会体会到个中的感慨。 这个感受带来冲击最大的,应该是生活在承前启后之中的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这并不仅仅因为张志新这样两代人的遭遇是这一些高考生当时选择法律专业甚至刑法学的一个动机;更是因为,对文化大革命有亲身体验或直接感受的刑法学者,是应当最能够切身体会到刑法的实质含义的。对于今天年轻一代的刑法学者来说,尽管他们能用比我们更熟悉的文革语言妙语连珠地讥讽当年的荒唐,但其中的代价与艰难,还不是那么直接和切身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面对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我们比任何一代刑法学者更有反思的责任: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那一切?我们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应当怎样说明那一切?我们是不是有责任,在我们的理论认识范围与能力内为防止这一切作出努力?对于我们无法改变的过去,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也许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说明这一切的原因并在理论上彻底排除可能使这一切再一次发生的合理性基础或者理论根据,却是我们当然的工作内容。这是中国历史给予我们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自然出发点。这个出发点恰恰是与现代刑法的本质与核心一致的。其实,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幸运。 在今天学者们相聚,谈起刑事司法的问题时,我们不难听到这样的认识,即刑法理论不应对司法实践的误差承担责任。因为,理论上已经把一切都说清楚了,问题是实权者与实施者没有理解或根本充耳不闻而已。当然,司法实践不完全接受刑法理论不是一个中国特有的现象,因为理论家可能并不比实践得的认识更深刻或者更高明。 刑法学者们曾在一段时间内对于“刑法学的研究已经到头,没有新的东西了”这种提法提出了许多批评。这些批评即使不从事物的内容而仅从事物的逻辑发展角度来看,也无疑正确的。但是,这个提法是不是也从一个角度点出了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实质性的问题:转换论述或者重新切块组织并不是刑法理论的发展。这一提法之所以引起广泛批评的原因是,它以一种易于为人所接受的方式指出子刑法理论研究可能面临的危机:我们的刑法理论研究是不是总体上存在着某些根本性的偏差,才会出现这种刚刚起步就已经到达了理论终点的感觉?司法实践什么会对如此发达的刑法理论充耳不闻?难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同事的责任感和理解力就与我们会有这么大的区别? 敢冒天下之大不讳的某公一语激起公愤:“中国法学研究处于幼稚状态。为此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一些类似“成果展”式的出版物,从数量(尤其是字数)到研究范围,以铁的事实说明十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发展的巨大成就和驳斥这种论调。十几年来刑法学研究的发表物数量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它与研究的质量没有关系。其实,我们刑法学者这里也许真可以把这可评价当作一个善意的尖锐批评。 今天的中国刑法理论,本质上还自我们上一代刑法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这个框架是以本身就尚处于摸索阶段、完全不成熟的三十年代苏联刑法理论为基础的。但是,维辛斯基式的刑法理论结构与基础本身,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不仅在实践中是失败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行不通的。它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政治产物,很大程度上与民主国家所要求的宪政与法律秩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可能不是匀们今天的刑法理论研究到头了,而是这个理论的观念、基础、方式与结构已经失去了它存在与民展的实践民理论基础。换言之,它可能基本上已经不是我们今天所要研究的刑法学了。一个在理论基础上偏离规范学原理的刑法学研究,不论它在数量上是多么浩瀚,也不论它覆盖的范围多么广泛,它就不可能是成熟的,更不能有效地服务于深刻变迁中的中国社会的时代与实践求。这会不会就是刑法学研究刚刚起步就有人“到头了”感觉,或者司法实践地此时而充耳不闻的一个原因? 中国刑法学的建立与初步发展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基本工作。我们上一代刑法学者为我们奠定了一个可供批判与发展的基础,而我们所在的这个时代和这个时代的人给了我们这个可能与条件。如果我们迄今为止可能一直在为某些根本性的偏差提供选择的任何其他理论方案,那么,对立法与实践中不如人意的地方,立法者与司法机关当然负有责任,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恐怕是我们刑法学者。所以,上面那些或委婉或尖锐的批评,可能是针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现状的一剂苦口的良药。 贰 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和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岙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起的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和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 这个问题在三百年前的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也是它的全部内容。当作者读到近一百年前李斯特“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的话时,心情久久难以平静。这不是一个用以宣传或者表现发展或文明程度的刑法理论或者规范原则,它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离开了它,刑法就是一纸空文,它与没有刑法典的区别就在于多了几十或者几百个书面的条款。 在这个灵魂基础上进行的对于犯罪及其刑罚的研究,是刑法学。不能这个灵魂为基础的刑事规范研究,尽管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所有的刑法术语和浩瀚的论述,它可以是任何东西,但不是刑法学。二者形式上的区别可能并不在,但实质就象“琵琶”与“枇杷”不同一样,完全是两回事。“若此琵琶能结籽,通城管弦尽开花”。这一观念对于刑示规范研究内容、方法、意义、理论结构等发生了全面的决定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