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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东: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1997年作)_走不出的风景(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者有疆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刑法典中有双重犯罪的明确法律规定,双重犯罪的认定是以间接适用外国法为根据的。这类犯罪侵犯的所谓“客体”很可能是资本主义的“统治关系”,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是一系列国际刑事公约的

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刑法典中有双重犯罪的明确法律规定,双重犯罪的认定是以间接适用外国法为根据的。这类犯罪侵犯的所谓“客体”很可能是资本主义的“统治关系”,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是一系列国际刑事公约的成员国,这些公约中的犯罪构成是我们国内刑法的组成部分。对这种认识即使不在规范学上进行评价,它至少也根本是违反现行刑法规定的。

这种认识的危害更多地体现在司法实践。首先,它在结论上势必将犯罪人政治性地视为敌人,从而违反宪法中公民政治平等的基本要求;其次,它也是完全背离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的;最后,它全直接司法实践造成对“罪刑法定”的偏离,因为这种允许政治判断的论述无疑会对刑事司法中的每一个具体参与人发生下面影响。

作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有所指地说过:“法律学者社会良心和责任的体现绝不在于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正义,也不在于提示规范学的绝对趔,而在于寻找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可以导致问题较为公正与理想的现实解决的具体方案与途径。”

我们刑法论著中对于自己的理论研究充满了自豪。这并不要紧。要紧的是这种自豪不能违反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与道德。在我们的刑法论述中,动辄便宣称只有自己的理论才是提示了事物的本质,才具有科学性。对于并没有弄懂的前人与他人的理论研究结论,扣上一顶面成的帽子便彻底予以否定。作者实在弄不懂,“因为是我们,所以就能找到绝对真理或者本质”这种论断,怎么就在理论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这种理论方式,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昨天的“假大空”。但是,即使为了中国法治的尽快健全与发展,我们也不应该满足于理论上的持续“拨乱反正”吧?

犯罪是一个人类社会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犯罪以及刑罚的研究,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历史发展程度,理论上有区别是正常的。但是,作为规范科学的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却是共通的。今天的刑法理论发展,是在全世界各国刑法学者长期的共同努力下人类对于刑法规范理论认识的结晶,它也应该是我们今后刑法理论发展的基础。请心平气静地想一想,今天我们刑法理论中,有多少最基本的概念或者范畴是我们在这十几年中发展或者创造出来的?为什么我们一来,就把刑法的终极真理提示了,别人都是傻瓜?说中国人不比外国人愚蠢需要热血沸腾的豪气,而认识到中国人也不比外国人聪明却需要科学的自信与勇气。对于立足于阶级斗争的刑法学者,也许应当清楚的是,共产主义并不发源于高家庄,马克思等人也不是出生在马家壑,他们者是来自西方,来自于资本主义社会。我们不能那么不顾及所谓“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不能把自己的骄傲就认作事实本身。这既不能给中国或者中国人民增光,也不会改变我们刑法理论研究水平。它只会使我们的理论研究毫无理由地固步自封。而且,这种论理方式本身,是不是根本就不是学术研究所可以接受的?

这种理论上的夜郎自大不仅导致对于前人或者外国刑法理论或者观点违反基本学术道德的武断批判和简单否定-因为我们可能根本就没有弄清批判者的论述本意是什么;不仅会导致理论上的食而不化、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它也导致了一些比本文作者理论素质好得多、有学者责任感的学者,仍在做一些可能效果并不好的重复或者无效理论研究。

中国的国情是和外国不一样,也和过去不一样,但这并不是我们的刑法理论研究停留在昨天和闭关自大的理由。为此,作者写了这本小册子。刑法学者由引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比较具体地看到,这些人类刑法理论研究与发展中的成果,为什么发现不了刑法与犯罪的本质,为什么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至少应该知其所以然。

不知道能不能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泛道德主义的社会,但是,至少在刑法理论中,这种倾向是十分明显并理直气壮的。“是非分明”、“泾渭分明”、“从善如流,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等等观念,在刑法学者的观念中都是强烈的。刑事司法实践不可能不由此而受到影响乃至鼓励。

我们暂且不评价这些价值观念是否正确,而只从人类认识能力与认识方法的局限上来指出它可能带来的社会副作用:抛开人在社会行为中的利益因素不论,如果我们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是不断发展因而也是有限的,对是和非、泾和渭、善与恶的判断和理解能力也是有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明”与“如仇”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破坏力。这完全不是理论上的抽象假设,我们中国人对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的。曾几何时,多少出色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声称找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真理--计划经济,而不遗余力地用国家机器从善如流,而刑法也嫉恶如仇地致力于消灭市场,这一切至少是以几十年的经济落后和两代人的青春为代价的。刑法消灭过多少是今天可能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的、具有天赋的企业家和商业家?为了什么?

一次陪同一个日本刑法代表团参观某市一个监狱,主人飨之以全部由囚犯组成的交响乐团音乐会。节目结束后,一位代表团成员向监狱当局微笑致以祝贺:“把我们全国的在押犯合起来,也组织不起这样一支乐队。”主人充满自豪。作为刑法学者的作者心里感觉被狠狠地刺疼痛一下:“是不是这支乐队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在监狱里表现他们的天赋?”

卢浮宫里来自世界各国的钦慕者聚集在专设深廊“蒙娜丽莎”原件前,刑法学者下意识地又想到了专业:如果达·芬奇晚生几百年在中国,可能人类就没有这一划时代的作品了。作为公开的同性恋者,他可能被视为社会渣滓和流氓罪犯而在监狱里。

责任编辑:刑者有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