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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基于权利的社会建构陷入了困境_稻田(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基层司法 发布时间:2017-04-28
摘要:然而,人的权利能否等同于人,这在工业社会的所有思想和理论中都是不可提问的问题。因为,对此设问将冒天下之大不韪,它等于是对工业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发出了质疑。所以,人的权利是一个绝对性的起点,是全部社会

然而,人的权利能否等同于人,这在工业社会的所有思想和理论中都是不可提问的问题。因为,对此设问将冒天下之大不韪,它等于是对工业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发出了质疑。所以,人的权利是一个绝对性的起点,是全部社会构建的起点,也是全部理论思索的起点,在是否等同于人的问题上,最好采取模糊立场。我们知道,工业社会中的人最崇尚的就是理性,然而,在全部理论思索和社会建构的起点问题上,则是不准许作出理性提问的。所以,工业社会中的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就被认为是属于人的、服从人的和服务于人的,但那都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其实,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等同于人的权利,甚至不可以被简约为人的权利,人要远比人的权利所标示的内容复杂得多。每个人都是具体的,因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难以尽数的差异,而人的权利所指示的却是所有人共有的那一部分。在人的权利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恰恰是没有任何差异的。由此看来,这种人其实是不存在于现实之中的,而是一种虚构。然而,正是这个完全虚构出来的人,却成了工业社会的全部社会建构的基础。想到了这一点,不免让人不寒而栗。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恰恰是一个把社会归结为人的思路。如果我们不是把社会归结为人,而是反过来把人归结为社会的话,社会建构肯定会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

农业社会的个人是融入到了共同体之中的,应当说这个社会中并不存在着个人。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农业社会的另一个面相,那就是经常性地把社会归结为特殊的个人,所以,在这个历史阶段中,人们往往会对个人的社会作用作出误判,或者把社会的健全、发展和良性运转寄托于某个“卡里斯玛”,或者制造出某个窃国大盗。总的说来,把社会归结为个人是制造英雄主义神话的基本原因,而且,这种思路在得以物化后,又能够按照这个思路创造出可以自我证明的证据。也就是说,英雄主义即造就出了挽救国家、民族于危难的英雄,也同时能够造就出各种各样的罪犯。有了这些由自己制造出来的证据,更加证实了社会能够归结为个人。在英雄主义时代终结后,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并未中止,而是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了,即用公众置换了英雄,而公众无非是个人的集合,是由个人汇集起来的,而且,公众中的个人是原子化的个人。在实现了公众对英雄的置换后,原子化的个人作为终极行动者出场了,他已经不再是现实中的个人,而是抽象的个体,他与他人的差异被抹平了,仅仅剩下了他与他人共有的权利。他们参与政治生活,不是作为人而参与到政治生活中,而是以公民身份出现的,这个身份并不是他作为人的全部,而是他参与社会生活的资格。正因为公民身份只是人的一部分,所以,是与他人的同样这一部分完全相同的,在投票的时候,都被确认为“1”这个数字。这个历史过程也被表述为从英雄主义向个人主义的转变。无论英雄主义还是个人主义,在基本思路上都是把社会归结为个人,区别只在于英雄主义导致了集权,而个人主义导致了社会治理的民主。

虽然集权制和民主制两种社会治理模式被认为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而形成这两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或者说作为这两种社会治理模式基础的基本思路,却是一致的,都是把社会归结为个人。其实,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不仅不应把社会归结为个人,反而应把个人归结为社会。当马克思提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判断时,显然是明确地表达了要求把个人归结为社会的思路,只不过这一思想在转化为实践的时候受到了歪曲,而且在与现代性的个人主义相对立的立场上创造了某种复古的治理模式,以至于重走一遍从古代向现代过渡的历史道路依然成为众多学者优先推荐的道路。不过,在我们看来,马克思的思想也许在人类社会后工业化的进程中获得了向实践转化的机遇。把个人归结为社会是否包含着消除人的社会差异的内涵呢?从近代以来的思想史来看,消除社会差异的空想主义虽然具有巨大的蛊惑力,却是无法付诸实施的,近代以来的整个社会发展历程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所以,面向后工业社会的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对差异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平等追求可以放弃,反而是这种追求的深化,即在全面考虑人的各个方面的前提下去确立平等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把平等仅仅简化为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既不是在政治上要求消除人们之间的地位差异,也不是在经济上要求人们财富均等,而是要求人们在全面发展的意义上去追求一种平等的感受。就这种平等而言,是得到伦理认同和道德自觉的支持的。

民主是基于权利的设计,而且被认为在人的权利的实现方面是最为成功的路径,但是,就民主与人的权利之间的状况看,近代早期的民主是通过“代表制”去实现人的权利的。在这种条件下,虽然人们通过选举代表去“代为表达”,但在代表生成后,人们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并没有放弃。然而,代表制在自身的演进中逐渐地转型为“代理制”了,虽然在形式上依然保留了代表生成的机制,并认为代表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拥有更多的监督权和裁决权,而在实际上,公众的几乎所有权利都被代理了,而且,代理的前提就是公众必须放弃他们所拥有的基本权利。由此看来,虽然“代理制”是从“代表制”中演化出来的,但是,代理制与代表制的性质是不同的,代表制可以看作是对民主的操作性安排,而代理制则是反民主的。尽管如此,代理制却在社会治理方面表现出了无与伦比的优势,而且可以打着民主的幌子而实施无所不在的控制。当然,在20 世纪后期,代理制的反民主性质被人们深切地感受到了,从而产生了纠正代理制的冲动,这就是参与民主理论得以产生的原因。根据参与民主理论的观点,代理制是被作为一个既成事实对待的,被认为是不可能加以抛弃的事实,所以,参与民主理论的民主重建是在尊重代理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只不过是更多地引入了公众参与。具体说来,那就是让公众广泛地参与决策,把代理人置于政策执行者的位置上。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在默认代表失灵的前提下而作出的新设计。不过,我们也看到,参与民主理论所提出的这一方案实际上是回到了民主滥觞时期。尽管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营造了公众广泛参与的条件,但是,如果希望这种参与是有序的话,还是要在恢复代表制的道路上去寻求保障,而且,参与民主理论也正是努力通过对代表制的恢复而去纠正代理制压抑和剥夺人的权利的问题的。可以想象这样做的前景必然会导致民主发展的循环,也许这种循环会因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而表现出新的气象,却无法从根本上告别轮回之苦。事实上,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并不对按部就班的参与民主提供支持。所以,参与民主并不能为民主的复生带来福音,也不可能为人的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所提供的反而只是一座海市蜃楼。

责任编辑:基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