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公物收费梳理 ——以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化为例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发布时间:2017-04-26
摘要:行政 公物法 行政收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本条款的意义在于,公物收费权,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常见的
行政 公物法 行政收费 行政许可 城市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本条款的意义在于,公物收费权,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收费有两类,一类是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另一类是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本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条例规定两种收费的收费标准分别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和备案。(注意核定和备案不同)。根据《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价厅以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核定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收费标准。其中“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地方政府制定的拱门、气模收费标准亦属于此类。城市道路挖掘收费,则是一种赔偿性收费。山东省住建厅先后于1993年、1998年两次制定了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最新的是鲁建城字[2015]32号文件。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但是我国的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公物警察许可收费和公物资源特许收费未作严格区分。所谓公物警察许可收费,就是日常管理中收取的施工占道费;而公物特许收费理论上是指“向使用市区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设置管线或设施者计收市区道路使用费。”185号文“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本质上属于特许收费。实践中,城市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移动、联通、电信、邮政、广电等企业,都大量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管线和设施,而我国公物法对此全部属于法律空白。广告公司占用城市道路形成的户外广告亦属于此类。185号文规定:“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但至今没有制定。《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款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仅仅规定了“未经批准”的赔偿责任,而没有认识到,经过批准的占用、砍伐,仍然需要收取赔偿,依据公物法的一般理论,应该予以修订。根据这两个条款,2006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确定了几类城市绿化补偿费。主要包括:依据《条例》二十七条收取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交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种收费本质上也属于占用公共资源的特许收费。依据《条例》二十六条收取的“树木补偿费”。砍伐城市树木或者伐除垂直绿化植物的,向住建行政机关在内的树木所有者支付补偿费。树木赔偿费标准目前看一般是由各地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7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文件,城市绿化补偿费(公物收费)授权由市、县人民政府重新制定。但目前没有发现有重新制定的地方。该收费性质与城市道路挖掘费一致。补偿费的标准,同时也作为行政罚款的基准倍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还收取其他行政规费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代植费”。一般认为这些属于服务型、义务代履行型收费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物收费。
责任编辑: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上一篇:紫轩:祸生于淫逸 患始于声色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