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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撤案程序梳理

来源:壁立千仞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近日,与单位自侦部门人员闲聊时,同事提及有几起数年前立案侦查仍未最终结论,现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该如何适用相关法律程序的问题。一番讨论之后发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案件决不是一件简单之事,实际上其有相当复杂和严格的程序设置与要
近日,与单位自侦部门人员闲聊时,同事提及有几起数年前立案侦查仍未最终结论,现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该如何适用相关法律程序的问题。一番讨论之后发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案件决不是一件简单之事,实际上其有相当复杂和严格的程序设置与要求。现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梳理,以期今后工作中,再遇到此类案件时,能够予以参考,亦便于快捷、高效地处理该类案件。一、自行侦查案件适用于撤案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66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综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第290条中进一步作出叙明指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具体内容则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直斥,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时间性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1条规定:“自侦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意见。”显然,此条亦是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时限上的明确规定。除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随时决定撤案之外,对侦查终结划定了时间区间。因此,如果符合撤案条件的自侦案件,侦查处置时间动辄数年或更长,则涉嫌违法,在强调规范执法的当下,应当引起重视。不过,对于立案侦查后,已获取充分证据证实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比如“红通”人员),则不应在此期限限制范围之内。三、拟撤销案件的提请决定程序对于符合撤案条件,侦查部门拟提请撤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90条至293条规定了详细的审查决定程序。具体步骤是:第一,侦查部门制作拟撤案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二,检察长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将全部卷宗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第三,上级院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于7至10日内予以批复。第四,上级院同意撤案的,下级院应当立即制作撤案决定书并执行;上级院不同意撤案的,下级院无条件服从。然而,根据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自侦案件作撤案、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批准的规定》,和相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在自行侦查案件的撤案程序里加入了一条“人民监督员监督审查”规定。即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首先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表决后,才能按上述《规则》规定的程序逐步运行。如果上级院在审查撤销案件材料时,发现缺少人民监督员表决程序,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显然绕过或者规避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都是错误的。 四、决定撤案案件的后期处置规定自侦案件作出撤案决定后,绝不是一撤了之,其后续工作还很多,《规则》第294条至299条对此作了具体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撤案决定必须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属单位送达;2、侦查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违法所得,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依法进行处置,并制作处理报告。3、 将撤案全部材料整归档备查。4、对于已撤销的案件,如果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壁立千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