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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权瑕疵及其补正

来源: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研读行政法 作者: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行政 公物管理权 公物警察权 公物权瑕疵 权利义务 合法 在实践工作中,很多公共设施公物在修建、命名和管理中存在一些明显瑕疵。这些瑕疵给公物警察权的行使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城市管理执法中腰杆不硬,甚至举步维艰。一、公物所有权瑕疵(一)公物用地
行政 公物管理权 公物警察权 公物权瑕疵 权利义务 合法 在实践工作中,很多公共设施公物在修建、命名和管理中存在一些明显瑕疵。这些瑕疵给公物警察权的行使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城市管理执法中腰杆不硬,甚至举步维艰。一、公物所有权瑕疵(一)公物用地未经合法征收、征用。常见的是因为历史原因,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等公物在修建之前未取得合法用地。当事人仍持持有相关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致使公物产权存疑,难以有效管理和保护。(二)征收征用时补偿没到位导致纠纷屡见不鲜。虽然经过征收征用,但由于当事人对征收征用补偿不认可,采取种种方式阻挠公物的修建、管理、保护。(三)公物修建、维护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在公物修建时,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验收程序,导致公物质量明显瑕疵,公物使用人或相邻关系人怨声载道,城市管理过程阻力相当大。(四)公物命名、移交过程不规范,城建档案不准确,有时城市管理部门甚至对公物性质究竟是属园林绿化还是城市道路都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具体管理和执法中难以有效适用具体公物法规。二、公物制度瑕疵(一)预定的公物没有规划。公物的修建,必须有《控制性详细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没有按照规划程序而私自修建的城市公共设施,实际上是非法公物,不应纳入城市管理范围。(二)公物法令、管理制度缺失。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的行使,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应当有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以防止公物管理和公物警察权的恣睢。现实中,很多公物法令,现有公物单行法规效力太低,《下水道法》《综合管廊》等公物法规缺如。(四)公物管理标准规范缺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但很多城市并没有指定《城市容貌标准》,导三十七条无法执行。(三)公物许可积极作为义务未履行,导致应该解除的禁止没有解除。典型的是指定经营场所义务未履行。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积极作为义务未履行的具体后果,可能导致有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法律瑕疵。城市人民政府、有公物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公物警察权的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必须要充分评估公物权瑕疵给实际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采取补正措施,以便公物具体行政行为真正做到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龙口刘建昆科员。公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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