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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来源:龙泽平律师的博客 作者:龙泽平律师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4
摘要: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合同法务 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律师 作者:龙泽平律师合同,又称协议、契约。在现代社会,合同已是人们建立联系的一种普遍而非常重要的形式。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到人们的个人私生活领域,无处不见合同的影子。现代社会是合同社
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合同法务 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律师 作者:龙泽平律师合同,又称协议、契约。在现代社会,合同已是人们建立联系的一种普遍而非常重要的形式。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到人们的个人私生活领域,无处不见合同的影子。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现代经济是合同经济。在经济生活中,人们更是重视利用合同,建立联系,取得信用。但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也时常产生风险。一、合同风险的概念和普遍性(一)合同风险的概念合同风险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对合同当事人的非正常损失,包括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是指基于合同产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非正常损失,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导致的损失;主观损失是指基于合同产生的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非正常损失,例如因合同主体不适格或一方当事人无履约能力等导致的损失。我们这里的合同风险,是指主观风险。因为只有基于主观原因即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风险,才是可控的,才可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尽量规避。(二)合同风险的普遍性合同的重要性与合同的风险性就象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伴相随。二、常见的合同风险(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审查不到位导致的风险1、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审查不够导致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但实践中,企业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缺乏了解而导致的合同风险,十分常见。资信状况审查的内容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应索取和审查的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中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等。审查营业执照时应注意审查是否经过年检。2、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不够导致的风险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3、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不严导致的风险 有以下几种情形:A、授权不明的风险。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只有企业介绍信,介绍信上只写介绍某人签订合同或联系业务,没写签订什么合同或什么业务不明确。有的只写“购买设备”,什么设备、品种、规格等都没写明。还有的有效期间不明。持有这样的介绍信签订了合同,如果合同签订人签订了购买不是被代理人所要购买的货物的合同,这个企业(被代理人)就不能以合同签订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不承担该项合同的法律责任,而应当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这样介绍信,应视为全权代表。如被代理人已明示或默示承认了此法律关系,由该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单独承担。 B、表见代理的风险。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并基于此项信赖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授予代理权的民事责任的制度。《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第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例如交给代理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和空白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又如,被代理人虽未授权予代理人但仍以通知或广告形式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人,已将代理权授予了行为人,这些都构成相对人的正当理由。第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因此,公司、企业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及授权委托书等,要严格管理,以免被人不当利用,导致表见代理的风险。C、无权代理的风险。企业在与对方单位的代理人签约时,应审查代理人有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的权限是否具体、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权限之内以及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日期。如果代理人没有授权委托书又无其它足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文件,或者代理人的行为不在其权限或授权期限之内,则是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上无期限,则应向被代理人取得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终止的书面证明。如果企业在与对方单位代理人签约时未尽到这些审查义务,即可能构成明知对方单位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形,从而与对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4、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导致的风险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交易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交易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交易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交易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5、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的风险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6、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的风险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二)合同履行中处置不当导致的风险1、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2、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3、未及时行使保全权利这里的保全权利是指法律为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财产被不当减少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包括:(1)代位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不利于对方当事人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项权利。(2)撤销权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三)合同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1、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只管签合同,而没有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效超过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2、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印章管理不严,使用程序不规范,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那么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 3、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例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三、合同风险的控制与合同管理控制合同风险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正确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 1、正确运用合同法规定的三大抗辩权。注意两点:(1)注意留存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建筑施工这类履行期较长,往往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通常涉及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更应注意留下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掌握对方丧失信誉或履行能力的直接证据。(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合同的,务必采取书面形式,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利用与对方协商的时机获取抗辩权。2、及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加强合同管理1、做到“四有”,即有专人、有制度、有流程、有台帐。2、强化签约前的市场调查,签约中的多方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担保及合同签订程序等在法律上的可行性;(2)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语言是否规范严谨;(3)合同在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等等。3、对合同履行过程要经常及时检查监控,避免权利行使不及时而超过诉讼时效。特别注意审查接受履行的行为人的身份资格,收集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4、认真处理合同纠纷,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责任编辑:龙泽平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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