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孙某持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某罚金12000元,孙某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2月,在某银行内,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持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孙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后协助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在案扣押身份证五张及电话卡三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孙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立功及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孙某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孙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罚金人民币12000元,孙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