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40余岁的母亲沙某好心款待儿子的朋友在家住,却不料其偷走自己800元现金,为了给他点“颜色”看看,母亲叫上儿子及儿子的女友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失窃上万元。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沙某、孟某、廉某三人拘役四个月、四个月、二个月。 被告人沙某是大庆人。其儿子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曹某系同学关系。 2016年8月12日,曹某来到大庆找同学孟某办理贷款事宜。在此期间,曹某一直住在孟某家中,同住的还有孟某女友廉某(17周岁)及母亲沙某。 一周后,被告人孟某与女友廉某一同外出,当天21时许,被害人曹某趁沙某上卫生间之机将其包内800元现金盗走,并火速离开。 事发后,被告人沙某、孟某、廉某对此非常气愤,便商议虚构失窃现金为10800元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被害人曹某受到严厉的惩罚。 8月27日,公安机关对盗窃案进行侦查,并于两天后对曹某刑事拘留。在盗窃侦查中发现三被告人涉嫌诬告陷害他人,至此诬告陷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因借住的被害人曹某将被告人沙某的现金盗走,导致被告人沙某、孟某、廉某非常气愤。为使被害人受到严惩,三被告人便共同商量并编造被盗现金的数额,致使本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法,均对当初因气愤而产生报复并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意。 连线法官: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对于本案三被告人在定性方面,还涉及到伪证罪问题,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案三被告人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而非伪证罪,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在客观表现方面:三被告人实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而伪证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虚假证据;二是在实现形式上:三被告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虚假告发,且捏造的是整个犯罪事实,是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实现形式。而伪证罪的表现手段主要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方式实现;三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来看:诬告陷害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而伪证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侦查、审判中。本案三被告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显然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且造成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主观上共同商量和编造,故三被告人在犯罪性质上应定性为诬告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