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措施很多,但真正既符合理论推演,又对实际操作产生影响的改革措施只有一条,那就是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上向前迈出了一小步,所谓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其意义皆在于此。 “司法不独立”似乎是一切跟“法治”沾边的社会问题的总病根,同时又代表着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总方向,所有法律界人士在嘲讽现实,或者仰望星空的时候,都会用它来打底,整个法律界从理论到实践的万千爱恨都凝结到这一个小点之上。 终于,在反腐的光芒盖过一切的年头里,“司法独立”以党和人民的名义博得了前所未有的瞩目,真真切切地向着众所期望的方向迈了一步。如果充分考虑当前的政治格局,“法院独立”事实上根本不具有操作可能性的话,那么,能在“法官独立”的夙愿上获得一些实现,能让行政级别不同的法官们平起平坐地分别办上几个案件,实在已经是不小的突破。 但现在就给改革是否成功下结论显然为时尚早,或者说司法改革的真正考验才刚刚到来,这个考验就是法官们独立办案、“说了算”之后,会怎样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能否在外部干预减少,无需领导审批的前提下让判决更为公正。自己做主的法官个体是否比原来的庭、院长们更可靠,这道坎儿能否跨得过去才是真正的考验。 任何改革最终都是以制度机制的形式推向社会,而改革的成功与否显然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新的制度与社会成员的行为结合之后,会激发出怎样的人性。所以,制度无所谓好制度或者坏制度,只有合适的制度与不合适的制度之别,每一项制度都有适合于它的特定人群。跑车的轮子再精美,装到拖拉机上也是废品一个。 我不敢妄言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如何,但至少有一个现象十分值得警惕:最近那些违背常理的怪诞判决书逐渐多了起来,比如某份涉及数亿标的的判决认定一家国企没起诉就等于放弃了实体权利;最近有份判决书则任性地强行解除十年前签署且已履行的北京核心地块的转让合同,而这块地的价值比之十年前已经翻了十几倍,数百亿的财富瞬间转换给一家民企。另有一些判决书更是违悖法理,罔顾常理,颇有不顾一切的“末日判决”的味道,而且还都出自相当权威的审判机关。这类现象在员额制之前当然也有,但极其罕见,程度上也没如此离谱。 照这个势头发展,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如此类的不同寻常的判决书还会逐渐增多。在主审法官们自己“说了算”之后,案件利益配置的路径和方式毕竟是要发生变化的,审判权独立行使,自由裁量的空间增大,恣意的余地当然同时增大,胜诉败诉都在一念之间。其实还是那点粗理儿:法律制定得好不好不重要,关键看什么人,怀揣着什么样的意图,在办案! 在中华传统的社会伦理中,凡事讲求交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乃至共生共存;认识问题则要螺旋反复,不武断,不突兀,方得和谐圆满。既可视为一个关系的社会,也可解释成是一个价值混沌的社会,没有清晰的标准,也没有绝对的价值,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常是平衡协调,利益均沾。这种人文环境必然会对司法产生影响,司法领域里广受诟病的那些弊端无不与此有关。但话又说回来,在整个社会都无法对“公正”明晰界定的情况下,你让个别法官分别单独地在个案中寻找“公正”,那找到的“公正”肯定是五花八门!其实,在价值混沌的社会里,利益均沾就是一种公正,多方参与、相互扯皮就是发现公正的方式。相比之下,一个案件经由层层把关、讨论,甚至外部力量施加影响,其结论肯定能被更多的利益方所接受。 我不是说司法独立不好,这里面有个制度文明成果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在人文主义和现代性面前,否定司法独立就等于否定了法治,进而否定了现代文明的逻辑,我没那个胆。我只是想说: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体系都具有环环相扣的机理,对单个环结而不是内在机理进行更换,所造成的结果常常是环结之间的龃龉、不适,甚至于破坏。司法独立当然好,但就目前而言,独立发现“公正”的社会机理并不存在,具备独立诠释“公正”含义的法官个体也几乎不存在。司法独立至少比不上提高司法在党内的地位更靠谱。 我同样不是要把法官们往坏里想,但客观的事实不容忽视。我们国家的法官任命制度与那些审判独立的国家完全不同,无论入额还是没入额的法官,很多面临着无比沉重的生存以及迅速过上体面生活的压力。并且生活在财富聚散无定、一夜暴富心态躁动的社会环境之中,相信谁也无法置身度外。更何况,法官们的工资没有涨多少,职业配套的物质保障没有加强,行政级别决定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继续强大地存在。此情此景,恐怕无人能像《以人民的名义》中的“侯亮平”一样神一般地存在吧。 所以,对于那些不同寻常的判决书,无法理解,也无法不理解!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它们代表着一道坎,如何跨过去最为关键。(文:人半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