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应该要有的几个防范风险习惯 _郑秋云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5
摘要:原文于2016年1月3日发布于学法网 刚加入律师行业后,我们所作为区域第一大规模律所,在自己 经验 、与杰出前辈交流中慢慢得知:当事人主张的不一定是他的目的,也就是最近很流行的icourt中如何谈判主题中所讲的,透过当事人的话语归纳他的主张,通过他的主
原文于2016年1月3日发布于学法网
刚加入律师行业后,我们所作为区域第一大规模律所,在自己经验、与杰出前辈交流中慢慢得知:当事人主张的不一定是他的目的,也就是最近很流行的icourt中如何谈判主题中所讲的,透过当事人的话语归纳他的主张,通过他的主张分析他的目的,目的不同,他可能有所夸大、隐瞒。所以到律所学的第一课就是:不能够全部相信当事人所说的。之所以称之为第一堂课,是因为我们律师初踏职场,接收的教育也往往是“忠诚于当事人的诉求,并竭力为其争取”,“忠诚”和“怀疑”是相互矛盾,而且并存的。基于实践中的种种,归纳几个我目前所知道的应该养成的防范风险习惯,欢迎补充。 一、要养成记录当事人所述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制作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点作为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所答的记录在案,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制作的时间、次数不限,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之所以认为这个习惯的必要性,在于实践中碰到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方向弄错,“案中案”常常被当事人隐瞒。所里有一同事碰到一起案子:表面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有对方的欠条,实际当事人隐瞒了欠条形成过程、对方濒临破产、双方之间还有其他单据等情况,继而引发对方当庭否认欠条非其所签、被告主体不适等状况。所幸所里同事一开始询问时隐约感觉当事人所称述的有出入,故而制作了调查笔录,该案即便败诉,当事人也无法将所有责任归责于律师。 二、要养成必要时重新制作委托文件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如果当事人委托时,未全部掌握被告身份信息,可先按现有被告信息进行委托,待被告全部确定后,应将全部被告列明,重新制作委托文件并注明时间。 仍旧是所里同事的经验: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一开始只知道借款人名字,不知其配偶,同事律师先制作了委托告借款人的委托合同;时隔多天后,当事人多方打听到其配偶名字,所里同事律师重新制作了委托告借款人及其配偶名字的委托合同,碰巧后来查档时发现,就在重新制作委托合同后2天左右,借款人配偶将房子转移了。所里同事因为不嫌麻烦重新制作文书,而躲开了当事人无理指责。其实,本案有其凑巧性:恰巧借款人是省外人士,当事人无其任何身份信息,只知道在哪个公司上班,所以无法查其结婚登记情况。而且另一个很有意思的是,所里同事是通过赶集网查到的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三、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一般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当事人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调解时,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这种情况下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团队老板曾碰到一个案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审判赔给当事人假设30万,对方上诉,二审庭审中法官问受害者要不要调解成25万,受害者说由律师决定,律师经与受害者协商后不同意调解,二审判决赔22万,当事人一股脑全部怪律师。这种还是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电话里同意了事后又反悔,到律协倒打律师一耙的大有人在,所以录音很关键, 四、要养成保管好邮寄底单的习惯 具体操作就是:邮寄给谁的底单都要保管好,尤其是给法院的,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财产保全申请等等文书的邮寄底单,要有邮戳时间的,和案子卷宗放一起。 我曾经碰到一个案子:开庭了,法官说你们要追加被告吗?你们的申请书我们没收到。(没收到,你怎么知道我们有追加?)这个案子是离职同事留下的,我相信他不至于大意到这种程度,但当时没有邮寄底单,只能跟法院申请择期开庭,我们补充。这种情形要是碰到无赖点的法官,当庭不同意那就吃哑巴亏了。
暂时只有四点,欢迎各位批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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