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欠条”并非法律术语,但又并非与法律无涉。情侣之间的爱恨纷争与法律之界也不会浑然而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因情侣之间的爱恨纷争而诉诸于法律也不在少数。而“情侣欠条”便是其中之一。 “情侣欠条”虽然是专业术语,但是其一旦进入法律的视野,我们就必须从概念的角度对其予以认定。众所周知,两个人互相爱慕,产生了感情,走在了一起,才可以称为“情侣”。而所谓的“欠条”则是指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因而,一般认为,所谓的“情侣欠条”是指一方基于感情,承诺给另一方财物,但迫于经济状况等原因,没有实际交付,写一张欠条作为凭证。 由此可见,“情侣欠条”并非一方承诺如何爱另一方,而是一方的行为要表现出爱情、敬意和尊重,因而所承诺的是行为而并非感情。显然,“情侣欠条”就是这种爱的行为的一个具体体现,尽管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感情”,但它本身是行为而非感情,这正是我们讨论“情侣欠条”法律意义的一个根本的基础。因为,除了行为之外,我们不受法律的规制。 当然,在讨论“情侣欠条”能否构成观念交付之前,还需对“情侣欠条”的效力予以认定。“情侣欠条”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具体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侣欠条”的效力认定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认定无效。即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婚外情侣财产,并以欠条形式表示,该行为侵犯婚姻法中规定的配偶财产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欠条不应支持; 二是认定可撤销。如果赠与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在财产发生变动后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被撤销,欠条内容当然不被支持; 三是认定有效。如果赠与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赠与通过欠条的出具,实现了赠与财产的观念交付,赠与财产的自由撤销权消灭,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侣欠条”效力的认定含摄于“赠与合同”的规制之下。因而,再将“情侣欠条”归结为“赠与合同”的时候,对于“情侣欠条”效力的抽象性讨论就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效力的问题只能结合具体的案件予以讨论。 那么,问题在于,在“情侣欠条”被认定为有效的条件下,是否像法官所认为的那样“应认定赠与通过欠条的出具,实现了赠与财产的观念交付,”呢?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而,我们需要注意《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中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交付”法定的意义。 我国的《物权法》第25、26与27条规定了观念交付的的三种情形,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三种交付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情侣欠条”显然不属于这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情侣欠条”的关键之处在于“欠条”二字,而所谓的“欠条”则是指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因而,“欠条”是作为一种凭证而存在的,凭证的交付替代赠予财物的交付,这似乎与拟制交付很相近,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却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交付方式外,拟制交付也是一类学理和实践上都常见的交付方式。一般认为,拟制交付是指让与人将法定的物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 因而,这里就产生了两个方向上的问题,其一,“情侣欠条”是否属于法定的物权凭证?其二,拟制交付是否属于观念交付?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就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情侣欠条”充其量也只是表明情侣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已,很难被认定为物权凭证。对于第二个问题而言,这涉及拟制交付定性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拟制交付是直接占有的移转,而观念交付则是基于媒介关系的间接占有之移转。从这两个方向上讲,“情侣欠条”不但不构成观念交付,而且“情侣欠条”也不构成交付。 因而,“情侣欠条”并不像法官所认为的那样“应认定赠与通过欠条的出具,实现了赠与财产的观念交付”,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充其量也只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而交付则会导致物权变动以及风险转移等法律后果,二者区别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提醒我们,无论在阐释理论还是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都需要对“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有一个明确、清晰地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