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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介入监察委员会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 _袁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建立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 --------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 按照中央部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试点方案,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建立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

    按照中央部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试点方案,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权于一身,有权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置。在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时,律师能否介入、如何介入?试点方案中并未提及。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还是将另其炉灶,不得而知。但我们认为,在监察委员会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时,不应当剥夺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不应当剥夺被调查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应介入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  

   一、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置本质与刑事追诉没有区别,被调查对象应当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虽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试点方案,将监察委员会职权定位为监督、调查和处置,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手段也仅称为措施。没有使用侦查一词,也未使用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说法。但就本质而言,当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一样,都是国家公权力在发动对公民个人刑事追诉,法律后果也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既然本质一样,被调查对象就应当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能因为程序特殊就有所区别。

   在这一点上,我不赞同一些学者咬文嚼字的做法,虽然从事理论研究,要讲法理基础、法律依据,要讲概念明确、逻辑自洽,但从实务而言,是看实际做法和实际后果。调查和处置所包括的外延以及试点中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这不是刑事追诉,那又是什么?既然是刑事追诉,那就应当受到刑事追诉的一些基本原则约束,那就应当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二 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被调查对象的辩护权不应当低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过去的纪委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合二为一,位高权重。权力如此高度集中,如何防止权利的滥用,将是监察委员会在试点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问题。除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外部司法制衡之外,通过被调查对象辩护权的扩张应当是一条有效的路径,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在惩治腐败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

  个人认为,被调查对象因涉嫌职务犯罪在被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辩护权的保障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至少不应当比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少,而且应当有所扩大。在监察委员会试点过程中,应当对下列问题进行考虑:(1)被调查对象能否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2)被调查对象何时有权利聘请律师?(3)监察委员会是否应有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障被调查对象辩护权的实现?(4)律师在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能够为被调查对象提供何种法律帮助?(5)律师能否会见被监察委员会会留置的被调查对象?是否会设置限制性条件?如何设置限制性条件等等。

   立法机关应当总结既往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以及律师辩护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制度设置是进行完善,既构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反腐败机制,也体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防范冤家错案的发生。对被追诉者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但效率的提高不仅可能导致人权被侵犯,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应当长期把效率的提高依赖于对人权的限制和剥夺上。

  三 监察委员会成立将可能压缩律师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

    不论在制度设置上,律师能否介入、如何介入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但在一段时间内,律师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实践中已经存在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重大职务犯罪,律师辩护难、辩护空间小的问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延续,甚至加剧。

   监察委员会虽然在国家体制层面,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属于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上与纪委合署办公,实际地位会高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而且监察委员会会依职权可以全方位监督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一旦监察委员会完成事实的初步认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监察委员会的司法制约能否切实有效更值得怀疑。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一方面能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但另一方面则可能带来单方面权力一支独大,职务犯罪律师辩护的难度将进一步提高,辩护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四、律师非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会有所拓展,辩护有效性会增强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员会之后,强化诉讼监督将成为其工作的重心。随着这种工作重心的调整,尤其是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有利于律师辩护权利的落实和保障。加之随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庭审理实质化,检察机关为确保指控效果,会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也会更加倾向于听取律师意见,接受和采纳律师合理的辩护观点。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在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对法院的诉讼监督只能更多的依赖案件本身事实和证据,而不像过去,除了案件本身之外,还存在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强大的后盾和支援。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为做出对检察机关不利的裁判而受到威胁,这有利于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的强化。法官居中裁判地位的强化也有利于律师辩护的有效性,辩护空间能够得到拓展。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