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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角度看监察体制改革_壁立千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6
摘要:近期,中央正式提出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并确定北京市等三省市作为改革试点省份。认真研读了几遍相关报道的内容,还是因为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等未有提及,故而没有弄明白此次改革究竟是怎么个改法。 之前,从网上已看到过相关监察改革的传闻,其中有

近期,中央正式提出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并确定北京市等三省市作为改革试点省份。认真研读了几遍相关报道的内容,还是因为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等未有提及,故而没有弄明白此次改革究竟是怎么个改法。

       之前,从网上已看到过相关监察改革的传闻,其中有一种说法流传得较为广泛,那就是:此番改革或将检察机关中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权力划归监察委员会。从有效整合反腐败资源,统一行使反腐权力这一视角来看,似乎这一说法有 它的道理。

        然而,或许是笔者系一名检察官的缘故,对这种说法则又从一开始就表示质疑。原因是:第一,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分割出去的成本太高,它牵扯到要修改宪法及相关许多部重要法律,如此来改,法律要更改,体系要变化,人员要调动,可以说会是一个耗费巨大精力的脱胎换骨般的大动作,或许步子迈得有点大。第二,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来行使后,同样面临着“谁来监督?”的问题。如果以前还有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督机制的话,那么重新划归后则可能真正变成了没有监督的局面。第三,相关改革意见里提到做好反腐败查案过程中的案件衔接工作。而这里的所谓衔接则是指行政与司法的对接问题。如果行政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集于一身,还何谈“衔接”?因此,笔者以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应该不在此次监察权力“整合”的范围之内。

       其实,从基层的视角来看,整合现有体制中分散的监督纠察资源和力量,切实有效地加大从严治党、治吏的力度,已经从实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这一实际工作中得以验证。根据我国现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及党纪相关规定,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无一例外地纳入到了监察机关与纪检部门监督与查处的对象范围。这样一来,通过纪检监察的合署办公,联合查案,从而实现了全覆盖、无死角。只要执法执纪人员牢记责任,敢于碰硬,秉公办案,不辱使命,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查处违法乱纪的人与事,有力震慑与遏制腐败行为高发频发的势头。同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早已划定了违规违纪与违法犯罪的清晰界线,只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矩办事,行政监察与刑事检察之间的案件衔接,可以说根本不是问题。当下需要建立和健全的仅是一套完善的相互移交案件时的程序与法律手续而已。

       在解决了对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与查处的前提下,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违法违纪线索发现与事前预防问题。无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还是事前预防,看似都不能算问题,但实践中可以说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薄弱和被人诟病的地方。从已经查处的许多窝案案例中不难看到,一个单位从上至下,从内到外,早已是腐败成灾,而纪检监察部门却丝毫不知,其根本原因则是单位监察主体责任的缺失,才导致在问题成堆的情况下仍然装聋作哑,不管不问,最后发展成为心腹大患,出现触目惊心、影响恶劣的塌方式腐败。因此,监察改革中当在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上严谨化精细化,这样才能使监督的触角增强感知能力,在及时察觉问题同时,既能做到事前预防,又能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还有就是,必须注重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一流的监察队伍。要制定完善科学的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奖惩制度。用制度来约束监察人员的行为,用制度来考核评价监察人员的工作实绩,用制度来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自身素质。队伍素质提高了,一切工作都会有质的飞跃。

       所以说,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不应是要扩大多少权力,而是要强化更大的责任;不应是更改一下名称,而是要科学凝聚更大的力量;不应是为了提高办案数量,而是要在依法办案注重预防上下大力气。

责任编辑:壁立千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