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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向何处去?——贺卫方与华大学生对话录_吴情树博士(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3 、学生:你说你是一个大致的西化论者,我想,你肯定对三权分立思想有一定的赞同。我发现,现在在司法过程中,有一个司法裁量权,而且随着这个现代行政权的膨胀以后,就是准司法权的膨胀。那我想知道的是,在您眼

3、学生:你说你是一个大致的西化论者,我想,你肯定对三权分立思想有一定的赞同。我发现,现在在司法过程中,有一个司法裁量权,而且随着这个现代行政权的膨胀以后,就是准司法权的膨胀。那我想知道的是,在您眼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跟行政权的疆界在哪?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现在学界提出一个公益诉讼的问题,而且作为一个经济法,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受到可塑性的挑战,寄希望于一种幻想性实践,给我们带来一种从责任角度或程序法角度给我们的一种实证,我不知道,你怎么看待公益诉讼的价值。还有第三个问题,就是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对实体法有没有反作用。比方说,在民诉过程中,从诉讼本位上讲,肯定是为私利的竞争而作,平等的竞争。但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行政法本位是国家,我要想,行政诉讼法到底是老百姓在跟国家叫板,还是国家在跟老百姓叫板。而且,反过来讲,是人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上讲,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他怎么能叫国家本位呢?我说行政的本位至少是一个公民本位,就不要说私人本位,我不知道你怎么评论我的这种看法,谢谢!(掌声)


贺:对你第三个观点,我完全赞成,所以没有任何疑义。(掌声)行政权跟司法权的疆界怎么去的划分?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大问题,这涉及到权力分立的一个基本的学说,能否成立的问题。我们知道,三权分立,权力分立学说作为一个理论的体系,一直存在着一个变化的历程,比方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大致上,立法权当然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但是司法权跟行政权之间怎么划分,并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在洛克那里,外交权是一个比较独特的权力,所以权力分立学说在西方有着一个非常复杂的发展历史,实际上有时候经验变得很重要,英国的历史经验使得它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机构的职能是交叉的,但在现实中,他却是划分地非常清晰的。比方说,在英国,贵族院事实上最高法院,即最高法院是在贵族院里。但是又不是所有贵族院里的贵族们都可能去裁判案件。按照宪法惯例,只有那十来个法律贵族才可以审理案件,充任一个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宪法惯例,英国许多宪法惯例使得他们的宪法变得丰富。


正如江青在法庭上发表的诗歌,“江上有奇峰,锁在烟雾中;寻常看不见,偶尔露真容”,“寻常看不见”,你看不见宪法惯例在哪,你只知道《大宪章》有一个条文,《王法继承法》有一个条文,但是宪法在哪?他有很多的东西,是所谓的constitution,这样的东西非常地丰富。同时有时候也给研究英国的宪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刚才说的,在贵族院里边,只有贵族院里边,只有法律贵族才可以审理案件,这就是一个宪法惯例。我前一段时间在从《南方周末》上与刘山鹰博士有一个交锋,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之间的个案监督,我旗帜鲜明地反对人代表大会有个案监督的权力,而刘山鹰博士明确地说人大有权力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他还作了一些论证。后来我就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南方周末》上,叫《异哉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者》,我仔细作了些分析。我觉得,在这样一个没有分权传统的国家里边,对于权力的清晰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行政权与司法的界定在另外一个领域中间又变得非常地复杂,那就是检察制度的变革。我们现在对于检察制度的改革,怎么改革,怎么推动,什么是行政,什么是司法,检察权到底是一种行政权还是一种司法权,搞不清楚。如果是一种行政权的话,那强调检察权独立,强调每个检察官独立就变得没有意义,要是它是一个司法性质的权力的话,那就要尊重它的独立性,而且它涉及到对于国家的宪法中规定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如果它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话,我们就可以把它同司法部的功能合二为一。比方说,检察院,和司法系统合到一块去,然后,司法部长就是检察总长。而地方司法厅中有许多检察官在里边工作。他们本身是司法官员,但他们是通过行政的方式来行使权力的司法官员。那么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也就变得比较充足了,不像现在司法行政部门感觉好像没什么权力,或越来越没权力了,我现在就特同情司法局的那些朋友,包括司法部的一些朋友。现在我们整个权力构架是不合理的是混乱的。


也许,我只能回答你到这儿,因为我确实对于你所说的准司法行政机构通过司法的方式,比方说公开听证这种模式,不太清楚。但我相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这实际上也是司法权在全球膨胀的一个标志。但是,是具体的有许多东西,千头万绪。一时间,多少让我有点小孩没娘—说来话长,我们以后可以再讲讨论。(掌声)


4、学生(记得这个学生是当年2003级的薛毅辉同学):贺老师,你好,刚才你讲到中国司法不独立,经常受到外来压力,比方政府。但是大家有没有想到法院自身。基层法院在判决一些案件的时候,经常上交上级法院或提交审判委员会,那么,你觉得这是不是司法应当独立;还有,你刚才提到“人民法院”中的“人民”去掉,吴情树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给我们提到过,而且他也猜测了你的想法。那么,以你的本意,为什么要把这两个字删掉,而且,它可能在人代会通过吗?(笑声、掌声)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