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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其权益该怎么保障?_sm秋水长天居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企事业等单位实习,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数以万计的实习生队伍中,大约有近70%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有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事故伤害,更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企事业等单位实习,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数以万计的实习生队伍中,大约有近70%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有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事故伤害,更有甚者,他们可能在实习工作中出现致病、猝死的严重后果。


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实习生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的《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的裁判要旨点出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指导性意见: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之《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裁判要旨也显示了同样的问题与解决此类纠纷的路径:


“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而,学生实习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只构成劳务关系。对于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获得赔偿是如何处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地方法规也少有规定的。目前,各地法院判决也不一致。例如,笔者在上文引述的判例,就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这对于实习生而言,通过处理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方式来解决这类纠纷的代价无疑是昂贵的。显然,这对于保障实习生的权益是远远不够。


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第一位的问题就在于亟待完善有关实习生权益保障的立法,构建适合于实习责任落实的保险制度。其中,《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实习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至少也是“参照”,这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另外,教职成[2009]13号《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明确在中等职业学院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后的权益。之后,教职成司函[2012]63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要求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快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工作。但这些还只是一些主管部门的“通知”而已,对于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可谓是杯水车薪。


当然,在教职成司函[2012]63号的“通知”要求:“各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职业院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管理工作,为学生统一投保统保示范项目,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同时,要求“各职业院校要通过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广,建立实习前有培训、实习中有实习教师管理、出险后及时得到赔付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学生实习安全制度,切实维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这实际上就构建起以保障实习生权益为中心,围绕实习生、学校、实习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这需要更为细致的制度安排和立法设计,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不管怎么说,“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校依然是其责任主体,而实习单位却在事实上可以避免风险地发生。因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权益的保障需要各方责任主体各司其责,统筹兼顾。“统保示范项目”的贯彻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完善实习生权益的立法也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秋水长天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