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鄂茗希:清华女生笔下的香港高等法院实习札记

来源:基层司法 作者:基层司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基层司法研究杂记 清华女生笔下的香港高等法院实习札记 鄂茗希来源:法影斑斓2016-07-25作 者:鄂茗希(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小时候,喜欢写日记,觉得文字落在纸上才会有质感。这个习惯一直都没有改过来,直到上了大学。写在纸上的文字总会有那么些许矫情
基层司法研究杂记 清华女生笔下的香港高等法院实习札记 鄂茗希来源:法影斑斓2016-07-25作 者:鄂茗希(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小时候,喜欢写日记,觉得文字落在纸上才会有质感。这个习惯一直都没有改过来,直到上了大学。写在纸上的文字总会有那么些许矫情,适合写心情;而用键盘记录的过程则可以“回溯重塑”,更加客观也更加理性,想想这份手记的最大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可以看到香港法院是怎么运作的,理性当然是必不可少。每段经历都喜欢写下来,然后送给在这段经历中帮助过自己的人。一、法官的判决:赞同还是接受?令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香港公众对于法官的尊重。这种尊重并不是写在纸上抑或是仅仅停留在传媒口中宣传,更多的是一种内发的认同。只要法官坐在庭上,每个人进入或离开法庭都要向法官鞠躬示意。这不仅仅是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共识,更是全民的常识。香港的法庭大部分都是向公众开放的(除了一些需要内庭聆讯的案子以及在少年法庭里的庭审)因此,旁听席上可谓是什么人都有。但是这些人无论老少,蹙额或者是舒眉,对于法官的尊重都是显而易见的。前后在各级法院旁听了十多个庭,我很少看到有出门会抱怨法官判决的人,这和内地动辄一个判决就引起网上的轩然大波和质疑大为不同。我也一直在思考这种尊重是从何而来的。有的人说是公民素质问题,内地的整体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个观点我持保留意见。我觉得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公民素质并无太大关系,无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还是尚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童,尊重都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和一个在国外上大学的同学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她说了这样一句话:“尊重来源于信服”——首先你要相信做判决的人,其次你要服气做的判决。相信来源于什么呢?香港的民众为什么要相信一个法官的判决?法官判决的公信力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在和杨法官交流的过程中,他讲到:这个信赖必须要法官和制度两个方面来赢取——这种“赢取的过程”不但是法官个人也是整个司法机构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先说司法制度层面:如果这个制度是由人操控的,由人可以不恰当地影响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不可能获得社会的信赖——那为什么强调司法独立?独立的意思不仅是不受一些不当行为人的影响,而且是让人感到不会受到别人的影响,在实质和概念上都不允许别人怀疑。在香港,司法独立是非常全面的,司法独立不单单是让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也包含遴选法官的过程。试想,如果有些机构可以对法官洗脑,这也会影响到法官;如果这个判决的结果会使得法官受到相关的惩戒,这都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性。由此可见,这一整套的规则和系统,使得法官有能力并且勇气去做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很全面的,很多方面都有规定:《基本法》很多条例跟这个都有关系。那么法官是如何委任的呢?又是什么可以决定法官的升迁?香港有一个特别的机构:司法独立委员会。除了这个委员会,没有人可以影响法官的升迁及未来走向。这个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是:首席法官、另外两个法官、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代表、律师公会代表、三个社会上知名的人士。同时司法独立委员会独立运作,不受到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上文谈到,一个法官要独立审理案件,要无畏无惧地做出判决——必须要给法官足够的保证,如果法官觉得做出判决会有一定后果的话,可能就不会根据良知做出判决。香港的司法制度还设置了所谓的“职位占有权”,就是说一个法官可以一直在其职位上到其退休,不会受到免职的干扰及威胁。法官不会因为其判决(只要其忠诚履行职务)受到任何追究。而法官免职也有两种情况:(1)身体状况(2)违法行为,因此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法官因为行为不检而被免职。当然要社会接受法院的判决,除了在内部制度上确保,其他人事配合也十分重要——“公开审判”制度便是外部最好的保障。公开庭审处理,从而形成“看的到的判决”,可以确保法官不可能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跟诉讼任何一方有联系。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法庭处理任何案件必须公开,任何人可以随时进入法院看看法官如何处理。在香港,几乎每个大案旁听位置都是座无虚席,“既然公众想参与,想监督,那么我们就要做好最大的保障”,一位裁判法院的法官如是说,“公开审判也是加强社会对于我们制度的信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法官可以秘密交往的沟通的话,社会其他人的怀疑便永远不会消除。”当然,透过法律解决纠纷,即用法律来规范个人的行为,必须要透过法官来执行。那么从法官委任的角度来看,香港司法系统一系列的规定也确保“必须要根据其能力和操守决定一个人是否合适当法官”,而并非根据这个法官的出身家境来做出决定。由于大部分法官是独立审理案件,因此必须要给他一些合适的训练,以确保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性和对法律的忠诚性。在香港,有一个独立的内部司法培训机构——所有法官培训都必须透过这个所谓的司法学院。虽然有时候也会要求其他人讲课(高级法官对下级法官),但是这个司法培训学院的操作全都是由司法机构独立负责,并不对任何人负责,也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之前有当律师的丰富经验,同时又有司法机构的专门培训,可以从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官判决案子的专业性。当法官除了对专业知识有较高的要求,那么还需要什么呢?在我看来,或许相比起专业性,香港的法治更看重法官个人的操守。如果一个法官开庭的时候经常骂人或者是做一些不合适的评论(比如对某些人某些种族不当评论),都会影响人对个别法官的信赖;如果一个法官审了很久没有判决,别的人会怀疑这个法官是不是在尽力工作;如果一个法官工作时候很勤奋,但是他下班以后到不恰当的地方消遣,那么这个法官也不会受到信赖;如果这个法官平时兢兢业业,但是却经常参与一些政治类的活动并且为某些派系发言,那么这个法官的动机也会遭到外界的揣测——所以个别法官的操守也十分重要。几乎所有法官都谈到了这一点,足以见得成为法官以后对于个人操守的重视以及对于良好口碑的珍惜。其中一个法官也谈到了,实际上法官的性格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热衷社交并不能算是不好的品行,但是如果想在香港成为一个法官,那么热衷社交可能就并不是一个加分项了。为了测试一个人是否适合这个职业,当正式法官之前必须要当一段时间的暂委和特委法官。香港法官的数目不多,大概只有190个法官,当法官之前必须要当一段比较长的律师或者大律师,这是和内地不太一样的。所以一般来说,法官的年纪是比较大的,如果是高等法院的法官差不多要四五十岁。其实从年龄的角度来看,在香港也是有相当高的门槛的,而当我质疑这种门槛是否合适的时候,给我们做讲座的杨法官说了这样一句话:“这个制度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告诉公众,并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当法官”。二、谁来“掌控”正义:法官还是律师?在香港,当律师和当法官有很大区别,例如收入上的区别,地位上的区别,但是这句话却令我印象最为深刻。“最好的主持正义的人是法官,而不是帮助法官主持正义的律师”先从香港的律师制度谈起。香港的律师制度可谓是完全沿袭英国的传统,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大律师主要是做诉讼业务的,而事务律师是做非诉讼业务的(例如公司上市等)。还有一个直观上的区别,在庭上可以看出来:大律师通常戴着一顶假发,身着一个大袍子,而事务律师是不戴假发的;另外,“事务律师在高院和终院是没有发言权的。如果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进行诉讼,必需要由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进行”。来香港之前,我的stereotype就是大律师普遍是年纪比较大,而事务律师普遍都是稍微年轻一些的,而事实看来,也果真如此。这两种律师的执业方式也有较大的区别。大律师秉承着师徒制。说来也巧,在香港逗留期间,恰巧《寒战2》正在热映,里面周润发饰演的简奥伟便是一名赫赫有名的大律师,而欧咏恩便是他的徒弟,这很典型地反映了香港大律师收徒的传统。而事务律师则不太一样,主要采取的合伙制度。在我看来,师徒制为律师这份职业更增添了一丝人情味,徒弟可以以师之名而寻找案源,避免了徒弟“待业在家”的现象。恰巧通过熟人的牵线搭桥有幸联系到了一位大律师,这位大律师坦言到:两种形式的执业方式并没有优劣之分,也不存在说哪种律师收入更高的这种说法。具体还是要看个人的志趣及所长。当我问道他会不会让他的“徒弟们”加班加点干活的时候,这位大律师实诚地笑了笑:“会的,但是不会太多。”而据我所知,在事务律师的合伙制度下,领域为IPO的实习生们通宵并非罕见。但是这位律师也坦言,做大律师的徒弟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相对一致的价值观,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产生较大的认同感。想一想,也颇有道理。目光转向法官——在我的记忆里,香港的法官们,或者说普通法系里的法官,大多都是遵循“法官消极主义”,很多时候看着他们面无表情地坐在庭上,双方律师激辩正酣,而法官看似无动于衷,律师一步步设置问题,向证人提出类似于leading questions,也让我觉得在律师的帮助下,一个案子的事实最终可以完整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私下和法官交流的过程中,带我们的龙法官听完我的问题笑了笑,“你要知道哦,律师他提出的事实,可能只是在庭上的事实。”“可是按照香港法中的裁判标准,很多时候裁判就是按照庭上提供的事实呀?”这个问题长久地在我的脑海里徘徊,德恩里科在《法的门前》曾有这样一段论述一个判断的形成: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到处该结论的前提。从这个理论推导的话,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在律师向法院提交案件的过程中,在其思想中,结论是优于前提而占统治地位的。记得Chancellor Kent法官也有一段关于法官形成判决的方法的论述:法官首先要使自己掌握判决,然后,“在看到公正之所在,道义感在一半的时间里决定了法官的活动;随后我坐下来寻找权威。时而我可能受困于某个技术规则,但我几乎总能找到符合我的案件观点的原则。”当大律师采用其早已想好的问题来对证人进行发问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整个法庭的秩序和走向就掌握在这两个人的手中。当然我们预设每一个证人都是率真的,但是不容否定的是,由于个人天生个性使然,证人总会对一方存在特定的好感以及对另一方存在天然的排斥,在这种心理因素的主导下,我们总会不由自主地“使得自己相信,我们说过的就是发生的事实”。而在此时,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法官其实是整个法庭上的证人。他对于证人言行的评断,对于证人特定时期反应的评析,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证人的证言证词的分量如何。扑朔迷离的双眼与气定神闲的举动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法官以非常不一样的印象。相比起律师对于既定问题的假设前提,法官的内心则是一碗水端平:合法证据要按照法律规定去采纳,非法证据则要积极排除。同时在我看来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官由于其筛选机制,对于品行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同时由于对于自身口碑信誉的珍视,也避免了法官陷入了“偏见”的怪圈。三、追求的目标:程序正义还是绝对正义? 还有一点非常有趣,香港法院解决的是双方的问题,解决双方要求法庭解决的问题,双方要如何界定法院解决的问题,如果状书里面没有要求法院解决的,法院是不管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院不是追求绝对的正义。并且,法院判错案后也只是在程序允许范围内纠正——如果过了时效的话,法院是不会解决的。那么这是不是一种“偷懒”行为呢?作为一个内心正义感相对较强的女生,如果让我去做法官,可能就是要从头到尾把整个案子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全都“排查”清楚,然后再用内心朴素的正义与良知去进行宣判,当然这是玩笑话,但是这也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的疑惑:香港法院如此的“偷懒行为”,当事人双方不会抗议吗?“抗议的话,为什么不提前在状书里写好?”法官的这句回复令我哑口无言。在香港这样一个如此苛求程序正义的地方,这样的举动不足为奇,甚至就是一种传统。我也一直在思考,为什么要遵守程序正义?行使程序正义的过程就是一个人逐步培养规则意识的过程,法治社会最先需要的就是每个公民都具有规则意识:有法律,就要去遵守。这个意识的形成非常重要,否则如果一个人连“遵守法律”都不认同的话,那么后面的理都如空中楼阁,你也无异于对牛弹琴。四、作为律师,最大的敌人:对手还是客户? 记得龙法官说出这句话的时候,在场的同学都非常吃惊。因为在我们看来,律师作为自己客户的代理人,帮助客户打赢官司是天经地义,自然也应该是和客户是一条船上的蚂蚱,而曾经在律师界执业多年的龙法官为何会说出这样的话呢?后来我仔细想了想这句话,觉得的确十分有道理。所谓高手过招,见招拆招。两个大律师在堂上交锋,每个人都拿着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及准备好的问题来发难对方,从而取得己方的优势,占据上风。这是明面上的对质,光明磊落,输赢一部分取决于案子的基本情况,更大一部分取决于律师的个人能力使得案情能够在庭上呈现到什么状况。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律师的个人能力的确是十分重要,想必那些执业多年经验颇丰的大律师们,其实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很享受在庭上质证的过程的:并不需要有太多顾虑,没有顾虑便能完全地发挥自己的实力与水平。若己方胜,则欢呼;若对方胜,亦无太多遗憾(在香港起码是这样的,大律师们出于职业素养都会认真准备案情,同时法官基于法官的操守和准则也会对于案子进行合理的宣判)。但是对于自己代理的客户,在很多律师和客户自己看来:“客户是上帝”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律师拿着代理人的钱,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虽然是古话,但是这种观念也在影响着现代的一个又一个律师们。出于这种观念以及对代理人的责任感,律师们通常会尽可能地满足代理人的要求,然而在这种满足的过程中,分歧自然是不可避免,其中立场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分歧的最大的诱因。曾经在看过一个律师写过这样的一段话,令我印象十分深刻:“客户与律师从相识、相知直到互信一路走来,在微观上,还是有一些天然的因素让二者存在巨大的不同:一个是置身事外的旁观者,一个是饱受利益目标影响的当事者;一个对很多利益得失、分合悲喜早已见怪不怪,一个也许一生就经历这么一回;一个是经过多年专业训练的职业理性思考者,一个是仅仅关注自身目标的感性主义者。结论是,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分歧不仅是正常的,而且也许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正常的分歧,是否所有客户都会理解呢?在之前和一些律师接触的过程中,我感觉到律师在和客户的沟通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分歧。相比起在法庭上和对方律师唇枪舌剑,在私下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很多律师都经常呈现一种“哑口无言”的状态。五、陪审团制度,合理还是不合理?“5:2,not guilty”当听到陪审员代表宣布结果的时候,我和随行的同学内心都是舒了一口气,这个我们跟了5天之久,延期4天才审理完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看到陪审团的最终裁决和我们内心的裁决最终达成了一致,我不禁思忖到陪审员制度其存在良久合理性到底是什么。毕竟就是通过随机抽签抽到7个人,而7个不限性别不限老少不限知识文化程度的陌生人就在短短几天的庭审中要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及有罪与否,若是我,实在是太不放心。先说说香港挑选陪审员的程序。《陪审团条例》中的第4条列明了作为一名陪审员的资格需求:(1)香港居民(2)21至65岁(3)有良好品格(4)具有对审讯进行时将所采用的语言有足够的知识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5)精神健全(6)无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残疾。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在高等法院,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主要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数量极其罕见。相对于全香港刑事案件的总数,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虽然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小部分案件却是罪行最严重、刑罚最严厉的案件。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挑选陪审员的过程颇为有趣:一群候选人坐在旁边的旁听席等待法官秘书抽取名字,抽到名字的人就会成为案子的陪审员。被抽中的人可以以正当理由向法官申请不当陪审员,在我们旁听的一个案子里,有两个被抽取的候选人提出了因有事而无法当陪审员的申请,法官批准了其中一个的申请(因要陪伴家人出国)而否决了另一个人的申请(因为要加班)。而最有趣的是,辩方律师可以无理由地否决任何一个被抽取的候选人成为陪审员。在我们旁听的一个串谋贩毒的案件中,辩方律师几乎拒绝了所有面相较凶的人(当时的我还洋洋得意于自己面善),而留下了面色和善的年轻女性(我猜想是因为年轻女性比较容易被打动?)当然,有时候也因为律师拒绝次数过多而造成陪审员的选拔过程非常缓慢。其中有一个候选人的申请令我印象深刻,她向法官说明自己英文水平不够好,无法听懂英文的庭审因而不能成为陪审员。我忽然想到:如果这些陪审员知识水平参差不齐,那么如何保证陪审员不会被双方律师引导呢?陪审员万一随意做出裁决怎么办?以及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大律师都是外国人,虽然说的都是英语但是哪里的口音都有,陪审员怎么能保证自己一直能听的懂嫩?后来在听案子的过程中我渐渐发现,法官会这样引导陪审员:(1)不能因为不作供而定其有罪(2)不应当随意推测,除非法律允许你的推测。而陪审员只是掌握事实,不掌握证据。证据由法官首先进行筛选:什么证据可以给陪审员考虑,什么不可以给陪审员考虑。可能控方方面是说被告调查期间承认了某些事实,而这种案中案的程序是不给陪审员看的(我们在某次庭审时也看到了陪审员集体回避)。而法官筛选证据的过程也是非常漫长的,有一个下午,法官都是在跟陪审员说控方辩方哪些证据需要排除,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陪审员不被律师们所引导。还有一点非常重要,这也是我的老师在上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向我们反复强调过的:要时刻秉持着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证明被告有罪,就要达到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一切合理的怀疑之下排除怀疑。定罪来讲的话,必须要知道罪是什么罪,必须要根据这个罪名去定,在这个控方的证据完毕之后,辩方律师开始考虑如何为辩方做辩护。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要判断控方的证据是否足够看其有罪。假如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足够证明其有罪,那么被告就可以不作供。总之,在法院宣判之前,被告人必须被当作无罪的人来对待。当然即便如此,陪审员也可能被引导。陪审员制度固然存在着弊端,但是,我又在内心反问着自己:如果陪审团制度不足够好,那么什么制度可以弥补它的弊端呢?六、择业:挣钱还是挣自足感? 不止一位法官跟我们提及,律师挣的钱要远远比法官多。有时候甚至到了几十倍的差距。然而,不论是哪一位法官,在提到收入差距的时候,都没有一副扼腕叹息的表情。在内地的法律学生心目中,律师就是赚钱的象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每天兢兢业业却只能拿着公务员工资的法官形象。龙法官坦言道,在香港当法官是非常困难的。首先必须有做十年以上大律师的工作经验,同时要保证自己的行为与表现均为良好。同时在当了法官以后,无形的桎梏也会变得非常多:虽然有钱,但是钱必须要在适当的地方花费。不能参加相关的游行,亦不能再公众场合表达任何的偏见。一句话来说:法官要对自己的身份非常自觉。当我问到带我的法官,他为什么放弃了高薪的律师工作,而选择做一名法官的时候,他是这么告诉我的:“不论是做法官,还是做律师,我们生而为人,在这个社会中,我们首先还是以一个个人的身份存在。我们需要满足的生活,而这个满足的生活如何达到呢?最长久的是要通过理想的工作获得满足感。”那么这个“理想的工作”,在几乎所有香港法律人看来,非法官莫属。法官不光是受到普通人的尊重与崇敬,更是法律工作者必胜奋斗的目标。因为“每个人其实其开销是一定的,在一定的开销之外其实其钱财很大程度上就是身外之物了”,龙法官开玩笑道:“不成功的律师,没有钱花;成功的律师,没有心情花”,每天殚精竭虑为了案子,在庭上的一周,我常常看到很多律师是提着行李箱上庭,庭审结束后又匆忙地赶往下个地方,这个中苦楚,想必唯有那些看似光鲜的大律师们心中最是清楚吧。在一天谈话的最后,龙法官开玩笑地问我们:“你们以后是想当法官还是当律师呀?”当时一位师兄心直口快,也说出了很多人的想法:如果在香港,肯定是想当法官,但是在内地,还是先当律师吧。七、普通法系VS大陆法系,孰优孰劣?在和香港终审法院的陈兆恺大法官交流的过程中,他首先坦言了讨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哪个好并没有意义。两种法系都是历史的产物,也有着各自的优劣。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成文法法系制度历史更加悠久,罗马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历史方面来讲的话,普通法是比不上成文法的。首先知道两个制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但是也要知道两种制度间有什么分别,优点及缺点要知道的,才能对自己本身的制度有一定的改善。那么两种法律的分别在何呢?主要有一下几个区别:首先,两个法律制度里面法律的角色是不同的,对社会的功用不同:成文法对social changes 与普通法中是不一样的。在普通法中法院法律有两个最大的功用,社会安定和平+法院来判决纠纷。在普通法制度里面,没有案件不需要开庭,立法会里面定的法律永远放在一边,你要知道你要遵守而没有人解释。从法的解释来看,普通法系中法院的法官可以对法律作出自己认为合理恰切的解释;而成文法里面法律要推行社会的发展,要适应社会的需要,即使没有案件,也会有解释。成文法里面,谁制定这个法律,谁就有资格解释这个法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两种法系中法律的功用不同,使得法律的解释方法有所区别。其次,在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方面,普通法国家对程序方面非常重视。从其历史溯源看,因为英国在历史上有很多不同的法庭,在法庭运作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程序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正义甚于结果正义,虽然程序正义的确有其固有的弊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为了遵守程序上的规则,很多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就要经过数年之久,法院对案件当事人传票可能要多达数十次,冗长的程序让人诟病,有时候“不必要的复杂”也会消磨当事人的耐心。很多当事人也会被冗长的诉讼带来的高昂的讼费拖垮。一个硬币终有两面,很多法官也坦言程序正义固然存在其不可莫名的缺点,但他们也笃信这两种正义的形态最终会达成辩证的统一。再次,普通法系国家非常注重法院的判决:因此有先例原则。不同的法院就是有不同的判决,那么如果两个不同的法院对相似的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则要根据位阶相对高的法院的裁决。因此高级法院的判决是对下面的法院有约束力的,每一个案件里面有一个判决的原则,而这个原则成为了说服大众的基石。正是基于此,裁决的效力使得裁决的公信力深入人心,“有拘束力的判例”正是来源于此。八、民主与公正,是否等同?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谈到了双非案件,谈到了遣返非法入境人士的问题,这在香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不禁好奇:社会影响与舆论对法官的判决是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自媒体平台愈发活跃的当下,越来越多非官方机构开始发声,舆论可以让一个政府也有效运作,同时也可能会存在由于舆论的推动形成“多数人的暴政”。那么在香港的法治下是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多数人的暴政”在这个发达的法治社会中是否也会存在?在和法官的探讨过程中我了解到:诚然社会上有很多矛盾,大多数人对难民是反感的,但是当法官的不能因为公众的舆论而忽视个别人士应当拥有的权利,根据国际公约,他是有权利要求香港审核其身份的,我们也必须要接受和说服社会大众——这是社会民主的代价。“民主的代价”,我无数次听到这个词。“身为不是由自由民主产生的,却要捍卫自由民主”法官不是选举产生的,民意是很容易被操纵的,是不理智的。这个判决不一定和民意是吻合的。这个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制度上允许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而非民意做出判决。法律必须要保障少数人的权益,包括一般人认为不值得保护的人的民意。所以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不是民主,法律所保护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和民主也是抵牾的。那么法官到底是捍卫公平正义,还是向民主民意妥协呢?我想这一点在香港是毋庸置疑的。法官最重要的是其要保证对法律的忠诚度,判案的时候不偏离法律的规范,不管在心中对于议题有什么看法,都要向法律负责。根据法律的规定,香港是一个公约签约的地区,那么就有责任要履行公约的要求,如果难民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这是政府要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的,比如不让难民进入香港社区的。但是这是行政而不是司法上的问题,法官要处理的是在这整个审查的过程中要保障基本的程序正义。在探讨的过程中,一位师兄问了一个较为尖锐的问题:那么作为都不是从民意中选举出来的法律执行者(即法官),如何保证法官可以代表民意呢?法官则向我们阐述了他们的看法:从香港的法律是怎么产生的来看——香港法律的产生是透过一个立法的机制,就是在议会(立法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这个立法会是透过一个民主过程产生的,那么通过其产生的法院里的法官也是符合的。立法议员是反应社会上大部分人的要求,他们定下的法律那么就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情况的,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体现民意的。普通法法官也透过一些判例制定一些法律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也不会偏离成文法的规范的,是不会无中生有的法律的。“在概念上而言,秉行公义正是司法的目的。”香港终审法院马道立法官在2016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如是说。结 语我见过三个地方的法院系统运作:一个是在政治中心北京的法院,一个是我老家一个县城的法院,还有一个便是香港的法院。诚然,仅仅见过三个地方的法院的确是没有资格来评判一些是非对错,但是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在我今年初回到家乡去做调研的时候,一个在基层法院的师兄给我留了一段这样的话:“我们总是期望黎明的曙光来临,但总是忘记了灯下黑的痛苦”。或许是香港法院外面的玻璃比较亮,也或许是人心使然,在那里我可以感觉得到敞亮和舒心。但是内地的法院常常让我有种难言的难过,在马法官遇刺后,这种难过愈发如鱼刺在喉。为什么我们的法官也很辛苦,却仍旧饱受诟病?所见愈多,愈觉得内心有点沉重。初来乍到,在赞叹香港的法治之时,也在想着内地的法治什么时候可以追的上祖国边陲这个小岛的脚步。但是当我走的时候,望着一尘不染的窗户,我却在想,香港的法律的确是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但是也是止于“一些”了。我们还是需要“造”出一套自己的体系和体制。例如,很多人诟病国内法官数目太多了,原因一是因为数目太多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让会减损专业性,法官的能力及其他配套十分重要;二是国内当法官的待遇不太足够,如果减少了人数那么法官的待遇相应也会提上去。香港当法官的待遇十分好。法官不需要担心经济方面的因素,比如说法官的薪酬和最顶级的政府公务员的薪酬是差不多的,有假期有旅游津贴,学费津贴,工作环境也十分好。在网上看到一个报道:“按国际惯例,13亿人口,应该有13万法官,可我们现在有19.6万人。香港总人口700万,配备律师8000多名,全职法官仅185位。也就是说,内地的法官占总人口比,是香港的接近5倍,可是我们并没有听到香港的法官喊累?”但是内地这种情况行的通吗?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是行不通的,因为内地有太多行政上的干预。独立审判,任重而道远。法官的工作性质不允许社会所有人的满意,但是要让其接受。必须建立在司法制度的信赖之上。香港重视法治,其实法治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达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在内地,这不也是很多人追求的目标吗?平等和谐公平正义,都是法治最终的目的。愿虽殊途,但能同归。
责任编辑:基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