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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云律师:侵害商标权纠纷如何代理被告抗辩?_郑秋云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秋云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1
摘要:然而,苏宁云商提供的一份证据让案件彻底翻盘了:2003年4月1日,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为厦门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的备用企业名称还包括厦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此点让法官确信

然而,苏宁云商提供的一份证据让案件彻底翻盘了:2003年4月1日,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申请变更为厦门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的备用企业名称还包括厦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此点让法官确信被告主观上侵权的恶意。

案例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闽民终字第233号“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诉求赔偿十万元,其中公告费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左右,但一审法官却只支持3000元,原审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观点中有一句话对支持赔偿的理由作出了说明:本案系珍视明公司在福州地区进行诉讼维权的数十起关联案件之一,原审法院综合珍视明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支出和关联案件间的平衡因素,判定晋安药店向珍视明公司支付3千元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此后,在珍视明的系列案件中,多数法官以此为鉴,判定3千元赔偿。

商标专用权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其实并无不当,亦合法合理,然而此番过于集中的维权,引起了法官的反感,并有“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怀疑,故而赔偿金额上大打折扣。“让法官对原告反感和不满”亦是入手点之一。

四、结束语

综上,律师在代理被告的案件中,应当秉承“让被告吸取教训的同时降低损失”的处理原则替被告争取不侵权抗辩、不赔偿抗辩,看似每个案件辩护的入手点所差无几,然而“一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赔偿损失的金额有多大”,都是法官内心衡量点,每个法官内心思维不同、每个案件又有不同之处,作为律师,不应惯用办案思维,而应当针对每个案件的特点,适当地采用让对手出乎意料的入手点、创新方式,说服法官,争取案件的赢面。


参见搜狐网, ,知识产权诉讼报告分析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案.

王小兵.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6:177-178.

王小兵.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6:178.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DocID=0852355f-43e9-4fd7-b13b-395c723b1bcd&KeyWord=(2013)闽民终字第1133号.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DocID=067e841a-ae9a-4402-910f-63b38888eb50&KeyWord=(2014)闽民终字第233号

责任编辑:郑秋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