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前述(2)-(5)情形,则可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或争议申请,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二)从是否侵权、赔偿数额入手抗辩1、不侵权抗辩,从下列点着手分析、提供证据: (1)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 两个商标是否相同,容易分辨,不做详细分析。 (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所谓的不构成近似,则可从商标的文字、英文字母、图形、商标的组成因素、商标的结构、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重合度高等方面着手分析。具体可详读“《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3)被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 先是审查是否相同或类似,更要注意:原告同个商标在不同类别注册,注意识别核定使用的与被告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 (4)被控侵权商品并非被告生产或销售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若是销售者,可以提供进货来源凭证如发票、合同、送货单、提供者基本身份信息来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有一些判例,法官认为: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与此同时,要注意,案件审理中不需要将生产者追加为被告,而由法院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5)被告的行为属正当、合理使用 是指注册上表中含有的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等词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 如:片仔癀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因片仔癀既是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药品名称,多数被告在药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片仔癀”三个字而容易导致公众误以为和驰名商标“片仔癀”有关联,被判侵权,若不突出使用,则不会构成侵权。 2、关于赔偿金额的抗辩 很多著名、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人,委托律师全国各地维权,属于“广泛撒网”式打假,所以对侵权人的赔偿要求,常见为“10万元人民币”(此判断可见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审理中,倘若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据如加盟合同、采购合同、销售清单等来证明其他事项而被原告抓住了机会,原告可能趁此机会,以加盟费、销售量等为计算依据,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法院会支持多少赔偿请求?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也正是判定侵权可能性更大后,在原告无法提供损失计算依据时,被告可努力争取、获得法官支持的领域。 如何获得法官支持?究根结底便是:提出相应的证据让法官相信原告的损失不大、被告未获取多少利益。 (1)让法官相信原告的损失不大,重点是:让法官确信 如抗辩: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既然未实际使用,原告未曾因商标获利也便无损失,则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原告为维权的合理费用即可。 如抗辩: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知名度不高、商誉度较低。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商业规模越大,商业价值越大,反之,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的知名程度,就无法证明商标价值,损失计算依据减弱。笔者甚至在处理一个案件中,通过网络媒体信息,搜集大量的原告注册商标的负面消息,尤其该商标使用在食品上,一些负面消息直接让人不寒而栗,借此让法官相信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非享誉度高,甚至已经声名狼藉,被告的行为无法对一个声名狼藉的商标造成商誉侵害。 (2)举证被告生产、销售该涉嫌侵权产品的时间短,规模小,销售额小,未获取利益等 (3)值得一提的是:既然处理“赔偿金额”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被告所主张的证据会影响法官的判断,那么原告的一些证据也可能让产生法官认为必须要往重了判的心理。 案例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闽民终字第1133号“厦门苏宁电器公司(原审被告)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厦门苏宁电器所提供的证据原本相当有利,包括:①厦门苏宁公司2003年4月1日变更为现有名称,而苏宁云商2004年才上市闻名的证据;②苏宁云商的“苏宁电器”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晚于厦门苏宁公司成立时间;③《厦门日报》于2004年6月22日的报道,证明2004年时苏宁公司进驻厦门,发现厦门已经有苏宁电器,没法注册同样名称的公司,工商部门答复注册在先就先使用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让厦门苏宁公司理直气壮一番,而且使用了十年的字号,法官从情理上并不太愿意相信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