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拜新闻3月18日报道:3月17日,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腾讯集团(00700.HK)旗下腾讯云计算公司,以0.01元中标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澎湃新闻查阅招标文件看到,该项目原计划预算金额为495万元。 本人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资料,该项目采取的“综合评标法”。所谓“综合评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2目如此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因此,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投标,投标报价仅是评标的内容之一,似乎更侧重于技术指标的优劣。从目前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看,该管理办法并无对“综合评标法”中单项指标中的不合理低价作出禁止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公开招标的货物及服务采购中关于应予废标的内容也无涉及不合理低价的明确条文规定。从以上分析来看,似乎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就合法了?其实不然!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商业行为的目标最终是获取利益,这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招投标中,法律法规禁止明显低于成本价中标(非合理低价中标),即是基于商业逻辑维护商业规则的管理行为。此外,仔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腾讯云一分钱报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应是涉及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性规定,是任何招投标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四百多万元的工程项目一分钱报价,其目标明显在于通过资本实力优势(亏得起)获取工程,占领市场份额或中标后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取更多垄断利益,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就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最终损害的是商业秩序。 其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原则性规定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投标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投标法》及《招投法实施条例》是对报价行为作出的规定,并未区别评标类型。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如果《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可低于成本价投标,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行为就违背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从法律效力层级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政府规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一这一有违常识的中标事项,本文从法律角度加以论述似乎有些废话连篇。这让我想起了一个笑话:说一列车员在火车上查票,遇到一残疾老人,非要出具残疾证书,旁边一乘客打报不平,要求列车员出具她的“人证”,不然如何证明列车员是“人”?如果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既不遵重正常人的常识,也不认真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照本宣科、肤浅的咬文嚼字,导致法律规定的秩序被突破,最终损害的公平和效率。 我想腾讯云作为IT巨头腾讯的一部分,之所以有这种惊世骇俗的报价,肯定是有专业团队认真琢磨了法律条文的规定,毫无疑问,本人的上述分析也不会超过他们专业团队的理解和把握,腾讯云的一分钱报价作为商业竞争策略无可指责,但居然中标了,我只能说,这不是腾讯云成功钻了法律的漏洞(法律本无漏洞),而是成功钻了评标委员会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脑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