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法律意见书,让法学家沦为“鹰犬”了吗?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当前,我们先抛开华润发布的专家意见书结论正确与否不谈,只谈谈关于专家意见书的其他问题。专家意见书是否让法学家沦为鹰犬?有人说专家意见书让法学家沦为鹰犬,大致说的是专家拿了钱,就为委托人说话,成了委托人的鹰犬。按说,鹰犬
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当前,我们先抛开华润发布的专家意见书结论正确与否不谈,只谈谈关于专家意见书的其他问题。专家意见书是否让法学家沦为鹰犬?有人说专家意见书让法学家沦为鹰犬,大致说的是专家拿了钱,就为委托人说话,成了委托人的鹰犬。按说,鹰犬一词,多指的是个别人等成为权力的鹰犬,还少有将鹰犬适用于私人活动中。如果专家为委托人出具意见书就是鹰犬,那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说话;在商业活动中,中介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办事;而一些法学家还接受公检法委托,对公检法的疑难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难不成他们也是鹰犬?由此说,法学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案件进行论证,进而得出相应结论,只要法学家是基于现有的材料根据自己的学识,独立公正地出具意见书,就无所谓鹰犬之说。这本就是一个委托行为,在我们生活中处处可见。委托人请求法学家对某一案件进行法律论证,法学家基于自己的专业学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除非法学家背离法律、故意曲解法律、刻意迎合委托人、出具名不副实的法律意见书,否则,法学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无不当。专家意见能不能公开?在华润公布专家意见书后,一些法学家表示,当时没说意见书要公开,现在怎么公开了。所以,他们表示不理解。而现在,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开会研讨时,多会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是否公开其发言。而专家意见的形成也是开会研讨,势必会涉及到是否公开专家意见。但是,专家意见还不同于一般性的会议研讨,如果法学家表示意见不公开,那么,当事人邀请专家论证的价值又如何体现?很多时候,形成的专家意见就在于公开,以造成影响,进而以影响舆论(裁判者)。那么,在尊重专家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如果选择不公开意见书,势必和当事人聘请专家论证的目的相悖。所以,如果一些法学家选择不公开意见书,于当事人而言,邀请法学家论证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这压根也说不过去。由此,意见书是否公开,当然由法学家决定,但当法学家决定不公开意见书,更应该考虑到,当事人聘请法学家论证的目的何在?公检法的专家论证和专家意见有何不同?公检法有疑难案件,也会聘请公检法自己的专家咨询库人员把脉和诊断,怎么到了民间,当事人要求法学家进行案件论证,法学家就沦为鹰犬?可以说,两者其实八九不离十。只不过,法学家服务的对象不同,一个服务于公检法,一个服务于当事人。有人还认为,公检法的专家论证是将双方的材料和意见都直陈给法学家,而当事人的论证会,法学家却只是听取一方的意见,所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这个,其实和律师代理案件一样,律师不可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都是代理一方后,听取一方的意见,进而得出推断性结论。而法学家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在查阅和评析材料后得出相应结论,也是基于委托关系而服务于一方当事人。况且,公检法的专家咨询,需要听取双方的意见,更是基于公检法的职责和使命。司法本身需要听取双方的意见,兼听则明,不偏不倚,而不是偏听一方,否则,司法便有偏袒一方之嫌。而且,我们时不时会在司法中见到公检法出具的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相比于此类情况说明,专家意见书的效力要远远大于情况说明。专家意见是集体的意见,个人持保留意见怎么办?专家意见书一般是以集体的名义做出,各个专家署名,意见具有统一性,很容易给人感觉是,所有专家的意见一致。但是,不排除有个别专家和集体意见相左,那么此时,对持保留意见的专家意见如何处理呢?如果一位专家的意见和大家的意见相左,这位专家在对外公开或是向有关机关提交的专家意见中,就可以不署名,或是明确表明这位专家的不同意见,以示尊重专家的独立意见。另一方面,如果专家的意见被曲解,或是公开的专家意见书和专家的发言不一样时,专家如何应对?我觉得,从恪守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和坚持真理的角度出发,此时,法学家就很有必要回应公开的意见书,阐明自己的意见,以表达真正的专家意见。法学家出专家意见会收费,有何不妥?有人认为,专家意见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我觉得这句话尚有问题,想想看,有哪些职业会高尚到不拿钱就办事?收费没错,就怕收费后乱来和胡来。律师收取律师费、中介收取中介费、企业员工和体制内人拿工资、哪一个不是拿“人”钱财。只不过,拿钱的来源不同,做事不同而已。专家意见会收费,进而有人认为,为何穷人的案件没有专家意见?于案件而言,无所谓穷人富人,只有案件大小之分。如果是民事案件,从标的额来看,小案件有无召开专家论证的必要?如果是刑事案件,可能涉嫌被冤枉,或是冤案,哪怕没有出具专家意见,也有法学家会为此发声,难道这不是正义的表达么?例如法学家对于孙志刚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冤案的发声。所以说,说穷人没有专家意见显属不当。法院能否“无视”专家意见书?面对当事人或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有法官认为,专家意见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有助于法律适用,对司法公正具有促进作用,所以,法官不应该拒绝专家意见,此言正解。而对于有人质疑专家意见是干扰司法,我觉得这纯属无稽之谈,如果一个专家意见就能左右司法,只能说明我们的司法太经不起左右。相比较而言,真正左右司法的往往不是专家意见,而是权力黑手。当法官的立场不坚定,在意见相左的专家意见面前,法官到底会被哪个意见左右呢?本身,从效力上来看,法学家出具的意见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也只是一个学理解释。对于学理解释的适用,全在于意见书仅供委托方及相关方参考。倘若相关争议方不认同或是不同意专家论证的意见,当然可以诉诸法院,或是交于司法官裁决。而司法面对专家意见,也只是参考之用,和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无别,只不过,专家意见的效力更强,说服力更好一些。但最终,都还得以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主,而不是依靠专家意见做定论。一方有专家,一方没有专家意见,案件审判是否会有偏袒?有人担心,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具专家意见,但另一方当事人却没有出具,最后会不会导致法官偏袒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方。这个,需要明确的是,专家意见书仅仅是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只不过借助专家之口予以表达。从效力和影响上来看,专家意见书的影响力高于当事人的意见表达,但是,法官是否采纳和听取专家意见,还得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专家意见仅作为参考之用,当然会增加一方当事人说服法官的几率,但不能就此说明,有了专家意见的一方就一定能够胜诉。是否出具专家意见,这个由当事人决定,而不是由法官决定。当事人从自身的权益保障角度出发,觉得有必要出具专家意见,即会出。但不能就此说明,专家意见书就是胜诉法宝,一切,还得交由法院最终裁决。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还能否要求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要求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不失为一个万全之策,这不仅有利于专家在法庭上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助于法庭不被一份纸质的专家意见所蒙蔽。所以,在一些法官看来,有法律意见书的案件中,法官可以要求某一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这也符合直接言词证据的规则,让所有证据都能在法庭上开示,接受双方的质证和质询,如此,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大有裨益。所以,如果法官觉得有必要,可以要求某一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如果专家不出庭,专家意见书的效力和证明力便会大打折扣。本身,意见书有效的前提是证据的真实性,如果专家被当事人一方的虚假材料所蒙蔽,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当然效力不足,此时,便需要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专家意见书为何“偏袒”于委托方?当事人一方邀请的专家,对某一个案件进行法律论证,如果形成了意见,多半是有利于委托方,如果不利于委托方,委托方召开法学家论证的价值和意义何在呢?这是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如果说,法学家对某一案件的论证不利于委托方,要么委托方不出钱,要么法学家执意坚持自己的观点,不署名,两者的委托关系便不会建立。当然,法学家不能为了收钱出卖专家的良知,不能为了拿钱背离学术品格,更不能为了钱财摒弃学术自由和独立。明明自己的意见不利于委托方,却非要出具有利于委托方的专家意见,这不仅仅是学术失范,更是严重的品行不端,这样的法学家,必须予以声讨和批评。专家意见书,是法学家关切社会的表达,也是法学家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对于法学家出具专家意见书,虽然是服务于一方当事人,但我们还应该多从正面意义给予评价,毕竟,专家意见书对于个案的关注,亦有助于个案的公正实现。而且,法学家也并非只是拿钱才出具意见书,还有更多法学家基于关切社会和力促法治,对于其他疑似冤案或是错案不断发声和质疑,这更是法学家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所以,对于法学家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能说让法学家沦为“鹰犬”,而应该视为,是法学家表达学术观点、践行社会责任、履行学者使命、力促法治进步之举。当然,不排除一些法学家专为权贵服务,他们站在权力的角度为公权力的违法行为而背书,为公权力的滥权而辩解,为公权力的嚣张而为虎作伥,对于这样的法学家,说他们沦为鹰犬,一点不为过!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