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村规民约也当依法而行
来源: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作者: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时评 村里出现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邻里纠纷等现象,情节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给谁来管?怎么管?村干部工作任性、不办事,却没有构成违纪,又交给谁来管?怎么管?为了回答上述类似问题,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童寺镇凰凤村村委会,修改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
时评 村里出现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邻里纠纷等现象,情节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给谁来管?怎么管?村干部工作任性、不办事,却没有构成违纪,又交给谁来管?怎么管?为了回答上述类似问题,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童寺镇凰凤村村委会,修改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并通过经济处罚和村内曝光的形式,试图让上述问题得到解答。(7月26日《成都商报》)培育文明村风,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环节。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仅凭宣传造势及村民自律无疑远远不够。因而,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订立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村规民约,让大伙共同遵守,无疑很有必要。就这一点来看,凰凤村的村规民约确实作用不小。不承认这一点,显然有失公允。譬如,凰凤村订立的村规民约,有着如下特点:事先通过一年多摸排调查,针对性强,可以说非常契合村庄的现状;发布前反复征求意见,且村民大会一致通过,自然能得到大伙认同;其中全是“土话”(即老百姓自己的语言),而非空话、套话,可以说让村民一看就明白。更重要的是,一条一款,奖惩分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大伙心里全然有数。正因如此,村规民约一经发布,效果立现:原先村民地里的蔬菜水果不时发现被“顺手牵羊”,现在这种情况很少见了;以前每月都会有五六起的村民纠纷,如今骤降为一两起。尤为可喜的是,自村规民约公布一年半来,村委会仅处理过3起违约违规之事,而公开曝光人数则为零。原因在于,村民们尤重“面子”,即便偶有人违规,也因不愿曝光而选择主动受罚,极少有抵触的。不过,凡事皆有度,这个“度”即是依法而行。村规民约同样不能例外。若只图新版本“好用”而试图去打法律的“擦边球”,天长日久必生后患。就如村规民约规定,一旦村民违规违约,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罚款,外加村公示栏乃至“高音喇叭”曝光,这就很值得商榷。就罚款而言,村规民约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国家法律,没有发布此规定的资格,村委会当然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权。至于当地村委会将“罚款”包装为“违约处罚”,指此款用于“补偿利益受损方”,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村规民约并不等同于经济合同,此“违约”亦非彼“违约”,如此套用“合同法”之规定,岂非过于牵强?再说“曝光”,若系村民一般性吵吵嘴、打打架,又不听招呼,曝曝光尚可。而一旦涉及到个人隐私或名誉的家庭纠纷及私人瓜葛,动辄在公示栏“亮相”,甚至用“高音喇叭”广而告之,则有侵害公民隐私权及名誉权之嫌。倘若为此引发诉讼,得不偿失不说,更有违订立村规民约的初心。何况,即便抛开法律层面不谈,实际执行中也很难操作:譬如,村民纠纷若产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医则医,当赔则赔,完全用不着以“罚款”去“补偿”。何况有些纠纷,很难界定谁是“受损方”,这笔款又该“补偿”给谁?再说村民纠纷大多为一时之气,过了就过了,若非要以一方的“罚款”去“补偿”另一方,岂不是“旧仇刚消、新恨又起”么?同理,一味“曝光”,或让当事方感觉“面子全无”,很可能由此让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引发不可预知的后果。其实,“曝光”无须只盯着“反面典型”,而“罚款”亦并非“万应灵药”。举个例子,安徽省休宁县岭南乡的村规民约,就重在宣传“好家庭”、“好夫妻”、“好婆媳”等正面典型,让其引领乡村新风,这就比专事曝光“反面典型”更具激励作用。又如,云南文山天保村以村规民约制约“份子钱”,也算独具特色:凡严重违反者并不“罚款”,而是取消其低保等惠农待遇。理由很简单,你既然有那么多钱去“随份子”,自然就没有了领取低保的资格。话又说回来,订立村规民约,本就为推进乡村文明建设,若其“内核”尽皆偏离法治“红线”,岂不有违初衷?显然,如何在其中既体现“实用、适用、好用”,又做到依法而行,是当下各地乡村订立村规民约过程中面临的又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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