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老虎吃人,问责于谁?

来源:宋公明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老虎吃人,问责于谁? 宋公明 连日来,对于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的老虎吃人惨案,网上议论论纷纷,大家在思考,在追问,在争论,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现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游客入园时已经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游览要锁好门窗
老虎吃人,问责于谁? 宋公明 连日来,对于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的老虎吃人惨案,网上议论论纷纷,大家在思考,在追问,在争论,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现在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游客入园时已经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游览要锁好门窗,严禁中途下车。游客自己违反了安全协议,因此应后果自负,公园没有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游客确实有责任,但是公园和相关监管部门仍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分歧的的要害在于,游客违规有错,公园是否就没有保护其生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了?笔者认为,即使游客违反了安全协议有错在先,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园保护其生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经营性的野生动物公园,有责任保护进入公园每一个游客的生命安全,包括违反了规定有过错游客的生命安全。这是法定的责任,不能因一纸协议而免除。 无论是工厂企业还是社会公共设施,都必须把保证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生命,安全第一。这是全世界的共识。尊重人权,首先要尊重生命。这不是在下的发明,而是某些专家学者公知一再鼓吹的观点。的哥面对持刀劫匪开车将其撞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强奸犯用力过猛折断了生殖器,被害的女子因逃离不管致其死亡,结果该女子也要坐牢。既然持刀劫匪和强奸犯的生命权都要保护,那么游客犯有过错生命安全就可以不受保护吗?野生动物园就可以如此漠视游客的生命权吗?就可以用一纸协议来逃避保护游客生命安全的责任吗? 谁都知道,安全第一,人命关天。而在安全管理特别是关乎人的生命安全的管理上,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是常识,人人皆知。签订入园责任书,这只能顾及一万,而不能防止万一。对于绝大多数游客来说,即使不签责任书也知道在老虎园内不能下车,也不会下车。但是凡事都会有例外,万一有人因某种原因就是要下车呢?谁敢说绝对没有这种可能性呢?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已经发生。既然存在这种可能性,那么就不能听之任之不采取预防措施。血淋淋的事实已经证明,公园的安全措施未能防止惨案发生,怎么说公园没有责任呢?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把游客的生命安全完全押在那一纸责任书上,是典型的只顾一万而忽视了万一。这是拿游客的生命当儿戏。公园是经营性的,赚钱是第一位的,老板不是做慈善,什么万一不万一的,烦不了那么多。没有想到或是虽然想到而不去防范是完全可能的。那么这就要问一问相关的监管部门了。 为什么说相关监管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因为这种经营性野生动物园的建设和经营都是要办理各种许可证书的,其中就包括要经过安全性评估取得安全许可。而安全性评估中除了职工的职业安全之外,游客的生命安全必然是重中之重。安全评审当然以安全为第一,而不能管老板能不能赚钱。对于如此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评审专家怎么可能看不出来?监管部门又是怎么批准同意的?这除了公园老板弄虚作假欺骗隐瞒,就是相监管部门失职渎职,总之监管部门是逃不了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本案不仅是过错责任问题,而且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当然,一切都要在事故调查结论出来之后才见分晓。 对于公园老板和同病相怜的一伙以及涉嫌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官员来说,他们当然要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他们能量很大,神通不小,可以在网上制造和散布公园没有责任的舆论,甚至对受害的游客说三道四,混淆视听。希望善良的人们不要上当。在下穷鬼一个,没有开私家车游野生动物园的福份。但是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远不止此,例如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上,在学校医院监管上等等,因此希望通过此案能引起国家的重视,让庞大众多的监管部门上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耗费巨资养着他们干吗? 2016.7.28.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