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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湘子:法律问题,只应交给法律解决

来源:廉政学者川湘子的法律博客 作者:廉政学者川湘子的法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的一点思考 导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一直长期存在,成为影响制约司法改革进程的最大掣肘。造成这个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限权”失败。司法无法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独立,就没有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司法独立行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的一点思考 导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一直长期存在,成为影响制约司法改革进程的最大掣肘。造成这个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限权”失败。司法无法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独立,就没有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司法独立行使早已一人一事的问题,而是关乎全局的问题。 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一直想要谈谈个人的一点浅见,我先举几个例子:我大学读的是法学,记得大三上学期,法学院邀请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庭长给我们作学术报告。主题是刑事审判方面的实务问题。报告作得起劲时,庭长话锋一转,谈到了自己的“苦楚”。他坦承,每年各级领导给他“批条子、打招呼”的事情太多了,让他特别为难。他还形象地举了个例子,“有领导给我打电话说,某某某的案子,请你务必要依法秉公处理。”领导又没有明示,既然给你打了招呼,你就要识趣,仔细领悟领导的意图。领导的面子,能不给吗?领导的意思,能不照办吗?可是,真出现错判误判的问题,领导什么都没有说啊!这件事,成为我后来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大直接诱因。省级法官都是这样身不由己,搞法律还有什么意思?法律不被信仰和遵循,这不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吗?大学毕业后,有同班同学考进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同学聚会,我们正谈论省高院一位领导。据我了解,此人为人公道正派,名声不错。哪知道同学一听,有些不屑地说,你不知道呢,今年他就为两个案子给我们院长批了条子,打了招呼。我还接触过一位省政法委副书记,据我所知就有好几次他都是利用职权为个案给下面政法系统领导打招呼,公然收受当事人近亲属的好处。前几年,到湖南郴州出差,一位熟悉的副厅级领导跟我谈起他与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的一些过往,让人大开眼界。他说,“我跟曾锦春的过节,缘于一起交通事故。我在下面担任县委书记的时候,有一次,曾锦春老婆家里的亲戚无证驾驶出了车祸,还撞了人,被公安机关连车带人扣了。曾锦春老婆就给我打电话,打着曾锦春的牌子,语气强硬地要求我们县里马上放人放车。我跟她回复说,“我先了解情况,再给曾书记汇报”。最后这件事还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他就为此事得罪了曾锦春家里,此后,就被曾锦春盯上了。在仕途和其他方面,曾锦春总是想尽办法刁难。他说,“我自己分房子、调动工作等事情,我都会提前跟曾锦春汇报、说明,免得被穿小鞋、抓把柄。”后来,我调到市区工作,儿子想要在管辖范围的一家企业上班,我也没有同意。还有很多不能做、不该做的事情,我都小心谨慎,生怕被他借题发挥。多年后,郴州腐败地震爆发,不少当地领导落马被查。这位领导感慨地说,我要感谢曾锦春,是他把我逼成了“廉洁干部”。不然,也会跟他们一样的下场。2015年,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落马,一个很重要的诱因就是干预司法。马勇因干预一起命案致重罪轻判,被中央政法委点名通报。通报称,经查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马勇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借口“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益阳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辩护律师违法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导致该案重罪轻判。其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事件,不胜枚举。上述几个例子,仅仅是冰山一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际上大都是出于私心。有相关的厉害关系人,找上门来,“千恩万谢”之后,领导自然会“深入介入”,利用职权形成威慑力,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力司法公平。2016年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全面、如实记录并依法依规对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有评论说,判决遭报复、办案受骚扰、与领导“一言不合”直接被调离岗位……今后法官、检察官终于有望摆脱这些“糟心事”。其实,中央一直在推进“司法改革”,尤其是打造不受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的司法体制。201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划出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红线。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组织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纪委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办案部门在对奚晓明实施调查的当天在其儿子家中抄出三亿现金。消息人士指,奚晓明的儿子奚众利用奚晓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影响,在中国的深圳开办律师事务所,大量接手特大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以协议收费的方式收取巨额代理费用,然后通过奚晓明直接或者间接的打招呼、暗示或影响,干预省、地、市三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使得本不可能够胜诉的案件如愿判决;除此之外,还代奚晓明收受其他贿赂,成为奚晓明贪腐的白手套。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连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省部级高官,都是这样目无法纪,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干预案件审理。可以肯定是的,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寻根追源,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最关键的原因是权力干预的问题。这个权力干预,来源于领导,这些领导都是些什么人呢?党委、政府、立法机关及其他机关领导,另外就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比如,我们拿一个县级法院的院长举例,可以给他打招呼的领导有哪些?各级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系统领导,都可以给他施以压力。那么,该院长得到上级指示后,又会传递“信息”给负责案件审理的厅长、法官。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司法干预环节。有的领导甚至直接找到法官、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因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在太容易了,举手之劳,不费吹灰之力。或许就是一个电话就能影响司法公正,甚至黑白颠倒。这与我们的依法治国的根本国策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对司法权执行者的保障机制,很多人司法权行使者“敢怒不敢言”,造成司法系统的“违法”问题十分突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一直长期存在,成为影响制约司法改革进程的最大掣肘。造成这个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限权”失败。司法无法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独立,就没有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司法独立行使早已一人一事的问题,而是关乎全局的问题。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根本,还在于排除权力干预。不少法学界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多年以来一直在呼吁。对于司法干预,一直缺乏严格的惩处和问责机制。因此,必须在法律和体制的框架下,重新构建权力格局,以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地位,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司法权执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对等。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只有独立的法律人,才能有公道的权衡。法律问题,只应交给法律解决。(来源:川湘子的法律博客)(川湘子:本名吴俊,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副秘书长,法律学者、专栏作家、时事评论员,长期从事廉洁文化和法律研究) 中华廉洁文化第一刊《清风》杂志由中南出版集团主管、潇湘晨报经营有限公司与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共同主办,是全国公开发行的廉政月刊,月发行量近10万份。旨在“弘扬廉洁文化,鞭笞腐败现象,净化心灵家园,引导清廉人生”,倡导“让廉洁成为一种生活方式”。2010年1月17日,《清风》杂志首发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亲自撰写发刊词。《清风》杂志先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等十多个省市建立了通联站(中心)。目前,已经成为中国廉政文化宣传教育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已经发起主办了八届全国性的中华廉洁文化论坛。2014年4月3日,湖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批复,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清风杂志社主办的中华廉洁文化第一网络平台——清风网(qfeng.org)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大家加入清风网读者群(QQ群号303602875)。新闻热线:0731-8285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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