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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角诈骗及办案思考

来源:张海律师一言堂 作者:张海律师一言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张海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年7月6日本人与王以龙律师接受了山东淄博刘某的委托,代理对不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刑事复核案件。该案中刘某被诈骗近150万元,刘某不服博山公安分局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复议后博山分局维持,刘某又向淄博市公
张海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年7月6日本人与王以龙律师接受了山东淄博刘某的委托,代理对不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刑事复核案件。该案中刘某被诈骗近150万元,刘某不服博山公安分局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复议后博山分局维持,刘某又向淄博市公安局提出了的刑事复核。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实施以来,我办理的公安不立案手续较为规范的一起案例,也是第一起获得复核成功的案件。接受委托的次日,我就与王以龙律师一同赶赴淄博,与博山公安分局的副局长、法制科负责人、刑侦负责人见面会谈此案。博山分局对此案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其后刘某提起复议,复议维持。刘某又提出刑事复核并进行了信访。博山分局为了增加案件的透明度,避免当事人继续上访,因此特地邀请律师会面,就该案事实和不立案的诸多理由详尽的向律师通报。基本案情2014年9月 12日B报警称被C诈骗200万。次日立案。周称,C称有承兑汇票可以出卖,B遂通知了刘某,告诉如果想买就向C汇款。后刘某通过丈夫账户向C汇款 1462500元,B通过王某某帐户向郑汇款近50万元。C收到款后逃匿。公安经查询发现C把涉案款已经转到付某某名下,遂进行冻结。经网上追逃C到案后,C称B欠款300万,因B与C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故检察院没有批捕。2014年12月对涉案款进行解除冻结,款项当即被提走。2015年4月25日公案撤案。刘某不服,又对B提出控告,博山分局于5月11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另查明,C收到B和刘某丈夫的款项后,没有向B提供承兑汇票,C称将汇票给了于某某偿还先前B某的个人债务。不立案的理由一度难以推翻会谈中,公安方面可谓态度诚恳推心置腹。讲述了不能立案的两个方面理由:1、B并不知道C最后没给汇票,即不存在诈骗故意和预谋。C将款项作为B的还款来顶帐,这个做法B事先也不知道。因没有虚构事实,故不是诈骗。2、C不认识刘某,没有欺骗刘某,虽然刘某汇给了C 150万,但是C也没有直接向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后将款转移是因为B、C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去之前我信心百倍,搜集了很多承兑汇票的案例,然而听取了案情后,我发现自己整理得案例一点用处没有,案例和本案的情况都不一样。面对这种诚恳地态度和充分的理由,我作为律师确实不能提出什么有效的反驳,甚至还表示了一些认可。整个会谈在比较和谐的气氛下进行的。公安方面获悉王律师刚刚从公安法制部门转行做律师,出于尊重让王律师发表下意见。王律师并没有因其投之以桃李,就报之以琼瑶,而是很不给情面的称公安对此案还是不尽心,不做认真调查。听到这样的评价,副局长马上不高兴了,当场就对王律师表示了强烈不满。我在一边,感受到了公安对此案的投入程度应该说还是很认真地,所以一个劲地给圆场。会谈结束了,虽然我们没有正式表态,但是公安似乎已经胸有成竹的相信律师一方已经彻底信服了他们的理由和依据。简短研究后发现方向在离开淄博之前,我们和淄博的徐律师对此案公安的答复进行了简短的研讨。研讨中,我发现,公安对此案的法律关系把握似乎有些缺失,特别是C是否存在对刘某的诈骗没有涉及。王律师说,这是三角诈骗,三方之间即使C没有直接诈骗也不影响诈骗的成立。看来王律师的长期法制研究工作锤炼了他的职业敏感性,会谈中给博山公安下不来台的那句话看来不无道理,我们带着这个思路我们回青了。寻找思路,确定三角诈骗经过了两天的深入研究,我发现三角诈骗理论可以借鉴到本案中,而博山分局恰恰也忽视了这一重要的法律关系。我学习了张明楷教授得《论三角诈骗》一文,该文中所提到的三角诈骗是,诈骗者通过诈骗手段将被害人在保管人处的财务欺骗得手。被害人与诈骗者并没有直接联系和接触。本案中,刘某将钱汇到了C的帐户,属于更为接近传统诈骗的类型。关键问题是,C是否虚构事实,虽然这一虚构事实只是通过第三方传递到被害人那里,但不影响构成虚构事实行为。出具法律意见,获得复核的成功用了一天时间我写了法律意见并进行了几次修改,会商王律师取得一致后寄给了淄博市公安局。22日是复核最后的时间,该日我再赴淄博,到了市公安局那里,当事人高兴得告诉我,张律师,复核下来了,撤销了博山分局不立案决定。经验与体会办理这一案件时间较短,下一步还有工作需要进行。关于会谈和法律意见草拟的方面我从此案中得到了一些经验积累。一、尊重和信任控告人的代理律师并无法定依据听取公安介绍案情,因此首先我们要珍惜会谈机会,充分尊重公安。二、先礼无需后兵本案原来考虑具有对抗性,当事人也是基于对抗的可能才委托了本人。但是,即使一些可能产生对抗的案件,我们对于公安提出的正确理由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我们仍要肯定,不能漠视更不能随意挑毛病,双方尽量做到充分信赖,对后面的工作会有积极意义。这个就是先礼,至于是否后兵要根据案情判断。本案中我在会谈中对公安的尊重也赢得了信任,因此后面电话中的交流也取得了很多本案重要信息,对我出具法律意见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三、思路敏锐不可僵化律师办理疑难申控案件,思维不能僵化,要敢于突破固有模式,要从刑法的维护社会秩序基本价值进行判断,确定具有刑事犯罪危害性的,如果仅仅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的不能轻言放弃,利用网络搜索,要从关键词线索中寻找理论支持。四、击其虚弱避其重防对案件的突破要学会找侦查事实和法律关系把握上的空白地带,发现后由此入手,见缝插针,效果更好。法律意见要围绕新观点新理由进行,已经交涉过,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那些争议性观点不要作为重点,否则长篇累牍除了从字数上获取律师的自我安慰,其他实际意义没有。五、法律意见谋篇上先扬后弃律师办案除了要有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还要从心理上分析。很多法律意见可能要交给上级领导看,你的意见与其下属相异,本身就会受到挑剔。因此法律意见要从心理上布局谋篇。本案的法律意见撰写过程中,我这样思考。公安提出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道理,对此我们不得不肯定,既然要肯定还不如主动肯定,肯定之后反过来再进行那个否定,这种论说就是先扬后弃。这样撰写的一个好处是,让主管领导感受到律师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有利于其采纳。如果法律意见罔故事实,甚至言辞无端的犀利,这些都是有弊无益。当然,如果有的办案单位歪曲事实甚至徇私枉法,在律师多次主张不予理睬的情况下,言辞犀利的法律文书也是必要的,甚至还应当对其违法予以曝光,通过网络微博公开谴责都不为过。高明的律师如良医,要对症下药,急缓补泻各不相同。此一时也,彼一时也,每一个细节都要结合案情具体发展来分析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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