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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耿恩华、盛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作者: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基本案情】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耿恩华、盛梅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了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罚息、违约事件及处理等权利义务;由被告陈开伟、聪能公司为被告耿恩华、盛梅英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耿恩华、盛梅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了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罚息、违约事件及处理等权利义务;由被告陈开伟、聪能公司为被告耿恩华、盛梅英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耿恩华、盛梅英发放贷款20万元,但到期后被告耿恩华、盛梅英未能还本付息,被告陈开伟、聪能公司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耿恩华发放贷款,被告耿恩华及共同借款人盛梅英未能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耿恩华、盛梅英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开伟、聪能公司为被告耿恩华、盛梅英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即原告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陈开伟主张借款人有履行能力应先承担还款责任之抗辩,不予采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耿恩华、盛梅英、聪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其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一、被告耿恩华、盛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6年5月5日为10701.93元;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75‰的150%计算);二、被告陈开伟、扬州聪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耿恩华、盛梅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开伟、扬州聪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耿恩华、盛梅英追偿。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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