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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与马蓉财产分割

来源:张颖律师 13126837129 吉林大学 作者:张颖律师 13126837129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律师实务 共同财产认定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王宝强旗下宝亿嵘影业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经两次工商变更登记,现股东为王宝强及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王宝强,股东包括王宝强、任晓妍、马蓉)。虽然马蓉已不再担任
律师实务 共同财产认定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王宝强旗下宝亿嵘影业成立于2010年8月20日,经两次工商变更登记,现股东为王宝强及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王宝强,股东包括王宝强、任晓妍、马蓉)。虽然马蓉已不再担任宝亿嵘影业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但该股权登记在王宝强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可以认定,宝亿嵘影业的股权变更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宝亿嵘影业分割在王宝强与马蓉就宝亿嵘影业部分财产的分割过程中,会涉及到两部分内容:(1)宝亿嵘影业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就王宝强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股权部分,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马蓉如想成为宝亿嵘影业的股东,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时征得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以王宝强与马蓉协商的转让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才能达成。当然,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马蓉同样也可以成为宝亿嵘影业的股东。(2)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部分的财产分割,鉴于王宝强与马蓉都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其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到另一合伙人即任晓妍即可完成财产分割事宜。其它财产分割此外,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事宜同样涉及到其婚后购买房屋、车辆、现金等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此就不予以展开分析。出轨行为对离婚的影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就我国婚姻法规定而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马蓉与宋喆之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答案是不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才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同时,也只有达到同居这一标准,才可以作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换言之,就马蓉与宋喆之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言,在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只能作为王宝强与马蓉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而不能完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更不能作为王宝强向马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否影响财产分割?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看来,王宝强据此要求马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都没有法律依据。【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拆 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张颖律师联系方式: 13126837129、微信号:13126837129 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张颖律师微信平台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和你一起探讨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312683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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