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商事仲裁是商事司法的未来吗?

来源:取法乎上 作者:取法乎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商事仲裁是商事司法的未来吗? 二〇一六伦敦国际商法大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 戴姆·玛丽·阿登女士 大法官阁下 蒋天伟 草译 我所了解的澳大利亚仲裁界是一派欣欣向荣。使用商事仲裁的案件出现了增长,澳大利亚正成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受欢迎的跨境争议解决仲裁地
商事仲裁是商事司法的未来吗? 二〇一六伦敦国际商法大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 戴姆·玛丽·阿登女士 大法官阁下 蒋天伟 草译 我所了解的澳大利亚仲裁界是一派欣欣向荣。使用商事仲裁的案件出现了增长,澳大利亚正成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受欢迎的跨境争议解决仲裁地。澳大利亚法律支持仲裁的态度以及司法系统对法治极高标准的尊崇,都帮助了仲裁的发展。一些州有一个专家法官小组也有一组专门致力于仲裁的专业人士名单,这使得它们能够提供快捷的华丽转身为讼争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此外,澳大利亚法院在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拒绝执行外国仲裁决定时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解释。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法院自身不满意仲裁决定的正确性而拒绝仲裁决定的执行(TCL Air Conditioner (Zhongshan) Co Ltd v 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1 这一结论的观念基础意味深长。高等法院的结论非常关键:仲裁决定的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由一般性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是执行由当事人经协议确定并最终汇并入仲裁决定的权利与义务。在自由民主制度中,法院允许当事人设定自己权利义务的管理体系。二〇〇三年,当我在准备一次将在印度发表的讲座时,我深深体会到了仲裁友好型环境的重要意义。2 我发现印度最高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中的“公共政策”例外作出了相当宽泛的解释。最高法院对一起仲裁决定适用其解释时认为,仲裁决定就《印度合同法》内容存在法律上错误。今天印度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印度现在正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推广仲裁的使用。 英格兰与威尔士我们的立场是,实务工作者一般会认为法院应当极少审理极少仲裁争议的上诉或申请。当事人确实也可以排除向法院上诉的权利。数据显示一九七九年之前每年的上诉数量是三百件(目前对上诉的限制规定在那时首次推行),目前已经降低到每年七十件。法院不干涉仲裁做法的另一面是分离性原则,即认为仲裁条款是可独立于主协议的一种拟制。这意味着即便对仲裁协议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主协议存在质疑,仲裁员仍能够继续履行职责,可参见《一九九六年仲裁法》第七条。在澳大利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关于分离性原则的最重要判决之一,即Fiona Trust Holding Corporation v Privalov案,3案件到达上诉法院时我代理一方当事人。该案是一起发生在船队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的争议。船东声称租船人对船东的代理人行贿,致使订立的合同对船东不利。问题是该争议是否影响到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上诉法院通过正确阐释认为仲裁条款效力及于该争议,上议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厚普勋爵说:“行贿的指控指向了租船人订立的合同条款,而不是仲裁协议本身。”另一个说明英国与威尔士的法院对仲裁持友好型态度的例子是,创建金融列单制度。英格兰与威尔士首席大法官托马斯勋爵,制定了金融列单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确保商事案件能获得快捷的庭审。这是一个单一专门化列单,从衡平法院和商事法院中按照一定标准挑选出部分商事案件,尤其是那些(1)提出金融市场中或者事关银行业、金融衍生品、复杂金融产品等的重要争议点;(2)案值超过五千万英镑的案件;(3)需要金融市场中特定专业知识的案件。其目标是将这些案件通过案件管理,迅速安排由专家型法官主持案件庭审。我不是在说仲裁案件必须满足这一标准,但重要的是伦敦是向商业开放的城市,无论哪里需要,商事法院都要能提供快捷而高质量的商事争议解决方案。我想法院能给予仲裁案件的支持量度已经解决了。比如说,我曾在一起案件中不得不去考虑立法活动规定的上诉法院选择上诉案件的权力中是否是出于疏忽排除了一些规定于《一九九六年仲裁法》中重要的条款,这些条款赋予商事法庭的法官独立行使决定是否允许来自高等法院案件的上诉的权力。我们的裁判认为这样的事情并未发生。4 我们衡量下的这个判决中的关键因素是,《一九九六年仲裁法》的政策是减少来自法院对仲裁过程的干预,因此对仲裁裁决而言,干预能少则尽可能地少。尽管如此,去年十二月托马斯勋爵,这位杰出的商事法官,作了一场高调讲座,号召法院与仲裁合起手来对现有二者的关系进行再平衡。他的观点是英国也许在支持私法仲裁压过普通法发展上走的太远了。如果考虑到仲裁审理程序中的成本与拖延的话,仲裁过程由于法庭庭审程序的情况也许是被夸大了。 托马斯勋爵提出的问题是,是否应当对一九九六年仲裁法进行改革,以便向英国法院提起更多上诉,只要“这一手段能维持上诉判决的健康日常工作量,而且有能力发展与争议问题相关的法律,尤其是那些具有普遍公共重要性的争议问题。”5托马斯勋爵的建议包括: ·修订法院介入干预的标准;·鼓励更多的人求助于法院;而且·法院要更多地使用权力就在仲裁中的法律问题制定裁决书 依据一九九六年仲裁法第四十五条,法院有权在仲裁当事人申请下,就初步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只有在所有当事人都同意或者仲裁庭允许时法院才有权这样做。这都是实时发生的,因为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继续它的仲裁庭审程序并作出仲裁裁决而与此同时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可能还在等待中。但是当事方很少申请法院提供帮助,也许是因为在仲裁中作出申请就不能获得保密性了。我想,很明显依据该条提出的申请并没有更多,因此强烈暗示仲裁当事人请求法院帮助解决其争议的需求并不高。当然也会出现某些时刻法院有仲裁庭不具有的权力,比如在股东争议中,法院庭审对商业圈的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但是在其他案件中对第四十五条能维护商事仲裁中的保密性,我保持沉默。对托马斯勋爵的召唤,一直掺杂混合着不同的反应。一九九六年仲裁法的幕后主设计师,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纽第吉特勋爵萨维尔在《泰晤士报》上撰文说,根据一九九六年仲裁法扩张对仲裁裁决的上诉权利,将成为一步“彻头彻尾的倒退”。6保密性是选择仲裁的主要理由。依据《纽约公约》实施执行也是主要理由。但是也会出现无可避免地需要求助法院的时刻,比如当出现指责仲裁员存在偏私时。此时,为了维护仲裁过程的公正性,求助法院就绝对必要。在发生于投资人和国家之间的仲裁中尤其如此。通常这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因感受到仲裁过程不公而愤而离场。这一领域出现了一些与澳大利亚有关的令人兴奋的进展,它成功地打败了来自菲利普莫里斯亚洲集团的挑战。菲利普莫里斯亚洲集团重组了其集团,为了依据香港与澳大利亚的双边投资协议提起诉讼,挑战澳大利亚于二〇一一年通过的《烟草平易包装法》。仲裁庭认为自身并没有裁决这一争议的管辖权。它认为菲利普莫里斯集团已经实施了滥用权利行为,因为其企业重组的动机完全或者部分是出于以香港公司的身份取得双边投资协议中的协议权利主张者这一意愿。这个主题引向了欧盟/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磋商内容。在这一尚在进行中的不断延长的谈判磋商进程中,欧盟提出的建议是组成一个全新的仲裁体系,以替换目前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运行的投资人与国家之间仲裁的体系。制定这样的提议折射出某种对国际仲裁抱有传统的玫瑰色看法的反对。有人认为发生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是由获得高薪酬的律师在操作,他们寻求从政府那里获得赔偿,而政府则试图通过对他们本国人民有利的法律。这样就会存在某种对仲裁员公正性的担忧,因为仲裁员在其他那些处理类似争议的案件中可能担任律师。此外,必须记住发生在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可能会引发关于相关当事国人权的争议,因此会引出国际公法上的考量。就此意义而言,这就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形式。欧盟提出的新的体系涉及一座常设投资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所有政府都将提交一份名单,提名各自司法管辖权内有资格担任法官的人员作为出任该法院法官的被提名人。最终任命的法官将会由五名来自欧盟的法官,五名来自美国的法官以及五名来自其他国家的法官。法院审理组成的法庭将由三名法官组成(以上三组各出一人)。新的架构将会形成其自己的上诉庭,由六名法官组成,每个组出二名,上诉庭审理案件时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当事方必须在争议开端作出选择,是选择依据内国法审理还是依据新的体系仲裁。这一体系削减了当事方自己选择仲裁员的能力。此外他们将不得不接受由新的仲裁实体指定的法官小组中产生的法官。这一提议的理由是看起来是不满意部分欧盟国家对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结果。欧盟作出的建议强调了参与国际仲裁的每个人都需要鼓去勇气确保商事诉讼继续保持顶级水准、作为法院的替代选择。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事情就是,一个仲裁制度下,失败一方抽身离开想的是仲裁庭不但错误而且仲裁中存在行为不端。这一建议中传达的信息是实务工作者与仲裁员必须保持高标准的职业与水准与职业操守,而且其工作能确保公众总体上对仲裁制度具有信心。 1 [2013] HCA 52 Speech to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Dispute Resolution,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New Delhi, September 2003.3 [2007] UKHL 40.4 Henry Boot Construction (UK) Ltd v Malmaison Hotel (Manchester) Ltd [2001] CB 388.5 The Right Hon. The Lord Thomas of Cwmgiedd,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 ‘Developing commercial law through the courts: rebalanc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s and arbitration’ (The Bailii Lecture 2016, 09 March 2016) [34].6 Mark Saville, ‘Reforms will threaten London’s place as a world arbitration centre’, The Times (London, 26 April 2016) 58.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

上一篇:全球村中的商事司法:商事法院的角色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