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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岂能为虎作伥?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民事 司法岂能为虎作伥? 我叫林木桃,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浦县盘陀镇上洞村下阮73号,身份证号码35062319520125661X。现居无定所。通信地址:漳浦县中心市场豆芽摊林木桃。手机13023951172.原告詹秀香、詹木林诉被告林木桃法定继承纠
民事 司法岂能为虎作伥? 我叫林木桃,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漳浦县盘陀镇上洞村下阮73号,身份证号码35062319520125661X。现居无定所。通信地址:漳浦县中心市场豆芽摊林木桃。手机13023951172.原告詹秀香、詹木林诉被告林木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所列原告为詹秀香、詹木林、王安浦、王振典、王振福、王炒云。被告林木桃。原告詹秀香、詹木林及原告王安浦、王振典、王振福、王炒云母亲詹白菜系吴石榴与第四任丈夫詹顺水所生之子女,被告林木桃系母亲吴石榴(林石榴)与第三任丈夫王主睇所生之子。原告主张址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东街深巷21号房产的继续权。该房产是林家祖业。林木桃的爷爷林建置四个儿子相继夭折,按当时风俗,女儿嫁人生子随夫姓,抱养女儿招夫无条件继承本氏香火。林家为延续后世,林建置死后,其兄长林随作主将林建置的养女林石榴招婿。在她招婿时已有合约:“日后生子……长子光传林家”。林石榴与丈夫王主睇只生有一个子女,即林木桃(1952年生)。1952年办理该房屋的土地房产登记证(地号5-130号)户名林石榴,当時家庭成员王子睇、林石榴、林木桃。证明该房产为三人共有。王子睇1953年7月病故,之 后该房产由林石榴管理。但她是作为林家的后代管理的。1954年林石榴改嫁漳浦县盘陀镇上洞村下阮自然村詹顺水为妻,将林木桃带去但没带林家房产而留给林木桃。按传统社会习俗和当时的法律,也不可能把房产带走。林石榴(改嫁之后改为吴石榴)到詹家后生下长女詹白菜(现亡故)次女詹秀香、儿子詹木林。吴石榴于1989年8月3日农历7月初二病故,詹顺水1998年7月31日农历6月初九病故。林木桃对母亲和养父尽了养老送终义务。1976年林木桃结婚时,其母亲林石榴按照祖训让林木桃回到林家继承祖业。林石榴在林木桃结婚宴席上说:“到今日终于达到心愿、沒有辜负上輩意愿”。就是说她完成了为林家延续香火,继承祖业的任务。林石榴亲手将土地证、立字约继承依据交林木桃保管。证明那时林石榴已经把该房产交给林木桃一人。1987年该房产在全国统一登记时登记在林木桃名下,新土地证号5一284, 户主林木桃。1989年漳浦土地管理局编号0100419号第419页,可查此页档案便清楚。因当時向西一面墙与林景亮有矛盾未解决所以没领新土地证。后争议解决了,但遇到旧城改造,没有发证。至2009年10月拆迁前,从来没有对该房屋的争议。只是到了拆迁时,詹氏兄弟见财起意,林木桃所在盘陀镇党委副书记陈长安报林木桃举报之仇,唆使詹氏兄弟起诉,利用职权和社会关系,制造冤案,侵害林木桃的合法财产权。漳浦县副县长黃国锋是原告詹秀香丈夫,直接干预了本案的审理。利用职权为己谋取非法利益。该房产自1976年起就由母亲林石榴交给林木桃占有和使用(那时原告王安浦、王振典、王振福都未出生),并于1987年全国统一登记时登记在林木桃名下。在由林木桃占有使用33年无异议的情况下,詹氏起诉林木桃主张继承权并由政府公派律师帮助,显然是不正义的。法院在腐败官员的干预下,判决詹氏兄弟取得并已执行了该房屋的补偿款11万多元。古代传说,被老虎吃掉的人,死后变成伥鬼,还要为老虎效力。成语“为虎作伥”由此而来,现比喻为坏人做帮凶。 詹氏原告中有正在服刑的詹木林,其他原告也非善良之辈。司法者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难道称之为虎作伥有什么不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案法院受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在哪里?法院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已经接受继承,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规定。由被告占有和使用了三十三年原告没有主张权利,还要“应视为已经接受继承”,岂非自欺欺人?该解释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仍应保护的依据,因为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31号批复明确规定: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该判决将林石榴1976年处理过的房产作为遗产判决由原告参与继承,是枉法判决!漳浦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称,“本案中,两被继承人吴石榴、詹顺水死亡后,本案所涉的两处房地产的所有权均未经处分,仍然登记在吴石榴、詹顺水的名下,应当认定为继承人未分配遗产……本案的诉讼时效起始点应当从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继承人之间在分配拆迁补偿款发生争议时开始计算,现原告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案判决:确认址在漳浦县绥安镇东街深巷21号地段号城区5-130号房产及址在漳浦漳浦县盘陀镇上洞村下阮自然村房屋一座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9835.1元由吴石榴、詹顺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每个继承人分享94958.77元。”对于林氏祖业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东街深巷21号的房产,认定为“仍然登记在吴石榴、詹顺水的名下”,是极其荒唐的。该房产从未也不可能登记有詹顺水的名字。1952年登记时林石榴的家庭成员有三人:林石榴及其丈夫王主睇、儿子林木桃。那会登记为吴石榴和后来的丈夫詹顺水共有?1976年吴石榴让林木桃作为结婚用房,1987年全国统一登记时更不会登记有詹顺水的名字。 “本案的诉讼时效起始点应当从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继承人之间在分配拆迁补偿款发生争议时开始计算”,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该房产应当属于共有,该房产自1976年即为被告占有和使用,原告可以三十多年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吗?而始终没有争议,就证明这原本是不该有争议的。从“继承人之间在分配拆迁补偿款发生争议时开始计算”就是原告什么时间诉,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岂不是明目张胆的以篡改法律的手段支持恶意诉讼吗?林木桃不服该判决上诉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其上诉请求。判决: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0)浦民安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二、漳浦县绥安镇东街深巷21号房屋部价值366436.1元,上诉人林木桃分得252163.4元,被上诉人詹秀香分得38090.9元(另二第二继承人分得数额相同)。……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漳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判决变更原二审判决第二项为“漳浦县绥安镇落选深巷门牌21号房屋总价值366436.1元,原审上诉人林木桃分得262400.9元。即该判决在分配继承的财产中又扣除了部分属于林木桃个人的部分。总之,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再审判决比二审都纠正了一些不公正的判项。但是还没有纠正本案根本的错误:在林氏招婿养女林石榴(吴石榴)离开林家五十多年后,在她和丈夫都死亡之后,法院判决詹氏后代以及王氏后代(詹白菜之子女)继承林氏祖业的房产,违背了林家老祖宗的意愿。违背了传统的社会习俗。林家祖先若有在天之灵也会提出抗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中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法律行为无效”。西方国家理论界有时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为“公序良俗”。公序包括国家的公序、家庭的公序、道德的公序。关于善良风俗,虽各国立法阐述不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允许以法律的名义破坏公序良俗的。况且本案多方面明显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枉法判决之态昭然若揭!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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