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践踏人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哥十年 作者:海哥十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权贵经济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维权雪上加霜!司法腐败,暴政虐民,践踏人权。 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乔林2016沪01民终8189号《民事裁定书》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枉法裁决!再审申请人(王贤佩)不服,向全国有权司法机关提出再审请求,撤
权贵经济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维权雪上加霜!司法腐败,暴政虐民,践踏人权。 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乔林"2016沪01民终8189号《民事裁定书》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枉法裁决!再审申请人(王贤佩)不服,向全国有权司法机关提出再审请求,撤销2016沪01民终8189号民事裁定,指定原审浦东法院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上诉人不可根据同一事实再提起侵权之诉,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上诉人(王贤佩)遭遇“加重”工伤事故后至今24个多月工伤行政诉讼期间,既没有获得及时的救济,也没有获得用人单位(昌硕科技)的分文赔偿。事实上,上诉人王贤佩2015年5月29日认定为加重工伤后,被上诉人(昌硕科技)拖延诉讼又给上诉人(王贤佩)造成长达22个月之久的诉累,昌硕科技曾屡次地拒绝履行工伤鉴定,枉视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其情节特别可恶。再审申请人认为,2013年12月20日工作中第一次受伤之日起至2014年7月5日“加重”工伤后至今2016年9月,上诉人的人身损害并未能获得法律上的妥善保护。 1.1、2014年7月5日“加重”工伤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等同全部侵权责任。 上诉人并非因同一事实提起侵权之诉,本案诉请系由多个侵权法律关系的事实依据依法提出。加重工伤法律关系起始于2014年7月5日,被上诉人(昌硕科技)在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间就存在侵权法律关系。2015年5月29日工伤认定的是2014年7月5日搬运重物时的加重伤。上诉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4日的工伤认定未被受理,上诉人王贤佩2013年12月20日工作期间的伤害依法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共同之诉。 2015年5月29日工伤认定的是上诉人2014年7月5日搬运重物时的加重工伤。被上诉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7月5日的侵权之诉并未获得工伤认定,加重工伤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属于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侵权之诉。 上诉人(王贤佩)诉讼请求系由多个侵权法律关系构成,而非2016沪01民终8189号《裁定书》所述“同一事实”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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