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无效遗嘱为据剥夺女性继承权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无效遗嘱为据剥夺女性继承权原告刘金平、陈新开与被告刘金城(曾用名刘双降)、曹淑兰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平与陈新开是被继承人刘增信与李玉臣的女儿和女婿。且陈新开与刘金平1981年结婚后男到女家落户。被告刘金城和曹淑兰是
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无效遗嘱为据剥夺女性继承权原告刘金平、陈新开与被告刘金城(曾用名刘双降)、曹淑兰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平与陈新开是被继承人刘增信与李玉臣的女儿和女婿。且陈新开与刘金平1981年结婚后男到女家落户。被告刘金城和曹淑兰是其儿子和儿媳。原告诉称,我们结婚后与父母一起生活。1982年我们把与父母共同居住的老北房五间翻建成新北房五间。当时口头约定:北房五间翻建后,南院的三间房归我们所有。但翻建之后被告不讲诚信,霸占南院三间房养鸡,后又翻建出租,而让原告租房子住。父母亲相继去世后,被告又伪造遗嘱把北房五间全部霸占,故原告起诉主张继承权。该判决称,“经审理查明,刘增信(于2007年3月13日去世)与李玉臣(于2001年6月2日去世)婚生四个子女,长女刘金富、子刘金城、次女刘金镯、三女刘金平。……刘增信与李玉臣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西一村南一条26号原有北房五间,1983年春被告刘金城、曹淑兰与刘增信、李玉臣将原有北房五间翻建,其他子女在翻建时曾给予帮助。”判决书叙述查明的事实是不确切的。很显然,是共同出资、出力翻建,为什么说成是“被告刘金城、曹淑兰与刘增信、李玉臣将原有北房五间翻建,其他子女在翻建时曾给予帮助。”而不是原告与父母进行了翻建而被告夫妇曾给予帮助呢?原告诉称的是自己1982年翻建北房五间,被告辩称的是1983年自己与父母翻建北房五间,法院又如何查明了被告辩称的属实?实际上北房五间是由父母及原告出资3000元(当时原告与父母一起生活,而被告1976年即与父母分家单过,当时他们居住在南院三间),由原告陈新开请假两个月,数万块砖都是他用手推车从胡同外推到家里,十余吨白灰都是他用水淋成泥,当时没有翻斗车,卸车也大都是原告亲自动手。盖房的木材是由原告买的平价木材。当时盖五间房的费用也就是三千元或者多一点。原告陈新开是男到女家落户,这可由户口本证明。户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是瀛海镇西一村南一条26号。土地使用证占地时间是从1981年1月1日开始,原告刘金平从小在这里出生、长大,原告陈新开是与其结婚后男到女家落户在这里。翻建后,被告不准原告居住显然是于法不符,于理不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民初字第5740号民事判决书以“1997年12月26日,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向刘双降颁发了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西一村南一条26号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以及刘增信的遗嘱为据,判决该五间房归被告刘金城、曹淑兰所有,其给付原告夫妇人民币五百元。驳回原告刘金平、陈新开的其他诉讼请求。1997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本应以父亲名字办证,但被告利用当村干部职务的便利私自办成自己的名字。由本案认定房产为遗产证明,当时房产是刘增信所有,土地使用证改为刘双降显然是错误的。但使用人仍然是8口人,包括了原告夫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都是以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纵然宅基地使用证是以被告的名字办的,但宅基地载明使用人口8人,显然包括了原告夫妇和父母。证明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归被告一人。而被告答辩状称,“被告是家中唯一的儿子”,显然不是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称“原告刘金平、陈新开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以及把宅基地使用证篡改为自己的名字,证明被告早有独自继承父母遗产的预谋。该判决采信被告出具的伪证-2006年12月19日刘增信所立遗嘱,内容为:“1983年春天经刘增信同意,由其子刘金城夫妻出资、出力将原有北房五间翻建,由刘金城付给刘增信夫妻原北房五间残值款二千元整(已支付)。翻建后的北房五间归刘金城夫妻所有。刘增信去世后,任何人不得再对北房五间享有继承权。2005年西一村分给刘增信的位于四义村西土地1.06亩。待刘增信去世后,该土地的承包权,收益权由刘增信之子刘金城继承所有。此外,刘增信的其他个人财产,待去世后,全部由刘增信之子刘金城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其中第(五)项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遗嘱所述内容是被告编造的。1983年(实为1982年到1983年)翻建北房五间是原告和父母共同翻建的,被告也有帮助。所谓被告给父母该五间房的残值2000元是无中生有。原告夫妻结婚后,陈新开和妻子刘金平的户口始终和父母在一起,夫妻的收入全部交给父母,1983年2月,刘金平在北京同仁医院生孩子期间患病,原告陈新开拿着医院的催款通知书跟母亲说,母亲说:家里的三千元钱全部用在了盖房上,没有钱了。如果被告交给父母两千元,父母不可能不让其女儿看病花的。再者,自1991年开始,原告夫妇与两个姐姐每年都给父母赡养费,假如被告当时交给父母2000元,父母亲就一直没有花,一直保存到死后给儿女分吗?一九八三年的二千元,到现在还是二千元吗?如果当时没有被告交给父母的二千元,父母就没有一遗产吗?该判决是一个荒唐的判决。被告伪造的遗嘱的内容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案北房五间是父母盖的房子,显然原告与被告有同样的居住权和继承权。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将土地使用证办成他一个人的名字,法院据此判归被告所有,如此判决岂不是证明了共同居住在同一块土地上的其他家庭成员没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这难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吗?即使被告用2000元买了旧房的残值,也不是买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剥夺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和继承权也是违法的。遗嘱还有土地的承包权和其他个人财产,全部由刘增信之子刘金城继承的内容。作为被继承人的刘增信,对待同为他的子女的原告,为何如此的绝情?令人难以置信。原告认为,这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被告拿着父亲的手签字和捺指印的。遗嘱中将1.06亩土地由被告继承更是明显的违法。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原告夫妻与父母几十年来是一个家庭,户口本上刘增信是户主,母亲和原告夫妇是家庭成员。在生活起居上原告比被告对父母尽了更多的义务。2005年4月19日,西一村土地确权工作小组通知原告陈新开:“按西一村《土地发包方案》之规定,你户应分3.18亩,现还差你户1.09亩。土地位置全部在四义庄周边地块”,这里的1.09亩,其中的1.06就是刘增信的承包地。就在分地的前几天,被告利用非法手段把原告家庭户主的刘增信变成了他的家庭成员,以此把原告家庭承包地1.06亩霸占到他的名下。这不是破坏了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吗?由此,该遗嘱内容不实,违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该判决书以伪造的无效遗嘱和非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证为据,作出如上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1997年大兴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给刘双降的宅基地使用证(实为刘增信夫妇及其原告夫妇、被告夫妇及子女八口人的宅基地),占地面积1.05亩,建筑面积8间,160平方,父母生前未给子女分家,死后遗产全被被告霸占,该案判决原告继承父母遗产500元,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奇案!这其中的黑幕难以想像!(刘治成,根据陈新开提供的材料编写,20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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