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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玲受贿百万"关照"工程老板一审以受贿罪获刑4年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湖北 正义网恩施9月5日电(通讯员 吴畏)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玲(男,现年45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4万元、房屋1套和劳力士手表1
湖北  正义网恩施9月5日电(通讯员 吴畏)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玲(男,现年45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4万元、房屋1套和劳力士手表1只予以没收。据悉,此案系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巴东县法院判决的首例贪污贿赂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杨玲在担任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005万元,为众多工程老板和建材供应商提供帮助,为其谋取利益。  受贿57.38万元购房款和48万元人民币,对工程承包商给予“关照”  2013年12月14日,杨玲以其女儿的名义在恩施市“凤凰上居”楼盘购买房屋,巴东县野三关车沟水库工程第一标段现场负责人胡某(另案处理)陪同其选房买房。在支付购房款时,胡某用银行信用卡为杨玲支付购房款57.38万元。2014年1月28日,为防止罪行暴露,杨玲与胡某商议后决定伪造杨玲已归还胡某购房款的事实。次日,胡某将自己所有的57.38万元现金交给杨玲的胞弟存入胡某的银行账户。为了达到彻底“洗白”的效果,同年4月的一天,杨玲与胡某再次商议,由胡某向杨玲出具了一张载明“杨玲已于2014年1月29日归还(胡某)57.38万元借款”的虚假收条;同时,杨玲以借款方名义给其亲属出具2张总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以佐证还款来源。杨玲收受胡某的贿赂款后,为胡某承建的巴东县野三关车沟水库工程在施工现场协调、工程建设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3年6月和2014年1月,杨玲两次收受钱某(同案被告人)人民币共计40万元。2013年4月,钱某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承建巴东县平阳坝河平阳坝集镇段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同年6月的一天,钱某为了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工程建设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杨玲的关照和帮助,给杨玲送现金20万元;2014年1月,钱某中标承建巴东县水利水产局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为得到杨玲的继续帮助,再次给杨玲送现金20万元。  2012年12月和2013年7月,杨玲两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陈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7万元。2012年12月的一天,收受陈某现金2万元;2013年7月的一天,又收受陈某现金5万元。杨玲收受陈某的贿赂款后,在陈某之妻负责施工的巴东县信陵镇龙池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巴东县平阳坝河平阳坝集镇段治理工程第三标段的工程建设施工中,及时加大协调力度和资金拨付。  2012年底,杨玲收受巴东县2012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第二标段现场负责人宋某人民币1万元,后在该工程的施工协调、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给予宋某帮助。  受贿一只价值5.625万元的手表和10万元现金,为他人中标提供帮助  2013年3月,杨玲到武汉同济医院住院,合伙做工程的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为了让杨玲在巴东县平阳坝集镇河堤治理一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照顾,由张某出资,徐某到武汉陪同杨玲住院,并为杨玲缴纳住院费1万元。同时,徐某、张某为了能顺利中标该工程,委托王某甲购买并通过王某甲送给杨玲一只价值人民币5.62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但该工程徐某、张某未中标。同年8月,杨玲介绍胡某和招投标代理公司的王某乙等人与徐某认识,并要求胡某、王某乙等人帮助徐某、张某投标巴东县万福河饮用水水源地截排水沟及河道清理工程项目,最终徐某、张某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  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杨玲收受巴东县2012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第一标段的现场负责人邓某通过余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杨玲遂为邓某在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监管过程中给予帮助。  受贿15万元人民币,为建材供应商大开方便之门  2013年上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杨玲两次收受PE管材供应商赵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每次均为5万元。杨玲遂在巴东县2012年、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质量检测和管材贷款的支付等方面给赵某予以关照。  2014年9月,杨玲收受PE管材供应商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杨玲遂在巴东县2014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E管材供应项目的招投标及管材质量的检测等方面给予张某帮助和关照。  侦查中,杨玲有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等表现,其亲属退还了他受贿所得的全部赃款;位于恩施市“凤凰上居” 的房屋1套被巴东县检察院依法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玲在任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对人水利工程施工方的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玲及其辩护人关于胡某支付的购房款系借款、王某甲转送的手表属赠与的辩护理由不成立;被告人杨玲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对于其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且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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