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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大权在谁手 贾敬龙案考验中国法治

来源:读有一钊 作者:读有一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贾敬龙案 法治 司法 生杀大权在谁手 贾敬龙案考验中国法治近日,一桩故意杀人案在中国大陆广受关注,原因不是因为杀人手段残忍,而是因为这幢案件涉及到中国媒体长期关注的一个议题--非法强拆。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贾敬龙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中国大陆最
贾敬龙案 法治 司法 生杀大权在谁手 贾敬龙案考验中国法治近日,一桩故意杀人案在中国大陆广受关注,原因不是因为杀人手段残忍,而是因为这幢案件涉及到中国媒体长期关注的一个议题--非法强拆。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贾敬龙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中国大陆最高法院核准通过了该案。就在最高法院核准通过原审判决后,中国大陆舆论界掀起了“刀下留人”的声音,这种声音主要来自于一些法律学者和一些律师,他们普遍认为贾敬龙虽然故意杀人,但是罪不至死,因为在贾敬龙射杀被害人之前,身为村长的被害人何建华强拆了贾敬龙的婚房,贾敬龙投诉无门,恼羞成怒,最后只好动了杀机。而且,在贾敬龙的手机上发现了已经编辑好但未发布的“悔罪短信”,因此可以认定贾敬龙有自首情节。以上一些法律学者和律师主张的案情也是在中国大陆媒体上的“通行版本”。基于此,原审法院判决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刀下留人”也就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当我们翻开原审法院的判决书时,就会发现另一个版本的案情。2013年当地确实对贾敬龙家的房子进行了拆除,但拆除的房屋并不在贾敬龙名下,而是在其父亲名下,且其父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贾敬龙欲将其房作为自己的婚房,其父劝说无果。贾敬龙后持射钉枪在公共场合将其所在村党支书何建华杀死,并开车逃逸。后经村民围堵,将其控制。这就是“判决书版”的案情。很明显,根据判决书描述的案情,贾敬龙不仅没有自首情节,而且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根据中国的《刑法》首选必然是“死刑”。中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在其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涉及死刑的罪名不同,故意杀人罪将死刑列于其他种类的刑法之前,意为首选死刑。因此,若基于原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案件事实,似乎量刑并无问题。这里我们发现,是否“刀下留人”的焦点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根本案情的认知分歧。那么在“媒体版”案情和“判决书版”案情之间,应该以哪个版本为准。在判决书的行文中,列举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清单,“判决书版”的案件似乎是有理有据的。而“媒体版”案情中似乎并没有出现有别于判决书证据清单的新证据予以支撑,属于名副其实的民间版本。无论主张者在中国大陆界是何等权威,其主张的事实无非也仅能算是一家之见,或者说是“民意”的表达。可问题是,在法治社会中,对案件的裁判是否应该听从“民意”。在起源于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的英美法系,采纳法理似乎属于理所应当。而中国大陆从早期师法于苏联社会主义法系,到今天师法于德法大陆法系,其根本核心都是在于精英主义司法,即以职业法官裁判杜绝裁判陷入民粹的“公审公判”困境。从这个角度上,无论民意如何,法官实际上都应该坚持以法律程序下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应该被民意绑架,而昔日曾高呼法律精英主义的一些学者今天却打起了“民意牌”,实在令人不解。而面对汹涌“民意”的中国司法界,在贾敬龙案上是否能够排除“民意”的影响,则直接关系到法治精神彰显。生杀大权是否随“民意”,成为中国司法界面临的巨大挑战。从这个角度上看,贾敬龙案实际在拷问中国司法界“捍卫法律、排除民粹”的意志。(作者:陆子平 本文原载于某香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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