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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为何热衷于当“官”?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60期 |法院干警为何热衷于当“官”?作者:南门徙木 (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据笔者观察,绝大多数法院干警,尤其是年轻人,都热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60期 |法院干警为何热衷于当“官”?作者:南门徙木 (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据笔者观察,绝大多数法院干警,尤其是年轻人,都热衷于当“官”,谋个一官半职什么的,以之作为自己功成名就的象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官本位观念作祟。中国自古就有当官光宗耀祖,光耀门楣的传统观念。当今社会,能否当官、当多大官仍被大多数人当作衡量一个公务员能力和成就的最重要指标。当官能使一些人的虚荣心、自尊心、自信心等得到满足,使其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提升,因此,大多数人对当官乐此不疲。就法院系统来讲,法院的庭长、主任、院长等职务虽然是司法官员,不是行政官员,但也具有“官员”的多数属性。大多数法院干警自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官本位”思想。除了官本位观念作祟外,法院干警热衷于当官的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官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工资福利方面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干警仍然套用行政系统的职级待遇,行政职级待遇每提高一个级别,相应的,工资和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就提高一个档次。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副科级法官每月工资要比科员级法官多300元左右。除工资外,像车补、油补等之类的补贴一般也都与行政职级待遇挂钩。因此,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要想提高自己的工资水平,最主要的途径还是先解决自己的职级待遇。而行政职级待遇一般是与行政职务密切挂钩的。以基层法院为例,院长一般是副处,副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党组成员或审委会专职委员)一般是正科,各部门负责人一般是副科,其他普通干警一般是科员。在基层法院,科员要想解决副科,一般以担任部门负责人为先决要件。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特别情况,比如,为了照顾一些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老同志,在退休前为其解决副科;对一些确有特殊才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年轻同志破格提拔副科;一些地方通过考试方式解决副科,等等。但这些都是极个别情况,对绝大多数法院干警来讲,解决职级待遇还要走“先解决行政职务,再解决行政职级待遇”的正统模式。于是乎,所有法院干警对“当官”趋之若鹜,一到人事调整的时候,大家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找各的门路,为的就是能谋得一官半职,早点解决职级待遇,拿更高的薪水。二、经费方面目前法院各内设部门经费总体来讲分为两部分,即定额经费和专项经费。定额经费是法院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的日常工作经费,每月数额固定,主要包括通迅费、误餐费、加油费等。专项经费是各部门经领导同意在日常工作经费外额外拔付的费用,比如与上级法院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产生费用、购置图书或办公设备的费用、车辆大修费用等,专项经费一般需事先向领导申请或事后经领导追认方可报销。无论是定额经费还是专项经费,一般都是由庭室负责人去找领导报销,笔者将其称之为“报销权”。在目前制度环境下,报销权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权力。就固定经费来说,大多数科室的经费每月都会有部分结余,这些节余下来的经费可以名正言顺地装入庭室负责人的个人腰包(只需要圆一些发票即可)。就专项经费来讲,一些庭室负责人会在办理专项经费事项时虚开一定数额的发票,有些甚至编造一些虚假的理由和借口向领导申请各种名目的专项经费,这些经费最终也将落入个人腰包。当前法院经费报销制度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由于庭室负责人掌控着庭室的经费,一些庭室负责人出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会千方百计压缩庭室公共支出,从而影响庭室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据笔者所知,在许多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各种名目的实际发生费用,如公告费、送达费、快递费、加油费、打印费、复印费等等。承办法官如果需要去外地送达手续或者调查证据、办理财产保全等事宜,目前的通行做法仍然是让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行并负担实际发生费用。而实际上,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实际发生费用,最高法院也在多个文件中三令五申不得收取案件实际发生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收取实际发生费用对于大多数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来讲,都是普遍现象,只是程度有差别而已——有些法官是实际发生了多少费用,就向当事人收取多少,而另一些法官收取的数额则可能会超过实际支出。其实,这种做法对承办法官来讲也是出于无奈,“实际发生费用庭长又不给我报销,不让当事人出,难道让我自掏腰包,赔钱办案不成?”对此,庭长也是一肚子委屈:“院里每月给我的经费数额十分有限,案件实际发生费用都从庭室经费里负担根本不现实。”所以,在基层法院,庭室经费大多数用于支付本庭室的误餐费用、通迅费、加油费、本院干警红白喜事礼金等,用于支付实际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较少。其二,由于庭室负责人手中拥有报销权。而报销权又可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导致法院工作人员产生严重的“官本位”意识,人人都想谋个一官半职。其三,由于庭室负责人手中的报销权要转化为经济利益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要与有审签发票权的院领导搞好关系,这样院领导才会在审签发票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分细问和深究。院领导手中的发票审签权无疑强化了其对下属庭室负责人的约束和制衡,强化了二者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式的行政管理关系。三、退休利益方面在我国,职级待遇的提升除了能带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提升之外,还能带来很大的退休利益。一方面,随着职级待遇的提升,退休后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等待遇也会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职级待遇提升还能带来另外一项重大利益——退居二线待遇。退居二线是我国达到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的一项特权。实践中,退居二线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的表现为退到人大、政协等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有的表现为以协理员、巡视员或调研员的身份退到本单位。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单位都不会再为退居二线者安排实质性和具体的工作,但工资和福利待遇却是按照正常上班标准发放。退居二线者虽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但与提前退休没有太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各地规定法官提前离职、离岗(即俗称的“退居二线”)年龄略有不同,但基本实行“一刀切”,男在52岁、女在50岁上下。也就是基本上可以提前十年退休,但正式退休时退休金却是按正常退休(60岁)标准发放的。目前有资格享受退居二线待遇的是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审委会专职委员。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领导班子的规模有不断膨胀的趋势,这也就意味着拥有退居二线权的法官人数将会越来越庞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各庭室负责人虽然按组织规定不享有退居二线权,但其实际上也能够享受到类似于退居二线的待遇。以基层法院为例,当庭室负责人是有年龄限制的,一般超过一定年龄(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48岁至52岁之间),法院党组在人事调整时会强制其从中层岗位上退下来,安排更年轻一点的同志“顶”上去。这些退下来的中层负责人名义上会被安排到某一科室继续工作,但实际上约定俗成并且大多数人也都会自觉遵守的规则是,其已经可以不用上班了,其所在庭室的负责人对此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很少一部分干警从中层负责人岗位上退下来后会坚持正常上班,这种情况下,庭室负责人一般也会给其安排一些较为轻松的工作岗位。需要说明的是,为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2010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要求“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但就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上述文件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法官提前离职、离岗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四、晋升资格方面职位的晋升一般是逐级进行的,要想当庭长,首先要当上副庭长,要想当院长,首先要当上副院长。具体到基层法院来讲,一般遵循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的晋升路线。因此,虽然实践中许多职位没有什么实权、也没什么“油水”,比如基层法院的副庭长、副主任,但大家还是挤破头去竞争这些职位,为什么?因为这些职务是走向庭长、主任这些实权岗位的必经跳板、必然过渡。因此,能够为以后当更大的官提供一个跳板或平台是当官天然具备的附属利益。五、“灰色收入”方面“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与这些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相比一般公务员来讲,官员获取灰色利益的渠道更多、数额也更大。比如,当上官后,一些下属、亲戚朋友逢年过节会有所“表示”,而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看中的其实是你手中的权力,希望有一天会用得上你。而假如你不在此位,他们也许不会如此大方。再比如,当上领导后,人际关系更容易打开(别人愿意与你交朋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你手中拥有权力,可能以后会用得着你),在诸如子女上学、就业、参军等问题上办事可能也会更加容易。同时,人际关系网建立后,关系网上的其他人也难免请托你办一些事情并给予一些或多或少的“好处”,尽管这些事情可能与职务毫不相干,但需要你出面给有关朋友打个招呼。六、非法利益方面所谓非法利益,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就法院的情况而言,当上领导(庭长、副院长、院长)后,当然也可以像普通法官那些利用承办案件的机会获取一些“好处”,但通过领导职务本身也可以从案件中获取一些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院长、庭长对法律文书拥有签发权,即法官或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要庭长、院长审核把关,签字通过才能予以印发,否则承办法官将受到相关的处分,上级法院也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果院长、庭长不同意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拒绝在法律文书的发文稿上签字,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一般会按照领导的处理意见对法律文书作出修改。因此,中国的院长、庭长们对案件如何处理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决定权。正因为如此,一些说情者干脆直接绕过承办法官而直接给院长、庭长等领导打招呼并给予相应“好处”。其二,实践中,一些请托人认识的某个法院领导可能并不直接主管其说情的案件,这些主管院领导可能会给相关承办人员打招呼,从中斡旋说情,并最终获得一些“好处”。当然,此处所指的“好处”并不一定是价值多么贵重的财物,可能只是一条烟、一瓶酒、一顿饭等。虽然价值不算大,但其对司法公信力所造成的损害却是难以估量的。据笔者观察,这种斡旋说情的情况在中国法院系统比较普遍,不光是法院领导,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可以说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都有这样“斡旋说情”,充当“诉讼掮客”的经历,只不过通过院领导打招呼更加保险、成功率更高罢了。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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