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检法机关关于部分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赖正直的法律博客 作者:赖正直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广西 公检法 财产犯罪 数额标准 案由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15004万40万抢夺15003万5千30万诈骗30003万50万敲诈勒索25004万40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8000或5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000挪用公款1万15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
广西 公检法 财产犯罪 数额标准 案由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15004万40万抢夺15003万5千30万诈骗30003万50万敲诈勒索25004万40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8000或5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000挪用公款1万15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13]7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15]6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全区办理的抢夺刑事案件执行以下具体数额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11]4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各级法院、检察分院(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8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13]9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3年8月23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2013〕219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共同研究,确定我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数额认定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6年8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区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桂高法发[2002]66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和授权,现结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情况,将我区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确定为: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三、本规定确定数额标准的执行时间为: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一日开始。四、本规定下发执行前,已由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处理完结的案件,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处理。五、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2002年11月22日 (以上文件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敬请核对原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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